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宣告死亡日期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總則宣告死亡日期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總則宣告死亡日期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規定,若人因災難等意外失蹤,經過一定時間未能查明下落,或者一方長期與另一方失去聯系,可以宣告死亡。死亡宣告書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審查核準,依法生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當個人因災難、意外或其他原因失蹤,并經過一定時間不能查明下落時,其家屬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此人死亡,以保護當事人權益。根據具體情況,法院會根據相關證據進行審查,確定是否達到宣告死亡的條件。若法律程序符合要求,則法院會出具死亡宣告書,并宣告此人已死亡。宣告書需要被提交給戶籍所在地或者最后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機關進行備案,也需要提交給相關單位辦理有關手續。值得注意的是,宣告死亡并不意味著失蹤人員真正死亡,而是為了解決當事人的權益問題。如果失蹤人員后來又被找到,宣告死亡的效力會被撤銷。
如何確定失蹤時間? 在申請宣告死亡時,需要提供失蹤人員的相關情況和失蹤時間(或最后聯系時間)。根據民法典規定,若人為非正常原因失蹤,則需滿足下列兩個條件之一:(1)已經失蹤三年以上,或者失蹤不滿三年但是無法找到下落;(2)失蹤時間不滿三年,但是已經三年沒有和家屬或利害關系人聯系。如果是因自然災害導致失蹤,則時間要求為一年以上。當事人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以證明失蹤時間。
失蹤人員宣告死亡是為了解決當事人權益問題,需要保護合法權益方的利益。在申請宣告死亡時,當事人需要提供相關證據以證明失蹤時間和失蹤原因等細節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條 若個人因災難、意外或者其他原因失蹤,并經過一定時間不能查明下落的,其家屬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
法律主觀:
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時間確認方式是將宣告死亡的判決做出之日視為被宣告死亡之人的死亡日期。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自然人被宣告死亡應發生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宣告死亡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原先參加的民事法律關系歸于消滅,婚姻關系自然解除,個人合法財產變為遺產開始繼承。宣告死亡確定的死亡日期和自然死亡日期不同時,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觸的,則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有人確知他沒有死亡時,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以后可以撤銷。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其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民法典》第五十條,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法律客觀:
一、民法總則宣告死亡有順序嗎《民法總則》第46、47條關于宣告死亡的規定是沒有順序限制的,也就是取消了《民通意見》第25條的順序限制。稍做一下解釋,由于宣告死亡是保護利害關系人的權益,那么利害關系人的權益就應該平等保護,沒有順序之說。二、宣告死亡的效力自然人被宣告死亡應發生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宣告死亡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原先參加的民事法律關系歸于消滅,婚姻關系自然解除,個人合法財產變為遺產開始繼承。宣告死亡確定的死亡日期和自然死亡日期不同時,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觸的,則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有人確知他沒有死亡時,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的撤銷產生如下效力:(1)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應保護現行婚姻關系。如果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復婚姻關系。(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撤銷死亡宣告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3)撤銷死亡宣告后,本人可以請求返還財產,但原物已經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還。因繼承法而取得財產的自然人或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4)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和孳息以外,還應對給他人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在實際生活中,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有人長期失蹤的,其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請求宣告其已經死亡。那么宣告死亡期限是怎么規定的?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宣告死亡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民法典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一般為判決作出之日,如果是因為意外事故致使下落不明從而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為意外事件發生之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八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二、宣告死亡的程序是怎樣的
適用特殊程序,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審理。
(一)申請和受理
宣告公民死亡,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對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認為手續不完備且無法補正的,駁回申請;認為手續完備的,受理案件,進行審理。
(二)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須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的,公告期間為1年;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
(三)判決
在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間,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現,或者確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判決,終結案件的審理。
公告期間屆滿,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現,宣告死亡的事實得到確認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宣告該公民死亡的判決。
三、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公告期
最新《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法律主觀:
法律規定中宣告死亡的公告期是一年。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法院審理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步驟
1、申請和受理。宣告公民死亡,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對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認為手續不完備且無法補正的,駁回申請;認為手續完備的,受理案件,進行審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財產,并指定審理期間的財產管理人。
2、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之后,必須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不測的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的,公告期間為1年;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遇到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公告期間是尋找下落不明人、等待其出現的期間,也是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經期間,人民法院不得縮短或者延長。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后,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4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審理中仍應當依據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
3、判決。在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間,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現,或者確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判決,終結案件的審理。公告期間屆滿,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現,宣告死亡的事實得到確認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宣告該公民死亡的判決。判決書除應當送達申請人外,還應當在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判決一經宣告,即發生法律效力。判決宣告的日期,就是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死亡日期。
宣告死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一般情況下,下落不明達到4年,因意外情況而下落不明的,滿二年。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
3.只能有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程序,宣告自然人死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八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確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