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民事訴訟證據的分類(簡述民事訴訟證據的分類簡答題)
簡述民事訴訟證據的分類
法律主觀:
民事訴訟 證據 的分類,是指依據一定標準對各種民事訴訟證據加以歸類。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 證人 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客觀:
《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法律主觀:
在生活中,民事訴訟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一種訴訟方式,也是維護我們日常合法權益的一個主要途徑。一、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種類(一)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比如合同、書信、文件、票據等。書證是民事訴訟中普遍并大量應用的一種證據。(二)物證。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比如,質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汽車撞壞的自行車等。(三)視聽資料。是指用錄音、錄像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事實的材料。比如,用錄音機錄制的當事人的談話,用攝像機拍攝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動,用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等。視聽資料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進入證據領域的。(四)證人證言。是指證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證人所作的陳述,既可以是親自聽到、看到的,也可以是從其他人、其他地方間接得知的。由于民事糾紛的產生和變化總會被某些人直接或間接地了解,所以,證人證言在民事訴訟中被廣泛應用。人民法院認定證人證言,可以通過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的綜合分析作出判斷。(五)當事人陳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于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陳述。由于民事糾紛是在當事人之間進行的,所以,他們最了解爭議的事實。對于人民法院來說,當事人的陳述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線索,應當給予重視。但是,雙方當事人在案件中處于對立地位,他們之間存在利害沖突,他們可能會夸大,縮小甚至歪曲事實。所以,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的陳述應當客觀地對待,注意其是否有片面和虛假的成分。既不可盲目輕信,也不能忽視其作用。只有把當事人的陳述和該案的其他證據結合起來,綜合研究審查,才能確定其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六)鑒定結論。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民事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通過技術鑒定作出的結論。比如,醫學鑒定、指紋鑒定,產品質量鑒定、文書鑒定、會計鑒定等乙由于鑒定結論是運用專業知識所作出的鑒別和判斷,所以,具有科學性和較強的證明力,往往成為審查和鑒別其他證據的重要手段。二、民事訴訟可否申請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是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適用條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三、交通事故民事訴訟的基本程序怎么走我國的審判制度為兩審終審制,即案件通過某一級人民法院審理并做出裁判結論后,當事人都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上訴,要求上一級法院對原審判法院的審判活動和審判結論進行監督、審查,當上一級法院的裁判結論為終局結論,立即生效。民事訴訟分為立案、審理、執行這三個主要組成部分。(一)立案當事人需要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立案審查,立案法院閱讀起訴狀進行案件形式審查后,認為屬于自己管轄范圍、起訴的主體符合法律規定、訴訟請求明確的,會做出受理的決定,并根據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計算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后,法院立案部門將案件整體移送至審判部門。(二)審判辦案法官收到案卷資料后,將在規定時間內將起訴書和證據材料副本交付被告答辯,并按照規定安排時間開庭審理。案情簡單、爭議標的不大的案件通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即由一名審判人員進行審理,減半收取訴訟費用,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判決;一般案件都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三名審判人員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做出判決,全額收取訴訟費用。一審法院判決后,各方在規定時間內都沒有提出上訴的,裁判文書直接生效,二審程序不是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三)執行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會規定判決文書的自動履行期限,如果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自動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民事訴訟證據種類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民事訴訟證據種類有八種,分別為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民事訴訟證據,就是在民事訴訟中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真相的一切事實,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民事訴訟證據的分類
法律規定的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主要有下列幾種: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勘驗筆錄。所有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一、民事訴訟法證據分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
(1)書證。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在某一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書證。
(2)物證。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物證。
(3)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和音響,或以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稱為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訴訟參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關情況,應由人民法院傳喚,到庭所作的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于案件事實的敘述,稱為當事人陳述。
(6)鑒定結論。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某些專門性問題,指定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從而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稱為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進行拍照、測量,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成筆錄,稱為勘驗筆錄。
二、民事訴訟法中證據的效力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該解釋中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作出了如下規定: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
(2)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
(4)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
(5)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三、民事訴訟如何取證
1、自行取證和委托律師調查取證
由于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范圍把握的十分準確會有一定的難度。律師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律師不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訴訟技巧,能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為當事人作出適當的選擇。一般說來,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方便得多,收集證據的范圍也更加廣泛、精確。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也會對律師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證據”。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公證人員在未向涉嫌侵權的一方當事人表明身份的情況下,如實對另一方當事人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取得的證據和取證過程出具的公證書,應當作為證據使用,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簡述從理論上劃分,民事訴訟證據可以分為哪幾類?
