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款合同日期被改是否成立
借款合同關系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借款合同關系成立的條件有:借款合同雙方對借款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合同成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采用合同書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怎么處理無效借款合同?
對于無效借款合同,根據無效的不同情形應區別對待:
(一)未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返還本金。我國法律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借款用于犯罪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收繳。在訴訟中發現與本案有關的違法行為需要給予制裁的,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三)關于合同無效后的利息處理。目前,法律并未有明確規定,但從法理上講,合同被認定無效后系合同自始無效,雙方并未成立借貸關系,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方應當賠償無過錯方的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在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下,大多數情況時雙方已知或者應知的情況,因此雙方均有過錯的,法院一般不會支持原告的利息要求。但是,法院雖不支持合同無效的利息請求,但可以要求支付原告從起訴后到被告返還借款期間的利息,應作為資金占用費由被告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給付。
五種無效的借貸合同: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民法典民間借貸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民間借貸合同滿足以下條件就有效:
1、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
民間借貸合同存在以下情形是無效的:
1、借款人或出借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民間借貸合同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借條被借款人改了日期是否違法
借條被借款人改了日期違法。借款人更改借條日期的行為屬于偽造證據。偽造證據包括模仿真實證據而制造假證據、或者憑空捏造虛假的證據、以及對真實證據加以變更改造,使其失卻或減弱證明作用的情形。
對于這種妨害司法的行為,法院可以依法對借款人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如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借款合同將會有效期,重新簽署了合同是否有效?
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是有效的,原有的借款合同會因新簽署的合同而無效,可以在新簽的合同里面寫明。
根據《合同法》第35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就當事人來說,無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訂立合同一般由訂立合同的自然人簽字或蓋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組織訂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簽名或蓋上單位的公章。
法人、其他組織應該蓋什么章,我國《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現實中,法人、其他組織的公章種類很多,有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門的公章等。一般而言,合同專用章、行政章都能作為合同章,至于財務專用章、各部門的公章的效力則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僅僅證明諸如欠款金額(企業之間對帳單)這樣的財務方面的問題,那么財務章也是有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23條的規定,簽字或蓋章是選擇關系,意味著要么簽字,要么蓋章,要么簽字蓋章同時具備,這三種情況對于合同成立的意義是相同的。在實際簽定合同時,人們往往重視蓋章的作用與意義,甚至有的認為蓋章比簽字重要,其實這是誤解。
印章的使用(即蓋章)就等于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義人)的簽名,蓋章的效力就等于簽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具有證明功能,不過是使用印章能夠代替并可以反復代替簽名,且有時具有省力之效。由于印章極易被偽造,并且印章的名義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稱的印章擁有者)與實際控制者極易分離,所以,印章的證明力在本質上低于簽名的證明力。
我們在交易活動中應當更重視簽名,因為簽名與簽名人之間聯系的確定性要遠遠大于印章與印章名義人之間的聯系,對方當事人只要當面簽名,就可以在相當程度上保證其簽名的效力與證明力。
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做了相關規定和改動,第11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12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