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懷孕期間男方是否能要求離婚(女方懷孕期間可以起訴離婚嗎)
懷孕了要和老公離婚是否可以
法律分析:懷孕了要和老公離婚可以,協議離婚的,可以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如果是訴訟離婚的,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不能起訴,必須由女方起訴離婚。但是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女方在懷孕期間可以申請離婚嗎?原因是什么呢?
女方在懷孕期間可以申請離婚,這是根據民法典規定而來。女方懷孕期間屬于弱勢群體,男方在此期間不能夠提出離婚,就算想要離婚,也要等到寶寶生下來一年之后,才能夠向相關部門提出訴訟。女方也應該冷靜一些,既然已經結婚,代表兩個人感情也曾經非常好,只是因為家庭瑣事就直接離婚,這對于孩子來說也不公平,孩子也需要父愛。作為一個成年人凡事需要謹慎,那么讓我們具體了解一下吧!
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可以申請離婚嗎?
女方在懷孕期間可以申請離婚,相關部門會酌情去處理。如果兩人只是一般矛盾,經過相關部門調解,兩人和好如初,男方在婚姻期間有嚴重問題,比如說家暴、夜不歸宿、不工作等等問題。妻子覺得忍受不了,可以提出離婚,有很多女性比較獨立,沒有男人一樣過得很好,認為男方不會成為一個好爸爸,還會對孩子造成負面影響。即使是懷孕期間,也果斷瀟灑申請離婚。
二,原因是什么?
原因是根據民法典規定而來,這也是出于對于女性的一種保護。男人在此時申請離婚不被允許,這等于是不尊重女性,由于生理結構不同,女性要擔負起生育責任,要承受的壓力比較大。有很多孕婦孕吐反應較大,除了每天要吃到好吃食物之外,還要有人陪伴,才能夠度過安穩孕期。如果在此期間,男方一直夜不歸宿,并且不照顧妻子,妻子難免也會覺得有一些傷心。男方一定要學會反省自己,無論妻子在哪些方面做得不好,在懷孕期間應該呵護備至。
總之,有一些男人是大男人主義,在結婚之后就顯現的出來,要溫柔的去對待妻子,畢竟懷孕不易,光想著這一點就應該對妻子好。
懷孕期間能不能離婚?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可以離婚,只不過男方不能夠提起離婚訴訟或離婚申請,女方在提出離婚申請后,法院會視情況而定。
眾所周知,女生懷孕之后,身體抵抗力和各方面機能處于十分脆弱的狀況下。我國法律為維護女方的合法權益,法律中明確規定懷孕和分娩后的一年內,男方很難向法院提起離婚。
一方面是因為女方需要得到良好的照顧,一旦男方提起離婚并成功完成離婚手續的辦理,女方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護。另外一方面是因為女方生完孩子后,有可能會遇到無法立即工作的狀況,養育孩子則需要部分資金。
女方可以提起離婚,但男方不可以
雖然兩個人經歷過海枯石爛的愛情后,便擁有著一段幸福美滿的婚姻。可是,現實生活中的事情也會考驗兩個人的感情,一旦雙方產生矛盾,容易造成感情破碎。部分男生在老婆懷孕后,逐漸變得十分煩躁,畢竟照顧他人,需要小心謹慎。此時,男生有可能產生離婚的想法,法律并不允許該行為的出現。
假如女方在懷孕期間,發現男方對婚姻不太忠誠,或者男方對女方實施了不法行為,女方有權利用法律進行維權。或許許多女孩子面對丈夫的不忠,選擇忍氣吞聲,但這不利于維護家庭和諧。雖然孩子出生后,爸爸媽媽對孩子的照顧十分重要。但是長時間處于不太和諧的家庭生活中,只會令自己變得越來越累。
總的來說,女方懷孕期間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反之,男生面對妻子懷孕后,不可以提起離婚。其實,偉大的女性在生育孩子時,經歷過太多的傷痛。他們會細心照顧孩子,丈夫更應該尊重妻子,共同維護家庭和諧。
男方在女方孕期提離婚是否會凈身出戶
法律分析:女方在孕期,按照法律規定男方是不得提出離婚的,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凈身出戶,是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凈身出戶一般多發生在男方入贅女方家庭中,若正常離婚,或者女方沒有要求的情況下,是不會凈身出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