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攬合同中存在哪些法律風險(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哪些)
工廠有法律風險如果合作來料加工存在不存在法律糾紛
合作來料加工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 合同糾紛:合作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如產品質量、交貨期限、價格等。如果其中一方違反了合同約定,可能會引發糾紛。
2. 知識產權侵犯:如果來料加工的原材料或設計圖樣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如專利、商標等),則可能會被起訴并承擔相應責任。
3. 產品安全問題:如果來料加工后的產品出現安全問題(如使用不當導致傷害),則可能會被消費者投訴或起訴,并承擔相應責任。
因此,在進行來料加工前,建議雙方充分溝通并簽訂詳細的合同條款以規避潛在法律風險。同時,在生產過程中也需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執行,確保產品質量和安全性。
加工承攬合同中有哪些法律風險
加工承攬合同 中原材料提供及風險負擔。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攬方提供。不管哪方提供,均要約定對原材料的質量要求。作為定作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特別注意因自己因資金周轉不靈而引發承攬方行使留置權帶來的連鎖風險。定作方提貨和承攬方送貨兩種方式在貨物的毀損滅失風險有很大的區別,需要謹慎選擇。根據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加工承攬合同風險有哪些
法律主觀:
訂立加工承攬合同存在的法律風險是:質量條款約定不明確的風險;加工承攬材料不合格的風險;加工承攬作品不符合約定的風險;延期的風險;不支付價款的風險;損害賠償的風險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貼牌加工合同應該注意那些商標風險?
隱藏在貼牌加工合同中的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甲公司為國內某洗衣機知名品牌持有商,乙公司為某地專業生產洗衣機的小微型企業。乙公司爭取到了為甲公司生產某特定款式家用洗衣機的合同,預計3個月的正常利潤在50萬元-70萬元。在《合作協議》中,除了正常的商務條款外,雙方還就所涉專利事項作了如下約定:“乙方保證其生產的產品不會侵犯第三方的專利或其它知識產權。如果因相關產品受到第三方指控的,則所有糾紛由甲方全權處理,乙方應當無條件承擔所有與此相關的法律后果與甲方所遭受的全部損失。”
之后,甲公司在銷售產品過程中,被第三方A公司以專利侵權為由起訴到法院。甲公司為了維護自己的市場形象,在法院主持下迅速與A公司達成了調解協議,一次性支付給A公司賠償款80萬元,隨后通知了乙方,要求乙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全部損失約90萬元。乙公司獲得了該案的資料后,經分析發現相關產品實際并未落入A公司專利保護范圍。后經協商,乙公司實際支付60萬元以了結此事。
律師說法
貼牌加工合同大多都帶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和技術開發或合作合同等綜合性質,且其內容往往相互交錯,專業性較強。一般情況下,委托方往往會提供事先制作好的合同,此類內在結構相當穩定,其中必定帶有知識產權相關問題的詳細約定。因此,非專業人員很難發現問題所在。另外,對于加工企業而言,在定牌加工經營合作談判過程中處于劣勢,往往只注重于價格、交貨時間與方式、產品質量等商務條款的博弈,在前述條款談判經常受挫的情況下,更容易忽視或不敢審查委托方提出的知識產權相關條款,為后續合作中可能產生的風險埋下了隱患。
本案的情況亦如此。乙方首次與知名品牌商家合作,好不容易拿到訂單,于是只在委托方提供的合同空白處填寫了雙方商定的價格等內容就簽字蓋章。遭受A公司的指控后,因合同約定其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對于相關指控沒有據理力爭而選擇調解息訴也是利益最大化選擇的自然結果。
其實,乙方如果在談判時提出:如果產品遭受第三方的知識產權侵權指控,受指控的一方應當立即通知對方且通力協作,積極處理。則乙方至少會知曉此事,從而就有機會參與糾紛處理,采取無效、不侵權抗辯等適當的應對措施以最大限度地維護合作雙方的利益,而不至于像本案一樣幾乎束手就擒。
事實上,在后續的合作中,由于專業律師的介入,乙方提出上述條款修改意見時,甲方沒有任何異議便予以接受。定牌加工企業在注重價格等商務內容的同時,應當重視糾紛解決的程序性事項的溝通與談判,爭取自己參與糾紛處理的知情權、表決權、處理權等,以最大限度地獲得主動權。
從經驗看,大量的定牌加工企業所面臨的知識產權法律問題,除了專利以外,還有品牌、版權、商業秘密等的侵權與合同糾紛,對此也應當加強審核與溝通。總之,雖然客觀上定牌加工企業存在知名度低、研發能力弱、競爭激烈、市場利潤薄等情況,導致其談判時處于弱勢,但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卻并不能因此而降低。當然,專業人士的介入也是保障定牌加工企業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
加工承攬合同的風險有哪些
加工承攬合同 的風險如下: 1、質量條款必須明確具體,加工承攬業務切忌質量約定不清或口頭約定質量,一旦發生糾紛,后患無窮。質量條款 要約 定明確仔細。 2、原材料提供及風險負擔,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攬方提供。不管哪方提供,均要約定對原材料的質量要求。 根據《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 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加工承攬合同法律規定
