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拐賣兒童罪既遂認定(拐賣兒童罪既遂認定標準)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既遂如何判刑?
法律分析:行為人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既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犯罪對象為+四周歲以上的婦女和十四周歲以下的男、女童,而且必須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拐賣兒童罪立案標準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拐賣兒童的行為立案偵查: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立案的機關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拐賣兒童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拐賣兒童罪是行為犯,以出賣為目的,實施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的,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訴。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拐賣兒童罪買方量刑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拐賣兒童罪買方量刑標準:拐賣兒童罪買方一般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強奸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拐騙兒童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拐騙兒童罪可以追究的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于多次拐騙兒童的;對被拐騙兒童有奴役、虐待情節的;對被拐騙兒童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對造成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憂慮成疾或導致其他嚴重后果的,均應依法從重處罰。拐騙兒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關于拐賣婦女、兒童罪,以下表述正確的是:( )
【答案】:AD
B選項,拐賣婦女、兒童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的行為,即是本罪的既遂。C選項.行為人收取的費用是介紹費,而不是婦女或者兒童的身價,故不成立本罪。
犯了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既遂怎么量刑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拐賣兒童罪既遂標準
在實踐中,有三種不同的說法認定拐賣婦女、兒童罪未遂和既遂。首先,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既遂,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拐賣、綁架、收購、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任何行為為準,即不以被拐賣婦女、兒童已經出賣為準。第二種觀點認為,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款僅提供定性依據,判斷既遂和未遂應當按照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確定。出賣的目的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中斷,應該是未遂。第三種觀點認為,對于組織分工明確的共同犯罪,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由三個階段組成:手段行為,即拐賣、綁架、收賣;中間行為,即中轉和接送;結果行為,即出售。只要行為人在其分工范圍內完成拐賣、收賣、接送、中轉婦女和兒童的行為,無論受害人是否被出賣,其行為都應為犯罪既遂。在司法實踐中,首先傾向于區分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未遂和既遂,只要行為人實施拐賣、綁架、收購、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罪的行為之一,就可以認定為犯罪既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