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購買的首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給老婆買的首飾算不算夫妻財產
法律主觀:
需要視具體情形而定。 根據《 民法典 》規定“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夫妻一方的財產。”首飾中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即一些最經常使用,價值不高的首飾,可作為其個人財產予以尊重。但同時“專用的生活用品”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其人身依附性上,具有排他性。判斷它的依據是,他人在使用這些物品時,無法體現物品的主要價值。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婚后購置的貴重首飾,雖屬個人使用,但人身依附性并不強烈,也應視為 夫妻共同財產 進行分配。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損害 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 或者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后購買的首飾屬于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婚后購買的首飾屬于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丈夫婚后給妻子買的首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 據《婚姻法》規定“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夫妻一方的財產。
但同時“專用的生活用品”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其人身依附性上,具有排他性。判斷它的依據是,他人在使用這些物品時,無法體現物品的主要價值。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婚后購置的貴重首飾,價值較大的圖書資料以及摩托車、拖拉機、汽車等生活、生產資料,雖屬個人使用,但人身依附性并不強烈,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參考來源:
結婚買金條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婚后購買的首飾是夫妻共同財產。在司法實踐中,婚后購置的貴重首飾,價值較大的圖書資料以及摩托車、拖拉機、汽車等生活、生產資料,雖屬個人使用,但人身依附性并不強烈,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后買的金首飾是女方個人財產嗎
領取結婚證之后,丈夫送給妻子的首飾,屬于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工資,投資收益,獎金,利息,知識產權收益,勞動報酬等都屬于夫妻婚內共同財產。
一、婚后送妻子首飾屬于個人財產嗎?
老公贈送給老婆的禮物,這是屬于個人財產,婚后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夫妻一方的財產,但同時“專用的生活用品”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其人身依附性上,具有排他性。判斷它的依據是,他人在使用這些物品時,無法體現物品的主要價值。
根據上述規定,像首飾這類物品只有女方會佩戴、使用,應當被認定為專屬于一方的生活用品。婚后購買的其他貴重的物品也應該按照上述原則,先區分是否屬于專屬于一方的生活用品,再判斷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有原則就有例外,如果夫妻二人在離婚時,沒房沒車沒存款,只有一些金銀首飾,基于公平原則,也是可以將首飾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另外畢竟金銀首飾不同于一般的裝飾物,它是可以升值的,具有投資的性質,如果金銀首飾是投資物的話,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二、婚前個人財產死后如何分配?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這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其去世后,作為他個人的遺產發生繼承,有遺囑的,按照遺囑辦理,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送給女方的首飾屬于個人財產,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是歸個人所有的。
金銀首飾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編輯同志:我與丈夫于2006年結婚,婚后丈夫為我購買了一些金銀首飾,其中包括一枚黃金戒指、一枚鉆石戒指、一條黃金手鏈、一條黃金項鏈和一條白金項鏈,共計5萬余元。現在我們正在鬧離婚,請問,這些首飾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歸個人所有?何莉何女士: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其中“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該物品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其人身依附性上,具有排他性。判斷它的依據是,他人在使用這些物品時,無法體現物品的主要價值。此案中所提到的金銀首飾,雖然屬于你個人使用,但由于其價值較大,且人身依附性并不強烈,在司法實踐中,是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的。沈寧 楊永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