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算解除勞動合同(怎么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關于解除勞動合同是第幾條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中有用人單位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有三種方法,一種是勞動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種是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還有一種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哪一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履行,結束雙方的勞動權利和義務關系。對于企業勞動合同的解除,多數國家都有自己的立法規定,并有各自嚴格的限制條件和程序。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種類有什么?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人認為勞動合同沒有履行的必要,協商之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單位的錄用條件時,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怎么才算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符合法定和約定的解除情形,就自動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怎么樣才算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主觀:
在用人單位依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時,一般才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在解約時出具該文件,并且需要在十五日內及時為員工轉移好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哪些情況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主觀:
下列情況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2、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要續簽,用人單位不續簽,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算是解除勞動合同嗎
公司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算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終止與勞動合同解除的區別:
1、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是否由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勞動合同終止則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因出現某種法定的事實,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自動歸于消滅,或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繼續履行成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滅的情形。勞動合同終止主要是基于某種法定事實的出現,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實出現,一般情況下,都會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消滅。
2、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意定解除、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即勞動者主動辭職、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即被迫解除、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前述各種解除的成就條件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要具備哪些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和要求是什么
一、國家規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規定了必須具備的條件:
(1)、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提出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屬于應予辭退的;
企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勞動合同制工人被開除,除名、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
(2)、職工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職工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提出與所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條件、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工人身體健康的;
企業不能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經企業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工人合法權益的;
因生產、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垮地區轉移工作單位的。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和要求:
具備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并不意味著當事人便可擅自解除合同或者不辭而別,解除勞動合同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還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有關手續:
(1)、除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外,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都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2)、企業提出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應當征求本企業工會組織的意見;
(3)、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因被辭退或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外,企業應當按照工人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發給本人標準工資一定比例的生活補助費;
(5)、根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同情況,分別按有關規定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和填寫職工《勞動手冊》,交由本人辦理待業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