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賭博是否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用于賭博構成什么罪)



挪用公款賭博是否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用于賭博構成什么罪)
挪用公款賭博是否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用于賭博構成什么罪)
法律主觀:
行為人若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使用,一般是不構成貪污罪的,而是構成挪用公款罪。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才構成貪污罪。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1.犯罪目的不同。
貪污罪的目的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挪用公款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為個人使用。個人使用分三種情況:使用公款解決個人急需;使用公款為個人進行營利活動;使用公款進行賭博、走私等違法活動。這三種情況都是想著暫時用一下公款,達到個人目的后就還上。沒有將公款據為己有的企圖。
2.犯罪手段不同。
貪污罪必須使用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方法(比如作假帳),否則就無法將公款據為己有。
挪用公款罪不需要使用這些手段,只是背著單位的財務人員,將公款偷偷拿出。
3.犯罪對象不同。
貪污罪侵犯的國有財產的所有權。貪污的對象是國家財產,既包括錢,也包括物。比如某市長,將接受外賓的貴重禮物,應當上交沒有上交,就構成貪污罪。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國有資產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挪用公款罪的對象只限于現金,不包括其他財產。使用了國有的其他財物,比如公車、公房、公用電腦不構成挪用公物罪。使用公用物品進行違法活動,其違法活動構成什么犯罪按什么犯罪處罰,不能再加上一個挪用罪。
4.立案標準不同。
貪污不論是否退贓,一律構成犯罪。
挪用公款,沒有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違法活動的,三個月內歸還的,不認為是犯罪,不予立案。超過三個月未還,但在偵查終結前歸還的,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相同點:
1.犯罪主體都是國家工作人員。
2.客觀方面都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
2.犯罪對象都是國家的財產。
3.主觀上都是明知的,都是為了個人私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_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四條_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