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轉為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轉為行政案件要撤案嗎)
刑事案件轉為行政案件要撤案嗎
要。刑事案件立案后,經偵查發現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如果要給予治安處罰的,轉為治安案件進行處罰。《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沒有犯罪事實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刑事轉行政案件的流程
刑事轉行政案件的流程如下:
1、刑事立案后,若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的,即可以將立案的刑事案件轉為行政處罰;刑事案件的初始階段如果也觸犯了行政法規可以行政處罰,但行政處罰無法代替刑事處罰。除非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對部分群體情節輕微的某些案件。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2、刑事立案后,若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的,即可以將立案的刑事案件轉為行政處罰。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法定不起訴的條件】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酌定不起訴的條件】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不起訴案件的處理】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一十三條
【立案監督】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刑事案件轉為行政案件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
1.刑事案件轉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 刑事訴訟法 》中的相關規定。 2. 犯罪嫌疑人 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法律規定的不予起訴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 不起訴決定 。 3.對于 犯罪情節輕微 ,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刑事案件怎么轉行政案件
法律分析: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對發現或者受理的案件暫時無法確定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辦理。在辦理過程中,認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辦理。從形式上看,犯罪具有3個特征:(1)刑事違法性;(2)社會危害性;(3)依照法律應受刑罰處罰性。從實質上看,犯罪是客觀不法與主觀責任的統一,構成犯罪要求主客觀一致。當社會危害性較大,在刑法中認為是犯罪的,行政案件就將轉換為刑事案件。行政處罰僅僅是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的一種處罰行為。但是如果違法行為構成犯罪,就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 對發現或者受理的案件暫時無法確定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辦理。在辦理過程中,認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刑事案件轉行政案件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轉為行政案件,對未成年人也具體要求,沒有滿足年齡的不能進行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歲以上的;(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刑事轉行政案件的流程
1、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需要先撤銷案件,并行政案件移送。2、在審查起訴階段,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將行政案件移送。3、在審判階段,駁回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后行政案件移送。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轉行政案件程序: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不構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或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構成行政違法的案件,在不同的訴訟階段不一樣:1、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需要先撤銷案件,然后將行政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2、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需要作出不起訴決定,然后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3、在審判階段,法院應當駁回起訴或者宣告無罪,然后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刑事轉行政處罰案底不能消除,如果是行政處罰(如治安拘留)是不會留下案底的,同時,案底是不可以消除的。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記錄是終生無法刪除的。但行政處罰的記錄只有在公安機關可以查詢到;刑事處罰的記錄可以在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查詢到,判處緩刑的,在司法局也可以查詢到。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發現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作如下處理: 1、如果行政案件尚未結案,可以直接轉為刑事案辦理辦無須需履行撤銷手續,刑事案無需立案。 2、如果行政案件已經作出處罰決定,應當先行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再轉為刑事案件辦理,刑事案件應當重新進行立案,然后,按照刑事案件的辦案程序重新偵查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刑事案件變成行政處罰
法律主觀:
您好!針對您關于“刑事案件變成 行政處罰 ”的問題回答如下: 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發現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作如下處理: 1、如果行政案件尚未結案,可以直接轉為刑事案件辦理,無需履行撤銷手續,刑事案件也無需 立案 。 2、如果行政案件已經作出處罰決定,應當先行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再轉為刑事案件辦理,刑事案件應當重新進行立案,然后,按照刑事案件的辦案程序重新偵查工作。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案件轉行政案件法律依據是什么
主要是《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
轉換刑事案件為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根據該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當公安機關偵查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同時涉及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及時告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并將案卷材料移送該部門處理。如經查實,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行政違法,則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如果行政處罰已經生效,涉及的事實線索又構成犯罪,公安機關應當告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并將案卷材料移交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在刑事案件進行中,如果發現與行政行為或責任有關的情況,還將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在適當的時候采取變更措施,將刑事案件轉變為行政案件處理。具體標準和法律依據需要根據個案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