加工承攬合同,指的是承攬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定作方,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支付約定報酬的協議。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加工承攬合同法律規定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加工承攬合同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至第七百八十七條是對加工承攬合同作出的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這些法律規定了承攬人的權利和義務、承攬工作內容、承攬合同責任承擔、解除合同條件等內容。
二、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加工承攬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加工承攬合同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2.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等;
3.承攬方式;
4.材料的提供;
5.履行期限及其驗收標準和方法;
6.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三、簽訂加工承攬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訂立加工承攬合同要注意對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并且應當具體準確地寫明定作物的名稱或項目,不能模糊使人產生歧義。訂立加工承攬合同時應規定原材料的質量標準,承攬人須按合同規定選用原材料,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加工承攬合同法律規定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還有什么法律疑問,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簽訂合同常見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合同訂立中的法律風險1、未對合同對方資質進行審查,未對合同對方信用進行審查。2、未按內部順序履行簽訂手續。3、合同先履行后簽訂,先簽章后填寫合同內容等,合同未標注簽訂之日合同章加蓋不符合規定影響合同效力。4、合同上載明的當事人名稱與實際簽章不符。5、合同未載明簽訂日期。6、需辦理備案、公證的合同未料理相關手續。7、對內容尚具有不確定性的合同蓋章。8、擅自調整已審批合同的內容。9、合同文本不當。
二、合同內容上的法律風險1、主要條款不完備。2、存在導致合同無效的或可撤銷的條款:如合同或局部條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不合格;代理人逾越權限;意思表示不真實;顯失公平。3、責任限制條款不合理。4、仲裁條款規定不符合要求。5、合同雙方/各方責任等條款約定不清晰。6、知識產權歸屬不明確或有利于公司利益。7、代理范圍/權限不明。8、未約定保密、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知識產權、不可抗力等條款。9、特殊類型合同文本不當。如設備推銷合同設備/器材/資料的歸屬不明、交易衍生費用分擔不明、知識產權歸屬不明;技術轉讓合同使用期限、使用范圍約定不明確、技術后續改進的效果歸屬不明;工程建設合同未對施工過程中的報批、彌補等事宜做出明確約定;通信設施租賃合同對通信設施租賃期間設備的維護/維修/升級約定不明;商標許可合同的商標授權期限不明;專利轉讓/許可合同的專利轉讓/許可范圍不明、專利權利時效不明、專利實施過程中產生的效果和風險分享(分擔)不明、專利授權期限不明;擔保合同的擔保范圍、期限和方式約定不清,等等。10、保證人、代理人資格不合格。11、不同合同之間的義務有沖突。
三、合同履行和變更中的法律風險1、向合同載明的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義務。2、未簽署合法有效的協議對合同進行變卦。3、合同履行中,對方發生違約時未及時提出異議并及時采取相關措施。4、合同履行中,對對方的異議未及時依約做出回應。5、合同爭議處置過程中,未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保管有效的法律文件。6、怠于行使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如提前終止合同的權利。7、怠于行使求償權:對方已經違約或履行期限屆滿前預期違約時,不及時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8、怠于行使代位權:當我公司債務人不積極行使其到期債權,對我公司造成損害時,不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行使代位權。9、怠于行使解除權:對于依法可以隨時解除的合同,未利用合同解除權保護我方利益;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出現后,未及時行使合同解除權。10、怠于行使撤銷權:對于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可撤銷的合同,未行使我方的撤銷權;當我公司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富,對我公司造成損害時,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行使撤銷權。11、怠于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