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應當怎樣認定(最新敲詐勒索罪立案標準及認定(2018)(3))
敲詐勒索立案的標準
敲詐勒索立案標準二千元到五千元以上。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實施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財物。
具體如下: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或者兩年內三次敲詐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敲詐勒索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敲詐勒索罪立案標準如下:敲詐勒索行為數額達到了2000元的,那么就可以認定構成犯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就敲詐勒索罪的數額來看,其中數額巨大的標準為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則為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敲詐勒索立案標準與量刑標準
敲詐勒索罪是數額犯,行為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必須是“數額較大”,才構成敲詐勒索罪,予以立案偵查。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2000元至5000元為起點。量刑標準: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敲詐勒索罪最新立案標準
法律主觀:
敲詐勒索罪是刑法明文規定的一個罪名,是一種財產型犯罪,是有立案標準和處罰規定的。一、敲詐勒索罪最新立案標準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如下: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為起點;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3、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解釋》第二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百分之五十確定:(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七)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解釋》第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二、敲詐勒索罪的量刑標準《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敲詐勒索罪的辯護要點1、主觀方面:“非法占有目的”、“犯罪故意”是否成立,需要仔細甄別。如果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爭議,行為人索要債務、解決爭議,即使用了威脅、恐嚇等敲詐行為,但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犯罪。敲詐勒索罪的主觀要件除了故意外,還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敲詐勒索罪的無罪辯護中,非法占有目的之辯是邏輯起點,也是核心問題。作為侵占財產型犯罪,敲詐勒索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是有非法占有目的,行為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犯,因而向對方索要經濟補償的,即使客觀行為稍有偏激,采取了威脅手段,也不能定敲詐勒索罪。2、因果關系判斷:要鑒別相對方是否基于恐懼交付財物。如果行為人對被害人雖有威脅、要挾的行為,但不足以使被害人陷入恐懼而被迫交付財物的,行為人無罪。實踐中,被敲詐勒索的對象往往是成功人士、各級政府,在力量對比上,這些個人和單位對法律的理解和運用遠非平民百姓可比。實際上,有的被害人在刻意制造被敲詐勒索的證據。辯護律師應結合被害人報案材料、報案時間、《詢問筆錄》等證據,盡量還原整個談判、接觸的過程,挖掘對當事人有利的信息,截斷威脅行為與付款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另外其他無罪裁判要旨還有:被害人盡管處于壓力被迫給付行為人財物,但是行為人以相當價值的利益與之相交換的,行為人不構成犯罪;行為人因合法權益受損,在維權過程中要求過高,手段過激,不認為犯罪。作為一個完整的辯護方案,辯護律師還可以從犯罪客體、刑法的謙抑性、案例檢索等角度開展工作。兵無常勢,水無常形,辯護要因時制宜,因地制宜,具體的辯護方案要根據事實和證據及時進行調整。
法律客觀: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如下: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為起點;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解釋》第二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解釋》第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