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是原告還是被告(上訴費一般多少錢)
上訴人是原告還是被告
上訴人是被告還是原告,視具體情況而定。在法院訴訟中,上訴人是指對一審判決不服,而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的當事人。如果是原審原告上訴的,則上訴人為原告,被上訴人為被告。如果是被告上訴的,則上訴人為被告,被上訴是原告。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是原告還是被告
上訴人是原告還是被告,具體情況如下:
1、上訴人是原審原告的,被上訴人應當是原審被告;
2、上訴人是原審被告的,被上訴人應當是原審原告。
上訴的流程如下:
1、擬定上訴狀:當事人或其委托的律師根據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寫出上訴狀,明確上訴請求、請求理由和證據等;
2、提交上訴狀:將上訴狀和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一起提交給上級法院,并繳納上訴受理費;
3、受理上訴:上級法院受理上訴,并通知被上訴方,要求其提出答辯狀;
4、審查上訴狀和答辯狀:上級法院對上訴狀和答辯狀進行審查,確定是否召開庭審或者書面審理;
5、庭審或書面審理:如果需要庭審,上級法院會通知雙方當事人和律師到庭參加審理;如果是書面審理,雙方當事人和律師則需要通過書面材料進行辯論;
6、審判:上級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對上訴請求進行審判,并作出改判或者駁回上訴的裁決;
7、發送裁判書:上級法院將裁決書送達當事人,并告知上訴期限和途徑。
上訴的情形包括: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綜上所述,上訴是當事人對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聲明不服,要求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撤銷原判決、裁定的訴訟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上訴是原告還是被告
案件中的上訴人可以是原審原告,也可以原審被告。上訴人可以提起上訴,但是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并不意味著上訴人一定就是原告,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的判斷,來確定具體的身份。
一、案件中的上訴人是原告還是被告?
上訴人可以是原審原告,也可以原審被告。上訴人不一定就是原告,被告人、第三人都有可能是上訴人。提起上訴的人就是上訴人,沒有提起上訴并與他的利益有關的,就是被上訴人。
比如一個案子中,原告、被告、第三人都提起上了上訴,那么他們都是上訴人。只有被告提起上訴,而且只針對第三人提起上訴,并且不牽扯到原告的利益,那么被告是上訴人,第三人是被上訴人,原告就與此無關。
二、上訴人與提起上訴人有區別嗎?
上訴人與提起上訴人是有區別的。上訴人與提起上訴的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具有上訴權、為維護自己的利益而提起上訴的人,后者包括提起上訴的上訴人及代理上訴人提起上訴的人。
二者并非時時同一。在上訴人自己親自提起上訴的情況下,二者是同一的。但是,在其他情況下,如上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代為提起上訴時,二者又是分離的。不過,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與代為提起上訴的人,其訴訟行為的法律后果是同等的。
在我國,一審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都享有上訴權,都可通過自己的上訴行為而成為上訴人。共同訴訟人因其種類不同,成為上訴人的情況亦不同。
三、上訴人可以提起上訴的條件是什么?
1.必須有合格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2.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裁定。
3.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應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次日起算。
對刑事二審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理由和范圍的限制。對刑事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而民事二審案件,二審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述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是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我股的法律中對于上訴和上訴人的概念是明確的規定的,上訴人作為原告或者被告是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的,也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的判斷,并不一定上訴人就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方,具有的法律效力也是不同的。
被上訴人是原告還是被告
該角色是被告。
在民事訴訟中,被上訴人是指被原告起訴并被法院受理的被告。被告之所以成為被上訴人,是因為其在訴訟中處于被告地位,與原告之間存在爭議,需要法院進行裁決。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和被告是相對的,雙方在法律地位上平等。但是,由于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律程序的不同,被告在訴訟中的地位和權利也有所不同。
當事人是原告還是被告
當事人一般指的參與訴訟的人,其中包括原告和被告。
一審,二審,再審期間的當事人稱謂不同。一審期限中稱呼為原告,被告;二審期限中稱呼為上訴人、被上訴人;再審期限中稱呼為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
(1)被害人。被閉盯害人是指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
(2)自訴人。自訴人是指在自訴案件中以個人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請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自然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訴案件中因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偵查和審查起訴的人。
(4)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經濟損失,并在刑事訴訟中依法要求賠償的人,通常是被害人或自訴人,也可以是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或死亡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單位受害的案件中,單位也可以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請求賠償。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族雹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兆態帆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審上訴人是原告還是被告
法律主觀:
對于 二審 上訴狀的寫作要求有: 1、首部,寫明“刑事、行政、民事 訴訟 ”字樣; 2、寫明上訴人、被上訴人的基本信息; 3、寫明上訴的案由; 4、寫明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5、寫明上訴人上訴理由。 6、尾部標明此致某法院; 7、寫明上訴人和日期。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一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及副本。 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其與被告人的關系,并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
被上訴人是原告還是被告
被上訴人是對于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的上訴人的相對人,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
上訴,指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或裁定,依法請求上一級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行為及因此引起的一系列訴訟活動。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無論是原審原告還是原審被告,都可以提出。
無論是原審原告還是原審被告,都可以提出上訴,因此被上訴人可以是原審被告,也可以是原審原告。
上訴,指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或裁定,依法請求上一級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行為及因此引起的一系列訴訟活動。
上訴人是指對法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的人,而被上訴人是二審案件的被告,上訴人可能是二審的原告或者被告,如果上訴人是被告的,被上訴人是一審的原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原告上二審是上訴人還是被上訴人?
原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的,原告作為上訴人,被告人作為被上訴人。
1、一審判決送達后,一方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提起上訴時,以原審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
2、如果原審案件有第三人的,按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三百一十九的規定進行處理。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一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訴的,均列為上訴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確定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第三百一十九條 必要共同訴訟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訴的,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上訴僅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二)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三)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承擔有意見的,未提起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