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否是有償合同(借款合同簽了錢沒到賬合同生效嗎)
債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什么區別
法律主觀:
一、 借款合同 是債權合同嗎
不存在債權合同這個分類。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是單務合同,因為借款人負有給付借款本金的義務,但是因為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因此該義務在交付借款本金已經履行完畢,借款合同是在交付后生效,因此,在合同成立后借款人只有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權利而無義務,而借款人無論是有償還是無償都負有返還本金的義務,有償借款合同還需要返還利息,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只有債務人一方負有義務,是單務合同。當然也有人認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可以區分為有償借款合同和無償借款合同。有償借款合同:也就是借款人要付利息,是雙務合同。出借人不負擔交付借款的義務,但是要負擔不干涉義務,借款人負擔返還本金利息的義務。無償借款合同:出借人同樣承擔不干涉義務,借款人承擔返還本金的義務。雙方均各自負有義務但不是對待給付關系,因此應當為不完全雙務合同。
如果是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必定為雙務合同,借用人有歸還本金及利息的義務,金融機構有提供借款的義務(因為是諾成合同)。兩者互為對待給付。
二、借款合同的內容都有哪些呢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規定的借款合同包括兩部分:一是金融機構之間及其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關系稱同業拆借),二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但社會經濟生活中實際存在的借款關系比合同法涉及的廣泛,還包括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盡管法律和司法實踐不保護這種借款關系,但這種借款關系及其糾紛卻大量存在,故單獨列為一項案由。
《民法典 》第二編 合同編 指出:“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由此并根據該“意見”第六條的規定, 民間借貸 既包括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關系,也包括非金融企業與自然之間的借款關系,但不包含不屬于法院管轄的非法集資關系。
按合同法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關系屬借款合同的一種,“案由規定”只是遵從民間習慣和司法實踐,將自然人之間及其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稱為民間借貸糾紛。
三、哪些民間借貸合同是無效的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民法典 》第二編 合同編 對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未作區分,均以無效合同處理,而 《民法典 》第二編 合同編 則區別了兩種情況:一種為無效合同,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為無效合同;另一種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即 《民法典 》第二編 合同編 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兩者的區別在于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例如構成刑事欺詐、刑事脅迫的,應當認定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合同無效。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借款人為了取得借款而采取欺詐、脅迫的手段迫使貸款人借款的情況較多,例如,王某為參于賭博謊稱自己父親患有重病向鄰居李某借款,李某出于鄰里關系和同情而無息借款,王某的行為構成欺詐。但這是應當注意,借款人采取欺詐、脅迫手段借款的情況是否構成無效合同要看是否侵害了“國家利益”。只有損害了國家利益的才構成無效。如何理解國家利益,筆者認為,國家利益應當理解為刑法、行政法這些公法所保護的利益。保護國家利益不是私法而是公法的任務,保護私權利主體的利益是私法的任務。由此而言,欺詐、脅迫手段在不違反刑法、行政法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損害的僅是私法利益。如果違反的是刑法、行政法規定,國家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則可以確定為損害了國家利益,應當認定為合同無效。例如,借款人以威脅對方生命安全、身體健康以及損害聲譽、揭發隱私等手段脅迫對方訂立借款合同的,處犯刑事法律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惡意串通是指合同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為謀取不法利益與對方當事人、代理人合謀實施的違法行為。惡意串通行為對民間資金的正常融通,對
國家、集體和公民財產安全,交易秩序的穩定和諧具有極大危害,故此類合同為無效合同。惡意串通行為惡意串通的構成要件如下:第一,當事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二,雙方當事人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形成合意,訂立了合同;第三,造成了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后果。第四,目的是謀取不法利益,這個條件不以行為人已經取得非法利益為限制。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在形式上、表面上是合法的,但締約目的是非法的,稱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在民間借貸合同中,行為人實施了此種行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是以達到非法目的,采取空有其表而無其實的方法,避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訂立的合同,就屬于無效合同。例如,借款人為了逃避償還法院強制執行的他人債務,惡意轉移資金,將現金借給第三人。雖然借款人與第三人之間表面上形成的是合同的借貸合同,但其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企圖使債權人的合法債權不能得到實現。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公共利益又稱之為“公序良俗”。當事人訂立的為追求自己的利益,其履行或履行的結果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而訂立的合同或者以損害社會代共利益為目的而訂立的合同都是損害公共利益的合同,均為無效合同。損害公共利益的合同,當事人主觀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在法律、法規無明文規定,合同又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適用損害公共利益原則確認合同無效。公共利益包括“我國社會生活的基礎、環境、秩序、目標和道德準則及良好的風俗習慣”等。例如,賭債
還款合同,雖然法無明文規定,但賭博是損害社會道德風尚的不法行為,人民法院如果對賭債合同確認為在效,則體現了對損害社會道德風尚行為的一種支持與認可,與法律的精神與法制的要求相悖的,因此,對賭債合同不應當支持,依法應確認合同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強制性規定,又稱為強行性規范,是任意性規范的對稱。對強行性規范,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不可以合意排除適用,否則違反強行性規定則導致合同無效;對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可以合意排除適用。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法律中的強制性規范、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中強制性規范,是確認 合同效力 的依據。強制性規定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隨意擴大到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不能以地方法規和規章作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據。對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不以當事人主觀是否故意為要件。例如,當事人訂立借款合同時,主觀上并不知道合同的內容是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但客觀上卻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也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
大家都有手頭緊的時候,當借錢簽訂了借款合同時,那么借款合同的分類到底是什么, 不存在債權合同這個分類,所以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是單務合同, 那么 借款合同是債權合同嗎 的相關內容。上述文章內容 希望能幫助到大家,您可以作為參考,具體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與借款合同有何區別
貸款合同是指以金融機構為貸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請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由借款人到期返還貸款本金并支付貸款利息的協議。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借款合同的一種,具有如下特征: 1、有償性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意在獲取相應的營業利潤,因此,借款人在獲得金融機構所提供的貸款的同時,不僅負擔按期返還本金的義務,還要按照約定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義務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機構貸款的對價,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有償合同。在這一點上,該合同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為無償合同,當事人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2、要式性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雙方就該合同的存在產生爭議的,視為合同關系不成立。如果雙方沒有爭議或者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該合同也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不同,對于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不采用書面形式。 3、諾成性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時,合同關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時起生效。 合同的成立 和生效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時,不需以貸款人貸款的交付作為要件,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則有所不同,該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