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出租人是否還有權利收取租金
店面合同到期,甲方未與乙方續簽合同,仍然收取乙方租金是否違規?
合同到期如果繼續使用原店面,出租方收取房租是合法的,只是沒書面合同,屬于不定期租賃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如果收取的租金仍是按原租金標準收取的話甲方不違約。雖然合同到期了,但是甲方并沒有強制要求乙方搬出,乙方也實際占有門面繼續經營,收取租金的行為是合法合理的。
法律分析
租賃合同實際就是當事人一方將租賃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畢后歸還租賃物的協議。房屋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具有租賃合同的一般特征應適用有關租賃合同的一般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與一般租賃合同不同之處主要在于合同標的物是屬于不動產的房屋由此也帶來某些法律規則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同住人享有同住權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賃要向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等。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后,租賃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法律效力,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一、應注意審查租賃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 。二、應注意審查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房屋的實體權利,否則將導致合同無效。三、應注意審查租賃房屋的狀態,否則將導致合同無效。四、應注意審查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否則將導致合同無效。在簽訂租房合同時,一定要重視對雙方違約責任的約定。違約責任主要包括針對容易產生糾紛的環節設置,如業主未能按時按約定交房應承擔的責任、租賃期需提前收回房屋或提前退房的約定賠償等情況。這將保證合同的順利執行,降低業主和求租者的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轉載]租賃房屋為違法建筑,出租人有權收取租金嗎?
有權收取租金。因為建房也有成本,房租與違法建筑沒有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7月30日,法釋[2009]11號),第五條、第一款:"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的規定精神,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已經占用的期間內的房租。
房屋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是否需要支付占有使用費
法律分析:依照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承租人需要返還依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包括占有租賃的房屋及占有房屋所獲得的占有利益。這里的占有利益為無形財產,承租人只能采取折價補償的方式,即支付占有房屋與使用費。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一)、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后的財產返還:《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對于房屋租賃合同被法院認定無效后,承租人向出租人返還房屋這一點大家應該沒有異議,因在承租人占有租賃房屋期間,事實上獲得了財產性的利益,但對于承租人就其占有使用租賃房屋期間的財產利益的返還以何種方式體現爭議較大。有的提出按房屋損耗折舊計算,這樣太麻煩,對于法官也不好處理,還得鑒定,因此采取以雙方約定的租金來計算相對比較合理。(二)、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后的賠償損失問題:合同無效的損失賠償在性質上是締約過失賠償,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的原則和方法,因此在損失賠償的對象上,指向的信賴利益損失(還有一種損失是履行利益)。什么是信賴利益,比如:如果是買賣合同,被欺詐方的信賴利益是基于對對方合理的信賴而對履行合同做的必要準備而支付的費用,信賴利益的賠償原則就是使善意的被欺詐方的地位恢復到訂約之前。履行利益則是在合同如期履行后當事人所獲得的全部利益。國外的立法一般是信賴利益以不超過履行利益為原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目的是為了獲得履行利益,如果信賴利益超出履行利益,實際上就超出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的預期,就是不合理的。總之 信賴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對另一方將與其訂約的合理信賴所產生的利益。信賴利益原則上不能超過履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