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盜竊數額較小初犯(多次盜竊數額較小初犯檢察院能不起訴嗎)
多次盜竊但金額較小怎么判刑
多次盜竊每次數額較小,仍然構成盜竊罪。
判刑如下:1、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嫌疑人會被人民法院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滲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知前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叢猛攔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多次盜竊且數額較小的初犯如何判處
法律分析: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屬于多次盜竊,涉嫌盜竊罪,國家會追究刑事責任。盜竊數額方面不同地區有不同規定,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卜的,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
多次盜竊但金額較小怎么判刑
行為人多次盜竊的,即使每次盜竊的財物數額較小,依然構成盜竊罪;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犯罪數額巨大或情節嚴重的,處3-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多次盜竊但金額較小怎么判刑
盜竊公私財物,一般需要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能構成盜竊罪,但多次盜竊的,雖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也可能構成盜竊罪。
多次盜竊但金額較小怎么判刑具體如下:
1、多次盜竊,指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雖不要求竊取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也要求行為對象是有一定價值的財物,多次竊取價值極其微薄的物品,如一張白紙,不認為是犯罪。
2、多次盜竊,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偷盜有以下金額可以判刑:
1、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至三千元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竊數額達到“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2、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3、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4、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5、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6、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7、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的。
盜竊罪與侵占罪的區別:
1、犯罪故意的內容和產生的時間不同
(1)前者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自己業已持有的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于持有他人財物之后;
(2)后者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不為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于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之前;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1)前者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開的或半公開的;
(2)而后者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手段;
3、犯罪對象不同
(1)前者的對象只能是行為人在犯罪前已經持有的他人財物;
(2)而后者的對象則只能是行為人在犯罪前并不持有的他人財物;
(3)其中犯罪對象方面的差異應是區分侵占罪與盜竊罪的關鍵的因素;
4、是否退還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1)前者必須是拒不退還或交出他人財物的,才構成犯罪;
(2)而后者即使竊取他人財物之后又主動退還的,也已構成犯罪,主動退贓行為只能作為一個酌定量刑情節來考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第二條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