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業分攤債務怎么處理
合伙債務如何分攤?
合伙虧本債務的分攤辦法: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來分攤;如果合伙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來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擔。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條
合伙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辦理;合伙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八條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第三十九條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生意欠錢怎么分配債務
法律主觀:
合伙經營期間發生虧損, 合伙人 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 債務 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 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 連帶責任 。 合伙人退伙時分割的合伙財產,應當包括合伙時投入的財產和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伙期間的債權和債務。
法律客觀:
《合伙企業法》
第三十九條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法》
第七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
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合伙公司債務如何處理?
1、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
由于合伙企業及其責任財產的特殊性,各國法律從維護交易秩序、債權人合法權益,保障合伙經營的自身發展出發,無不規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我國法律規定,合伙債務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型聯營的債務由聯營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清償責任,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無論是個人合伙還是法人合伙,合伙人都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合伙債務的清償責任。
2、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對合伙人是否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主要體現為分擔主義與連帶主義區別。 我國立法基本是采取連帶主義,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企業解散后,合伙人對合伙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合伙人之所以承擔連帶責任,基于合伙財產的共有性質及合伙人對第三人的共同行為產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不以當事人之間有無約定或有無相反約定為轉移的法定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原對合伙型聯營企業的債務并未規定聯營各方對外必須承擔連帶責任。 后來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明確為連帶主義,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債務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聯營各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對聯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3、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的是補充清償責任。
在確定以合伙財產和合伙人個人財產清償債務的順序上,各國法律對此規定了兩種不同的原則:并存主義和補充連帶主義。 適用不同的原則所導致的責任截然不同,在前者合伙人承擔的是直接清償責任,在后者合伙人承擔的是補充清償責任。
二、合伙人清償合伙債務的順序
我國民法通則沒有對合伙財產和合伙人財產清償合伙債務的順序作出規定。
在我國長期司法實踐中,對此問題存在不少困惑。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合伙型聯營企業規定“可先以聯營體的財產清償聯營債務。”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立法已采取補充連帶主義,但是,目前仍然有不少法官未能真正理解并存主義與補充連帶主義的區別,沒能正確適用法律,我們對此問題必須予以注意。
根據補充連帶主義原則,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不是直接清償責任,而是一種補充清償責任,即在窮盡合伙企業財產后仍不足以清償合伙債務后方以合伙人其他財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合伙企業與一般的公司不同,主要體現在性質上面,當然受調整的法律法規也存在差異。一般合伙企業是受合伙企業法的調整,但要是屬于公司的話,則受公司法等相關法律的調整。而作為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基于自身身份的不同,對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也不一樣。
律圖網溫馨提示:
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怎么承擔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 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人 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合伙協議約定的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三十三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經營虧本的債務怎么辦
合伙經營虧本債務由合伙企業先以全部財產清償,無法清償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人承擔債務超過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八條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第三十九條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
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