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3年的勞動合同中途是否可以辭職
勞務合同簽了3年可以提前辭職嗎
【法律分析】
簽訂三年勞動合同后可以提前辭職,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超過30天,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簽了三年的勞動合同,中途可以離職嗎
法律分析:簽了三年勞動合同,中途可以辭職。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簽訂了3年,中途可以提出離職嗎
法律分析:可以。無論簽訂了多久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都是可以辭職的。勞動者享有自主擇業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簽合同3年可以辭職嗎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簽了3年,在期滿之前勞動者想要提前辭職,是可以的。如果勞動合同的3年期限屆滿了,則勞動合同就自然終止。如果3年期限沒有屆滿,則需要解除勞動合同。首先,如果勞動者想提前辭職,可以選擇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只要雙方協商一致,隨時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再有,勞動者也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尚在試用期以內,則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一)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三)未依法向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簽了幾年的勞動合同可以辭職嗎
簽了三年勞動合同是可以辭職的,但是必須要交接好之后的工作,而且還要提前的通知,這樣才能更好的辦理離職手續;辭職是勞動者所擁有的權利,只要在離婚的過程中都是屬于合法的,那么雙方都不需要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
一、簽了三年勞動合同可以辭職嗎?
可以。
無論簽訂了多久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都是可以辭職的。勞動者享有自主擇業權。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
其中,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于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的,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試用期辭職提前三天即可離職,試用期后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
也就是說,只要提前打書面報告,即使是在服務期內依舊可以辭職。但需要注意的是,這時候一定要保留書面報告或是批準離職的證據,以防止意外狀況的出現。
關于違約金的問題一般只有兩種情況下企業才能和勞動者進行約定:
1、合同中約定的專項技術培訓并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約定保守公司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試用期離職是不能約定違約金的。除以上兩種情況之外,其余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都不算數,因此即使勞動者離職,也可以不用付違約金,正常程序辭職就好。
二、勞動合同簽訂的規范流程
(一)、首先要認真審查勞動者的主體資格
(1)勞動者身份的審查:
HR人員首先要對勞動者提供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進行審查核對,然后讓其在復印件上簽字確認。明確“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由本人提供。如有虛假,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2)勞動者學歷、資格及工作經歷的審查:
用人單位應讓勞動者提供學歷、資格的原件及復印件,并讓其簽字確認提供的原始證件是真實的。同時對勞動者提供的工作經歷也應讓其進行書面確認,明確“若有虛假,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3)審查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是否還存有勞動關系:
一個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認一個勞動關系。如果錄用了與其他用人單位還存在勞動關系的人員,對原錄用單位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且這種賠償要承擔較大的責任(一般法院會判定70%的責任比例)。用人單位一定要勞動者提供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主要審閱《勞動手冊》的有關記載,還包括要求勞動者提供失業等證明。另外用人單位還要注意審查勞動者是否存在競業限制和竟業禁止的情況。對此,用人單位一定要讓勞動者作出書面承諾,并簽字確認。
(4)查驗勞動者身體健康證明:
因可能涉及錄用條件和醫療期及職業病的可能,用人單位為了減少風險,可要求勞動者提供縣級以上或用人單位規定的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最為妥當的做法是用人單位組織錄用員工一起到掛鉤的醫院進行體檢。
(二)、雙方履行告知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詳細解答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應當讓勞動者簽署用人單位設計好的《告知書》,并妥善保存。同時,聽取勞動者相對應的告之情況,并做好書面記錄,讓錄用員工簽字確認。
(三)、簽署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文本應該提前一天時間交給勞動者看閱。對于雙方要協商的情況,有一定的時間進行溝通,達到有效溝通,協商一致的目的。
在簽署勞動合同時,應當注意必須雙方當事人在一起當面簽字。一般先讓勞動者簽字,再用人單位法人或委托人簽字,后統一蓋章。蓋章要做到最后有蓋章,每頁還有騎縫章。這樣確保書面合同簽字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以防被篡改。最后將兩份勞動合同,一份交給勞動者保管,并有勞動者領取的簽收憑單;另一份用人單位保存并及時歸檔。
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一般在正式入職報到后的一周時間內完成。已經建立勞動關系的,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到此,勞動合同的簽訂手續基本告一段落。將進入辦理入職手續階段。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一般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所簽訂的文書,這也是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證據,如果在簽訂了合同之后想要離職,那么就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辦理離職手續,這樣雙方才不會相起什么勞動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