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時間和生效時間相同嗎(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日期
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承諾生效的時間確定合同成立的時間,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成立時間與合同生效時間一般是一樣的,但也存在合同附條件生效等特殊情況。
一、怎樣去確定合同成立的時間
確定合同成立的時間的方式一般是以承諾生效為標準;但如果當事人是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或者在簽字前,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時間與合同生效時間一樣嗎
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時間和生效日期都是一個時間,如遇特殊情況下,兩者不一致。
1、合同訂立日期和生效日期一般都是一個時間,就是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就是落款時間;
2、特殊情況下,兩者不一致:合同訂立日期就是簽字、蓋章之日;生效日期是雙方規(guī)定的一個具體時間,或者什么條件完成的情況下生效。例如有些合同是附條件生效的,雖然合同成立了,但需要條件達成才會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三、合同訂立方式對合同成立時間的影響
合同訂立方式對合同成立時間的影響如下: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如雙方當事人未同時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則以當事人中最后一方簽字或蓋章的時間為合同的成立時間。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對此提醒大家注意一點:如果當事人未采用法律要求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書面形式、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或者當事人沒有在合同書上簽字蓋章的,只要一方當事人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
保險合同成立時間和生效時間不一樣
保險合同生效時間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生效條件的保險合同自條件成就之日起生效,自期限到來之日起生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就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附期限。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
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而且,保險合同的訂立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單應當附有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扒皮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合同法》規(guī)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同時承諾生效的時間總是等于合同生效的時間_____
【錯誤】
解析:《合同法》第25條規(guī)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故前半句話正確,合同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了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評價,產生了當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1)主體合格,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某些特殊合同,須辦理特殊手續(xù),如批準.登記等。二者關系如下:(1)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為前提,合同不成立就不生效。反之,一個合同生效了,意味著它已經成立了;(2)合同成立并不意味著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幾種情況:①大多數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說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時間;②合同成立后永遠不生效,即無效合同;③合同成立后處于效力待定狀態(tài),是否生效要看合同成立時缺乏的生效要件后來能否得到補正;④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時間視所附期限何時到來,即附延緩期限的合同。⑤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應當辦理的批準.登記手續(xù)后才生效。故本題說法錯誤。
合同訂立日期與合同生效日期是同一天嗎
法律分析:合同訂立日期和生效日期一般都是一個時間,但特殊情況下也可能不一致。如合同訂立日期就是簽字、蓋章之日;生效日期雙方約定了一個具體時間,或者什么條件完成的情況下生效,此時連個時間就是不一致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