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通信設施罪量刑標準(破壞通信設備罪量刑標準)
我國關于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具體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量刑時,除 情節特別嚴重 外,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裝備報廢的;造成重要軍事設施喪失使用效能的;戰時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因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造成傷亡多人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等。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了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既遂一般怎么判
法律主觀:
依照本條的規定,犯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戰時從重處罰。 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凡點: 1、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設施和設備價值相差懸殊。量刑時,主要應考慮犯罪行為對國防利益危害的大小,結合犯罪動機、手段和給國家財產造成的經濟損失,正確適用 刑罰 。 2、重要武器裝備,是指部隊的主要武器裝備和其他在作戰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裝備,包括各種導彈、飛機、作戰艦艇、登陸艦、000噸以上輔助船、坦克裝甲車輛、85毫米以上口徑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達、聲納、指揮儀、15瓦以上電臺、電子對抗裝備、舟橋、60千瓦以上的工程機械,汽車、陸軍船艇等。重要軍事設施,是指指揮中心、大型作戰工程,各類通信、導航、觀測樞紐,機場、港口、碼頭,大型倉庫、輸油管道、軍用鐵路線等對作戰具有重要作用的設施。重要軍事通信,是指軍事首腦機關及重要指揮中心的通信,戰時通信,軍隊搶險救災中的通信,執行遠洋航行、重大科學實驗和飛行訓練等重要任務中的通信。根據本條的規定,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量刑時,除情節特別嚴重外,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3、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裝備報廢的;造成重要軍事設施喪失使用效能的;戰時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因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造成傷亡多人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等。 4、對戰時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必須從重處罰。本條規定本罪“戰時從重處罰”。因此,在對具體案件量刑時,首先要考慮在法定刑幅度內從重判處。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破壞通信光纜怎么處罰
法律主觀: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破壞電信設備罪是刑法多少條
法律主觀:
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既遂量刑的法定規則是:一般情節的,則應對行為人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行為人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必須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比如造成二千以上不滿一萬用戶通信中斷一小時以上,或者一萬以上用戶通信中斷不滿一小時的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司法解釋
為維護公用電信設施的安全和通訊管理秩序,依法懲治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采用截斷通信線路、損毀通信設備或者刪除、修改、增加電信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并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一人、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滿一萬用戶通信中斷一小時以上,或者一萬以上用戶通信中斷不滿一小時的;
(三)在一個本地網范圍內,網間通信全阻、關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中斷不滿二小時或者直接影響范圍不滿五萬(用戶×小時)的;
(四)造成網間通信嚴重障礙,一日內累計二小時以上不滿十二小時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條實施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嚴重后果”,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并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二人以上、重傷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六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一萬以上用戶通信中斷一小時以上的;
(三)在一個本地網范圍內,網間通信全阻、關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中斷二小時以上或者直接影響范圍五萬(用戶×小時)以上的;
(四)造成網間通信嚴重障礙,一日內累計十二小時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三條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毀壞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造成財物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條指使、組織、教唆他人實施本解釋規定的故意犯罪行為的,按照共犯定罪處罰。
第五條本解釋中規定的公用電信設施的范圍、用戶數、通信中斷和嚴重障礙的標準和時間長度,依據國家電信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破壞通訊設施罪是指破壞正在使用中的電訊設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它的侵犯對象是正在使用的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所謂嚴重后果,不限于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結合破壞通訊設施罪的特點,綜合案件情節,如破壞的通訊設備的性質、嚴重程度,通訊中斷的性質、時間長短、影響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結果等,全面考慮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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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采用截斷通信線路、損毀通信設備或者刪除、修改、增加電信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并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一人、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滿一萬用戶通信中斷一小時以上,或者一萬以上用戶通信中斷不滿一小時的;
(三)在一個本地網范圍內,網間通信全阻、關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中斷不滿二小時或者直接影響范圍不滿五萬(用戶×小時)的;
(四)造成網間通信嚴重障礙,一日內累計二小時以上不滿十二小時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破壞網絡通信設施罪立案標準
法律主觀:
破壞通信光纜涉嫌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該罪作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常見的立案標準為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并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1人、重傷3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2000以上不滿一萬用戶通信中斷1小時以上,或者1萬以上用戶通信中斷不滿1小時的以及其他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的情形。
如果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將被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客觀:
構成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有故意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2.行為人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必須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
破壞通信設施定罪標準
法律分析:破壞通信設施,指采取拆卸、毀壞設備,剪割纜線,刪除、修改、增加廣播電視設備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非法占用頻率等手段,破壞正在使用的廣播電視設施,具有:(一)造成救災、搶險、防汛和災害預警等重大公共信息無法發布的;(二)造成縣級、地市(設區的市)級廣播電視臺中直接關系節目播出的設施無法使用,信號無法播出的;(三)造成省級以上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地市(設區的市)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三小時以上,縣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十二小時以上,信號無法傳輸的。以上3種情形之一的,以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壞通信設施罪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違反國家規定,破壞通訊設施,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予以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破壞通信設施定罪標準
法律分析:
(一)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其盜竊數額應當根據行為人盜竊后使用信用卡的數額認定。(二)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三)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號碼;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四)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巨大的。(五)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帳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巨大的。(六)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定罪處罰;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被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擇一重罪處罰。(七)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八)為盜竊其他財物,盜竊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盜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后,將偷開的機動車輛送回原處或者停放到原處附近,車輛未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九)為練習開車、游樂等目的,多次偷開機動車輛,并將機動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并罰;偷開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壞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偶爾偷開機動車輛,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十)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盜竊公私財物未構成盜竊罪,但因采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盜竊后,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并罰。(十一)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按照侵犯商業秘密罪定罪處罰。(十二)騙小孩子的包或者用硬幣從投幣機里騙取錢物的,也以盜竊罪定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