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的義務有什么(保管人的義務有哪些)
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義務
法律主觀:
保管人的主要義務包括: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了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方法。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條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保管憑證,但是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條 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保管人的義務包括哪些?
保管人的義務有:妥善保管標的物的義務;親自保管義務;不使用保管物的義務;返還標的物及孳息的義務;第三人主張權利時保管人的義務。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人違反該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 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條? 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后,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一十二條? 保管人發現入庫倉儲物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請問保管人有何義務?
保管人的主要義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A.按約定給付保管憑證。保管憑證既是合同成立的一種證據,又是保管物驗收憑證。在口頭合同中,保管憑證相當于保管合同。如果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則以交易習慣為準。B.妥善保管物品。這是保管人最主要的義務,保管人應履行好自己的義務:一是保管人對保管物的保管應當以與處理自己的事務同樣的注意程度保管保管物。二是除另有約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讓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三是保管人應親自進行保管,除雙方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或者保管人因特殊事由(如患病)不能親自履行保管行為外,不能將保管物轉托給第三人保管。四是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場所和方法保管保管物,除緊急情況或者為了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C.危險通知義務。危險通知是指在寄存的保管物因第三人或自然原因可能有失去的危險時,保管人應通知寄存人。在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抵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D.返還保管物的義務。保管合同期限屆滿或終止時,保管人應及時返還保管物。保管人返還的應為原物,原物有孳息的,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一并歸還寄存人。保管貨幣或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約定返還相同種類、數量或質量的貨幣或物品。一、簽訂保管合同應注意事項1、保管合同的成立。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即保管合同僅有承諾生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該合同仍不能成立,還須寄存人將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2、保管憑證應記載的事項。
保管人的義務包括哪些?
依《合同法》第369條規定,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應盡的義務。為此,保管人應:(一)保管人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不改變保管場所或方法將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損,在這種情況下,保管人為了維護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變保管場所或方法。(二)保管人占有保管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三)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應當對保管物盡相當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毀損滅失。一般情況下,保管合同為無償時,保管人對保管物應當盡與保管自己物品同樣的注意;保管合同為有償時,保管人對保管物應當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四)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保管物的性質、合同的目的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保管場所和方法。(五)親自保管保管物的義務。根據《合同法》第371條規定,保管人須親自為保管行為,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不得將保管義務轉托給他人履行。我國相關法律中沒有做出明確的數額規定,實踐中,當事人在建立寄存關系之初就應當對保管費的數額作出約定,這其中就包括了保管人的報酬,也包括保管人為保管保管物所支付的必要費用。
保管人的義務主要有哪些?
保管人的義務主要有哪些?相關內容如下:
1. 忠實和謹慎義務:
保管人有責任忠實履行保管職責,保管物品時必須保持高度的謹慎和勤勉。保管人不得私自使用、轉讓或侵占被保管物品,必須保持物品的原狀和完整性。
2. 安全保管義務:
保管人應當采取合理的措施,確保被保管物品的安全。這包括存放物品在安全的地方,避免被盜或損壞,采取防范措施,確保物品不受到損失。
3. 賬目記錄義務:
保管人有義務詳細記錄被保管物品的種類、數量、質量等信息,并且定期向委托人報告被保管物品的情況。這種記錄有助于保持透明度,確保被保管物品的安全。
4. 違約責任義務:
如果保管人因過失或故意失職導致被保管物品損失、毀壞,或者違反了保管協議中的約定,保管人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5. 必要保養義務:
對于需要保養的物品,保管人有義務按照規定的方法進行保養,以確保物品的使用壽命和性能。
6. 保密義務:
保管人必須對被保管物品的相關信息保守秘密,不得將相關信息泄露給第三方,以免引發不必要的風險。
7. 定期報告義務:
保管人有責任定期向委托人報告被保管物品的狀況,包括物品的使用情況、保養情況、可能存在的問題等。這種報告有助于委托人了解被保管物品的情況,及時采取措施解決問題。
8. 不得挪用物品義務:
保管人不得將被保管物品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將物品轉交給其他人員,除非得到委托人的明確授權。
保管人有哪些責任
法律分析:保管人的責任包括:其一,出具保管憑證義務;其二,妥善保管義務;其三,親自保管保管物義務;其四,不得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義務;其五,返還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義務;其六,保管人賠償責任;其七,返還保管物及其孳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一條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保管憑證,但是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條 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條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五條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六條 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執行措施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第八百九十七條 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條 保管期限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
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應承擔的義務有哪些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應承擔的義務有:
一、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二、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條規定: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條規定: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五條規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法律分析:保管人的權利與義務如下:
1、保管人享有請求支付倉儲費用、請求損害賠償、留置權、提存等權利;
2、保管人負有妥善保管標的物、親自保管、不使用保管物等方面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條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第九百零七條 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后,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九十一條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保管憑證,但是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釋義沿革信息
第八百九十二條 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