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程序可以上訴嗎(特別程序可以上訴嗎)
民事訴訟特別程序流程是什么?
一、民事 訴訟 特別程序流程 (1)在法律適用方面。首先適用 民事訴訟法 關于特別程序的規定,不能滿足需要時,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其他規定,如總則、普通程序,但反訴、和解等不能適用。如果其他法律規定了訴訟條款,也應當加以適用。 (2)除選民名單案件或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判外,均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3)實行 一審終審 ,所作判決和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不準上訴。 (4)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本案屬于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并告知利害關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另行起訴。 (5)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選民資格案件須于選舉日前審結外,自 立案 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公告期滿一個月內審結。 (6)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交 訴訟費用 。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及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二、特別程序的定義 特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所適用的特殊審判程序。特別程序不同于審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獨立性,是我國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 擔保物權 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第一百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于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并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起訴。 第一百八十條 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三、特別程序的特點 1、特別程序的審理是對某種法律事實進行確認 依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是解決民事權利義務爭議,而是確認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確認某種權利的實際狀況。按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則是要依法解決民事權益沖突,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 2、沒有原告和被告 特別程序的開始,是因申請人的申請或起訴人的起訴而開始。申請人或起訴人不一定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而且他們沒有對方當事人。依照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則必須是由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原告提起,有明確的原告和被告雙方當事人。 3、實行一審終審 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判決書 一經送達,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或起訴人不得提起上訴。而依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第 一審 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外,都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不服,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審判組織特別 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審判組織原則上采用獨任制,只有選民資格案件和重大疑難的非訟案件,才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而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按簡易程序審理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才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5、不適用審判監督程序 按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后,如果發現判決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方面有錯誤,或者是出現了新情況、新事實,人民法院根據有關人員的申請,查證屬實之后,可依特別程序的規定撤銷原判決,作出新判決。而依照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判決生效后,發現確有錯誤,必須依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予以糾正。不經審判監督程序,任何機關和個人均無權撤銷生效判決。 6、案件審結期限較短 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 審理期限 較短。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非訟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或者公告期滿后1個月內審結,而按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按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7、免交訴訟費用 按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訴訟費用。而按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論是財產案件,還是非財產案件,都必須依法交納訴訟費用。 這里看出 民事訴訟特別程序流程 也是有著嚴格的規定,從中了解到特別程序專門是為了這類特殊的案件訴訟請求,一旦發生可以使用特別程序的案件,可以通過特別程序有效解決利益沖突,快速制止違法的行為,保護申請人或起訴人的合法利益。
民事訴訟敗訴后可以上訴嗎
民事訴訟敗訴后是否可以上訴,要根據案件性質是否屬于兩審終審案件和是否具有上訴人資格具體情況而定。
1、兩審終審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大部分案件屬于二審終審的案件,一審后可上訴,少部分例外屬于一審終審的案件,敗訴后不可以上訴。一審終審的案件具體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不能上訴;
(2)法院作出的調解書不能上訴;
(3)法院作出的一般的裁定書不能上訴,但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裁定可以上訴;
(4)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所作的裁判不能上訴;
特別程序包括:
a.選民資格案件;
b.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c.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d.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e.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f.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5)小額訴訟判決書不能上訴。具體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實行一審終審。
(6)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
上述裁判一經作出即生效,不能上訴。
2、主體的性質屬于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判決承擔義務的無獨三,敗訴后可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般不可以提起上訴。
一審判決書會寫明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上述有上訴權的主體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實行一審終審。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的民事案件,標的額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
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民訴可以上訴的三個裁定
法律分析:可以上訴的裁定有三種:不予受理的裁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以及駁回起訴的裁定。除了上述列出的判決和裁定外,其他的判決或裁定,如按照特別程序審理后作出的判決或裁定,二審法院的終審判決或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或裁定都是不能上訴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什么叫人民法院按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能上訴?請舉例
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審理上述案件是一審終審,當事人不能上訴。判決書一經作出,送達給當事人后,就發生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對中院判決不服可上訴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由于我國實行的二審終結制度,如果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的是一審的判決,當事人是可以提起上訴的,如果是二審判決當事人只能向檢察機關進行申訴。
二、提起上訴的條件
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行使上訴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提起上訴的主體必須是享有上訴權的當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訴權的訴訟代理人。這些人應是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一審判決確定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審中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經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代為行使上訴權除此之外,其他人無權對該判決或裁定提起上訴。
2、提起上訴的對象必須是允許上訴的判決或裁定。最高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依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法律規定不得上訴的其他裁定,都不準上訴。另外,調解協議也不能上訴。
3、必須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對判決提起的上訴期為15日,裁定為10日。居住國外的一方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60日。
4、提起上訴必須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狀,并根據被上訴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
三、上訴的程序
(一)提起上訴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果在一審判決中確認其承擔義務的,也有權提起上訴。不服民事和經濟糾紛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天;不服民事和經濟糾紛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天;上訴期從接到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天算起,逾期不得上訴。
(二)上訴應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附上上訴狀副本,并預交上訴費。上訴狀應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姓名(法人應寫明法人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基本情況、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由和編號、上訴的請求和理由等。
(三)上訴狀一般應交原審人民法院,并依照規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由原審人民法院轉呈其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也可以直接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由于我國實行的二審終結制度,如果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的是一審的判決,當事人是可以提起上訴的,如果是二審判決當事人只能向檢察機關進行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