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加重犯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什么是結果加重犯
結果加重犯這個概念讓人捉摸不透。那么,究竟什么是結果加重犯呢?對此,我在下文為您具體介紹這個問題,希望分享的內容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什么是結果加重犯
結果加重犯,又稱“加重結果犯”。是指法律上規定的一個犯罪行為,由于行為人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發生了嚴重的結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如,中國刑法中規定的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等等,就屬于這種情況。
對于結果加重犯的理解,刑法理論中有廣義說和狹義說。廣義說認為,因一個基本的犯罪行為,故意或過失地造成了加重結果時,只要刑法有加重其法定刑的特別規定,就可以視為結果加重犯。按照此說,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既可以出自故意,也可以出自過失。狹義說認為:因基本的故意行為而發生了超過其故意的加重結果時,刑法規定了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按照此說,結果加重犯的成立必須有三個條件:
(1)行為人對基本犯罪有故意,但對加重結果無故意。
(2)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3)行為人對結果的發生可能預見。大多數學者贊成狹義說。
簡而言之,結果加重犯就是一個犯罪行為造成了嚴重的結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
什么叫結果加重犯?結果加重犯有哪些?
一.結果加重犯指法律上規定的一個犯罪行為,由于行為人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發生了嚴重的結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如,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等等,就屬于這種情況。
結果加重犯的基本特征:
1.行為人實施了基本犯罪行為,但造成了結果加重。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犯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2.行為人對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對加重結果至少有過失。部分結果加重犯對結果只能是過失,如故意傷害致死,行為人對死亡只能是過失,如果對死亡結果持故意,則成立故意殺人罪。部分結果加重犯對加重結果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屬于結果加重犯,行為人對重傷、死亡結果既有可能是過失也有可能是故意。
3.刑法就發生的加重結果加重了法定刑。所謂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對于基本犯罪而言,即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由于刑法對結果加重犯規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對結果加重犯只能認定為一罪,并且根據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數罪論處,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常見的故意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1.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
2.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強奸致人重傷的、死亡的;
3. 非法行醫、非法進行節育手術致人重傷、死亡的;
4. 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不包括故意殺害、傷害被害人);虐待致人重傷、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5. 綁架致人死亡的(不包括殺害被綁架人);
6. 拐賣婦女、兒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重傷或者(過失)致使其死亡;
7.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過失)致人死亡,虐待(過失)致人重傷、死亡,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殺的
8. 搶劫(故意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9. 非法行醫(過失)致使就診人死亡
10. 搶奪(過失)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殺的,成立搶奪罪,屬于“情節嚴重”;
搶奪(過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成立搶奪罪,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什么是結果加重犯呢
法律分析:結果加重犯指法律上規定的一個犯罪行為,由于行為人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發生了嚴重的結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1.行為人實施了基本犯罪行為,但造成了結果加重。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犯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2.行為人對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對加重結果至少有過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結果加重犯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觀:
結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結果犯。是指故意實施刑法規定的一個基本犯罪行為,由于發生了更為嚴重的結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由于結果加重犯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只是危害結果較為嚴重,故認定為一罪。在國外,結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獨立的罪名。根據中國的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結果加重犯的罪名與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結果加重犯不成立獨立的罪名。加重結果犯的成立條件犯罪行為的實施,如以犯輕罪的意思,而發生重罪的結果,學說上稱為“加重結果犯”。加重結果犯的界定加重結果的發生,超過行為人的犯意時,應在何種因果關系范圍內,負其責任。對結果加重犯的處罰,限于基本犯罪為故意,而于所發生的加重結果為無認識,但有預見之可能。若行為人對于發生的結果有認識,則應成立所認識的罪。結果加重犯的因果關系,并不以直接因果關系為限,間接因果關系也屬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結果加重犯的分類是什么
法律分析:1、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
2、強奸致使被害人重傷或死亡;
3、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或死亡;
4、綁架致使被綁架人死亡;
5、拐賣婦女、兒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或死亡;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
7、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或死亡;
8、搶劫致人重傷或死亡;
9、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造成被組織人、被運送人重傷或死亡;
10、非法行醫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或者造成就診人死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結果加重犯是什么意思
結果加重犯是一種犯罪手段,指對已有刑事犯罪的結果或后果進行額外的破壞或加害,使得原先的犯罪行為得到更嚴厲的懲罰。比如在搶劫犯罪中,如果在搶劫過程中還施加暴力,導致被搶劫人員受傷,那么犯罪嫌疑人就可以被認定為采用了結果加重的手段。
結果加重犯的存在是為了懲罰濫用權力和非法行為的犯罪嫌疑人,并且起到了示范作用,從而能夠降低這類犯罪的發生率。對于結果加重犯罪行為者來說,其將面臨比普通犯罪行為更重的處罰,這也能夠提醒他們不要輕易冒犯法律底線。
盡管結果加重犯是一種值得重視的犯罪行為,但是其應該被區別于以惡意破壞為目的的犯罪行為。只有在存在證據的情況下才能對罪犯提出結果加重犯的指控,如果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充分,那么就不應該采用這種手段,否則就會加大司法公正度的風險。
法定刑升格條件和結果加重犯區別
法律主觀:
定義方式不同。法定刑升格是指特定的時間、地點、方法作為法定刑升格的條件或從重處罰的情節。結果加重犯中只有造成《刑法》規定的特定結果才能適用較重的法定刑進行處罰。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