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轉業費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轉業費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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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業費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主觀:
一、轉業費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嗎 由于國家并沒有相關法律或條令規定軍人轉業費用的歸屬性質,故應根據 婚姻法 的上述規定,分段考慮其歸屬性質: 1、凡根據軍人婚前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軍人的個人財產, 離婚 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2、凡根據軍人婚后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 財產分割 。 3、《婚姻法解釋(二)》第13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 傷殘 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贊等也屬于個人財產。 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二、怎樣處理夫妻共同財產 1、協議優先原則。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子女撫養費 的負擔、共同 債務 的清償,先由男女雙方協議處理,并應以協議為優先。人民法院對協議應當尊重,只有在協議不成,或雖有協議,但協議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才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2、均等原則。 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均等分割的權利。這是我國男女平等這一根本原則在 夫妻財產 分割上的體現。在一些家庭中一方的收入比另一方少,或者一方沒有直接的收入,但從事的照顧配偶與老人, 撫養 孩子,操持家務等活動,而有時一方甚至沒有從事家務勞動也沒有收入。這種情況下,收入少或者沒有的一方,同樣享有對方所得財產的共同共有所有權,離婚時適用均等原則。當然雙方對子女撫養費的負擔、共同債務的清償也負均等義務。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子女(主要是未成年子女)相對于成年人,沒有勞動能力,沒有收入,離不開父母的教育與撫養。總體來說,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與男子仍有一定差距。適當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利益,才能避免子女和女方因分割財產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 4、根據財產具體情況分割的原則。 男女各自的專用物品,如男女平時專用的本人通訊工具、交通工具等,要盡可能分給本人,從一方父母處 繼承 所得的有特殊意義的物品,也盡可能分給受繼承的一方。 5、經濟幫助原則。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不論是女方還是男方,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就應當對生活困難方給予適當幫助,在住房或其它財產上進行照顧,適當多分。 6、補償原則。 如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7、過錯損害賠償原則。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幫互助,維護平等、和睦的婚姻關系。如果夫或妻一方因為自己的過錯,導致婚姻關系的終結,不僅是違約行為,也是一種違法行為。所以,過錯方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合情合法。《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的、實施 家庭暴力 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是過錯方承擔法律責任和無過錯方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直接法律依據。 8、惡意侵害對方財產分配權的人少分或不分原則。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通過少分或不分財產的方法進行懲治,既能對行為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也可以使對方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和保障。 現役軍人在轉業之后,一般會得到一筆不菲的轉業費,當然,如果此時軍人還單身的話,其實并不會出現什么問題。就判軍人已經 結婚 了,而這個轉業費也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自然之后離婚配偶也就想要分一份,但其實這個時候要區分不同的情況才能確定轉業費是屬于 共同財產 還是個人財產。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 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軍人因傷轉業所獲轉業費屬于共同財產么
法律分析:軍人因傷轉業,所獲轉業費不屬于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于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于一方的財產;
部隊轉業費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主觀:
軍人轉業費不是全部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復員軍人轉業費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主觀:
復員軍人轉業費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除此之外,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對判過刑批準復員的,按上述標準每滿1年各減0.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軍齡不滿1周年的部分,按年標準的1/2計發。,軍人轉業費離婚分割的方式有兩種:夫妻協商分割和向法院起訴分割.,1.夫妻協商分割,是指軍人及其配偶就轉業費怎么分割達成約定,并按照約定予以執行。在夫妻協商分割的情況下,只要夫妻雙方愿意,軍人轉業費怎么分割都是可以的。,2.向法院起訴分割,如果夫妻雙方就軍人轉業費離婚分割無法達成一致,那么就只能向法院起訴解決了。按照民法典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所謂的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有:,1.男女平等原則;,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4.平等均分原則;,5.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