【答案】:從理論上劃分,民事訴訟證據可以分為:
(1)按照證據的來源,可以把證據分為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
(2)按照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系,可以把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3)按照證據是否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提出及其所能證明的事實,可以把證據分為本證和反證。
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證據種類有哪些
1、書證、物證
書證、物證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于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
2、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
3、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的陳述是指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所作的關于案件真實情況的敘述和承認。
4、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能夠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像、電腦儲存的數據等,是一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它比較可靠,更接近于真實情況。但是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認定作為證據。
5、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是鑒定人運用自己具有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所進行的分析、鑒別和判斷。它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如法醫鑒定、指紋鑒定、筆跡鑒定、化學物品鑒定、精神病鑒定等。
6、現場筆錄
現場筆錄是書證的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現場,對當場實施行政處罰的現場情況的記錄。
7、勘驗筆錄
勘驗是指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或者專門人員為了解案件的事實,對事實發生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驗、檢查。
二、民事訴訟證據三性
1、客觀性
指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也就是說,作為證據事實,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它以真實而非虛無的、客觀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現于客觀世界,且能夠為人所認識和理解。為此,一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要求證人如實作證,不得作偽證;要求鑒定人提供科學、客觀的鑒定結論。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客觀全面,不得先入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核實證據時必須持客觀立場。
2、關聯性
指民事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內在的聯系。也就是說,只有對于認定要件事實有幫助的事實材料才有法律意義。這種事實材料所表現出來的關聯性一般以兩種形式表現出來:
(1)直接的聯系,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一部分;
(2)間接的聯系,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能夠間接證明某一待證事實成立。
3、合法性
指作為民事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三、民事證據的理論分類
1、本證與反證
本證與反證,是按照主張某種事實存在或否認對方主張事實的存在來劃分的。本證是指當事人一方主張某種事實,提出能證明該事實存在的證據。與之相對應的是反證。對方當事人為否定或推翻主張事實的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而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以證明事實的不存在,謂之反證。
2、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是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對象的關系來劃分的。
所謂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對象的證據。例如,結婚證,可以直接證明夫妻關系;房產證,可以直接確定房屋的所有權;借據,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的借貸關系等等。
所謂間接證據,就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事實,但能和其他證據聯系起來,共同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也是相對而言的,并且是以同一證明對象為標準的。劃分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標準,應以能否直接證明案件的關鍵性事實來確定。一般來說,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關鍵性事實的為直接證據,反之,就為間接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案件千差萬別,有些證據,介于二者之間既可算間接證據,所以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并不是絕對的。
3、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
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是按民事訴訟證據來源加以區分的。所謂原始證據,就是直接來源于案件客觀事實的證據,即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一手材料”。所謂派生證據,就是從原始證據中派生出來的證據,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二手材料”。如證人根據別人所說的案件事實所作的證言,物證的照片、復制品,書證的抄本、影印件等。
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我國法律關于證據種類的分類有哪些
一、民事證據的分類:
1、本證與反證
本證與反證,是按照主張某種事實存在或否認對方主張事實的存在來劃分的。本證是指當事人一方主張某種事實,提出能證明該事實存在的證據。與之相對應的是反證。
對方當事人為否定或推翻主張事實的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而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以證明事實的不存在,謂之反證。
2、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是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對象的關系來劃分的。
所謂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對象的證據。例如,結婚證,可以直接證明夫妻關系;房產證,可以直接確定房屋的所有權;借據,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的借貸關系等等。
所謂間接證據,就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事實,但能和其他證據聯系起來,共同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也是相對而言的,并且是以同一證明對象為標準的。劃分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標準,應以能否直接證明案件的關鍵性事實來確定。
一般來說,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關鍵性事實的為直接證據,反之,就為間接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案件千差萬別,有些證據,介于二者之間既可算間接證據,所以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并不是絕對的。
間接證據在民事訴訟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間接證據可以作為調查研究整個案情的向導。其次,間接證據可以鑒別直接證據的真偽。
第三,幾個間接證據聯系起來的證明效力,就可以相當于甚至超過一個直接證據的證明效力,所在在證明案件的事實時,間接證據是直接證據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證。
3、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傳來證據)
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是按民事訴訟證據來源加以區分的。所謂原始證據,就是直接來源于案件客觀事實的證據,即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一手材料”。
所謂派生證據,就是從原始證據中派生出來的證據,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二手材料”。如證人根據別人所說的案件事實所作的證言,物證的照片、復制品,書證的抄本、影印件等。
原始證據雖然可靠性大些,但也是有條件的,而不是絕對的。因為原始證據也有一個是否真實可靠的問題。
派生證據,雖然不如原始證據可靠,但在處理民事案件中,是一種不可缺少的證據,在沒有收集到原始證據的情況下,可以順藤摸瓜,通過派生證據找出原始證據可以通過派生證據,審查和確認原始證據的可靠程度;
在原始證據已被毀滅或無法直接運用的情況下,運用其復制品、副本、節錄本或照片等派生證據,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行政訴訟證據的種類:
1、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如證明、書信、罰款單等。
2、物證。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達不到國家質量標準的藥品等。
3、視聽材料。是指用錄音、錄像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的事實材料。如用錄音機錄制的音響、語言;用錄像機錄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動;用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等。視聽資料可以由當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索取或復制。
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訴訟代理人不能做為案件的證人外,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有作證的義務。
證人做證一般應親自出庭,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后可以用書面證言的形式作證。
5、當事人的陳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于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敘述。
由于行政爭議就是在當事人之間進行的,所以他們最了解爭議的事實。當事人的陳述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線索,應當加以重視。
但是,由于行政爭議直接涉及到當事人雙方的利害關系,所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客觀地對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虛假的部分。當事人的陳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證據結合起來,綜合研究審查,才能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6、鑒定結論。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行政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通過技術鑒定作出的結論。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許多專業技術管理領域,所以鑒定結論是行政訴訟中運用的極為廣泛的一種證據。如衛生監督機構對藥品質量的檢驗證書。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現場或者對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證,就地進行分析、檢驗、勘查后作出的記錄。
它是客觀事物的書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證據的一種證據形式。勘驗筆錄常常用于涉及房產、土地、山林、環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糾紛。
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現場當場實施行政處罰或其他處理決定所做的現場情況的筆錄。
中國普法網 民事訴訟證據有哪些分類
中國普法網 行政訴訟證據的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