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勞動合同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續簽的勞動合同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
續簽合同與原合同有差異
法律分析:續簽是在正同訂定之后,因條約期滿或環境變遷等原因而對合同進行續訂,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合同的法律行為。一般情況下,續簽的合同與合同的內容是一致的,但續簽是對合同關系的一種延續,也可能因合同關系而約定與原合同不相同的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十四條 可以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續簽勞動合同與原合同不一樣
不一樣。順延就是在原有勞動合同期限的基礎上繼續延長,繼續在該單位工作。順延只能是符合法定情形的才可順延。續簽就是終止前一份勞動合同,并新簽一份勞動合同,繼續在該單位工作。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續簽勞動合同與原合同不一樣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續訂應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期滿以后,在不同的未續約階段,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所承擔的責任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續簽勞動合同時的薪酬和福利待遇怎么處理,公司變相降薪只寫薪酬不寫福利,而且和原合同條款不符。
第一勞動法規定 無論是否約定 勞動法里對加班都有加班費的說明尤其是節假日 休息日
第二 合同中沒有寫明 就可以雙方都鉆空子
第三 現在拒絕 無所謂 因為合同到期 自動結束 賠償金如在合同內結束有 如不在合同內 沒有
第四 續簽合同 你本人有很大裁量權 可以就相關條款和公司協商
第五 無論怎么簽寫 合同修改和執行都是有現實變化的 大的出入沒有 就可以
第六 建議你問下勞動法的相關法律服務站和社會保險中心勞動仲裁的機構工作人員了解
第七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跟之前的固定期限合同有變動,怎么辦
解除條件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如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錯誤觀點另外,有很多錯誤觀點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能變更的“死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其他類型的合同一樣,也適用勞動法與本法的協商變更原則。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除了勞動合同期限以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就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等方面協商,進行變更。在變更合同條款時,應當按照自愿、平等原則進行協商,不能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同時還必須注意變更后的內容不違法,否則,這種變更是無效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八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