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了勞動合同到期了應該怎么辦呢(哺乳期勞動合同到期怎么辦)
合同到期懷孕
合同到期懷孕了的可以順延合同到三期結束,因為三期女員工是不得解除合同的,法律規定公司在孕婦懷孕期間不可以解除合同的,勞動合同應該自動延續至哺乳期結束雙方再商量續簽的事宜。
一、合同到期懷孕了怎么辦?
合同到期懷孕了的可以順延合同到三期結束,懷孕期間合同到期是需要順延的,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公司不能以合同到期為由解除女員工的合同,否則就是違法解除,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女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二、女職工懷孕期間享受哪些待遇?
1、不得與女職工解除。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雙方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也應順延至產后一年,才能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但女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2、勞動強度及禁忌勞動的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
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所謂“夜班勞動”一般系指從當日22點至次日6點從事勞動或工作。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1)制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2)作業場所放射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3)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4)《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5)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鉆、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
(6)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
(7)《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
3、適當給予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
妊娠滿7
個月應給予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女職工妊娠7個月以上(按28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1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2
個半月。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4、已婚待孕職工禁忌勞動范圍。
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作了規定,已婚待孕女職工不得從事鉛、汞、苯、鎘等作業場所屬于《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的第三級至第四級的作業。對有過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職工,要求暫時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
需要明確的是,法律上女職工三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履行有關義務,但在三期結束后,可以根據實際來解除合同或者續簽合同,并且如果是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情況下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懷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怎么辦
法律分析:懷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孕婦合同到期怎么處理 懷孕期間遭辭退如何要求賠償
法律分析:孕婦合同到期應同用人單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懷孕期間遭辭退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根據法律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女性懷孕期間合同到期怎么辦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處于孕期、產期、一年哺乳期內的,單位應當續延(不是續簽)原合同至勞動者一年哺乳期結束為止,然后雙方再決定是否續簽合同,到時如果單位不續簽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該單位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