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合同不公平是否有效嗎(藝人合同違約賠償標準)
不公平的合同簽了有效嗎
一般情況下,不合理的合同簽訂后是否有效,由實際情況來決定。
1、如果該合同的簽訂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合同的內容合法,那么即使是不合理的合同簽字,那么也是有效的。
2、如果該合同的簽訂并沒有反映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合同內容不合法,那么該不合理的合同簽字無效。
合同約定如果明顯不公平,不合理,一方當事人的正當利益受到了損害,或者國家、他人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了損害,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或者依照約定申請仲裁機構,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者撤銷不公平的合同或者條款約定。
合同法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或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以及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撤銷后自始無效。
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雙方要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簽訂,若是不公平的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合同中有不公平的條款,其表現是免除一方責任,限制一方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如果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合同,合同撤銷后就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不公平簽字了有效嗎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合同生效是需要符合法定條件的。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雙方要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簽訂,若是不公平的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日常合同中有的存在著霸王條款。那么霸王條款的合同簽字了有效嗎?下面就由為你介紹相關內容。
一、霸王條款合同有效嗎
霸王條款,確切地說,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極強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種情緒化表達。在法學理論中與此相對應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為重復使用不經雙方協商而預先擬訂條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合同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條款。格式條款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制定,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點。相對人雖沒有參與合同的制訂,但對合同的內容只能表示概括的同意或拒絕,而不能修改、變更合同的內容。
二、霸王條款的含義
有學者下了這樣的定義,所謂的霸王條款,主要是指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本人認為,霸王條款是指生產者或經營者在格式合同中規定的,違反公平,誠信等民法基本原則且損害格式合同相對人的條款。
所謂“霸王條款”,就是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群眾利益。“霸王條款”之所以遭到廣大消費者的痛恨,是因為個別商家利用信息不對稱、供求關系不平衡,將不平等的消費條款強加給消費者。很多時候,由于消費者是以個人形式面對集體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勢,往往不得不自認倒霉,花了冤枉錢還得受窩囊氣。
三、合同霸王條款是否合法
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是否合法需要看是否違反法律的具體規定;
如違反則無效,若不違反的可以認定為有效的。
霸王條款主要是指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業慣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費領域,一些公用企業和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沿襲舊體制下的規定,或僅從行業自身利益出發制定慣例,對消費者權利多方限制,嚴重侵害廣大消費者權益。
“霸王條款”中的“霸王”通常是指擁有行政權力的有關部門,或是具有自然壟斷和寡頭壟斷傾向的部門。
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由全國人大制定專門法律,明確宣布各類不公平格式條款無效或可撤銷。
霸王條款特征
“霸王條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行業管理等方式出現,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減免責任,逃避經營者應盡的義務。
二是違反法律規定,任意擴大經營者權限。
三是排除、剝奪消費者的權利。
四是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
五是利用模糊條款掌控最終解釋權。
霸王條款破壞性
通知、聲明、告示、店堂告示、行業慣例等大量存在于消費領域,充斥我們的經濟生活。公用企業和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如銀,保險,郵政,電信,水電氣等),沿襲舊體制下的規定或僅從自身利益出發制定行業慣例,對消費者利益多方限制,嚴重侵犯消費者的權益,引起廣大消費者的不滿。霸王條款在這些領域里蓬勃地存在著,但它的破壞性是眾人皆知的。消費者對它是“痛而不欲其生”。它在很大程度上干擾與破壞了正常的消費秩序,極大地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甚至對國家在消費領域的管理活動造成了極大的阻礙與破壞,使法律對消費者的保護形同虛設。它的破壞性主要表現為:
一,經營者利用霸王條款限制,甚至剝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使與取得。
二,經營者利用霸王條款逃避法律對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嚴格消費責任。所以,基于霸王條款的破壞性,有學者如此斷言,“20世紀以來,格式條款(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威脅到契約正義性和交易安全”。
綜合上面所說的,霸王條款一般是合同中是允許產生的,如果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原則,那么這種合同也是不受到法律保護的,因此,制定合同的時候雙方一定要看清楚,不能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所以,霸王條款是無效的,是不合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劉雯解約或面臨1.6億賠償,明星代言合同條款是否存在不公平的地方?
可能存在,但是一般都不會太過分,要不然明星也不會簽約的,畢竟他們也是有自己的法律團的,這次大表姐的1.6億賠償,只是理論上的,實際上應該是不會賠償這么多的。
據了解,中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專家指出,蔻馳、紀梵希等品牌涉嫌違反合同法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項條款,但前提是,如果明星和品牌方在約定合同中有上述“解除合同”的約定解除權,那么明星單方解約是沒有問題的,也是具有法律效應的。
據悉,合同解除的方式有三種,一是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定解除條件而解除;三是滿足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而解除。
如果雙方簽署的合同中已明確寫明品牌方存在有損國家主權等言論或行為時,藝人方有權解除合同的相關條款時,在上述行為發生后,藝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且不構成違約,無需承擔返還代言費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但如果沒有相關條款的約定,藝人解約在法律上很可能會承擔違約責任,在商業及市場上也可能會失去該品牌及其他品牌的合作機會。不過面臨這種問題,品牌方可能會考慮到市場及公關等諸多因素選擇私下協商解決。
有失公平的合同有效嗎?
一、可撤銷合同的范圍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二)顯失公平的合同。
(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二、不公平的合同是否有效具體分析如下:
1、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于合同的簽訂應當在公平平等的原則來進行協商,并由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才可以具備法律效力,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
2、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對方缺乏經驗,在訂立合同時致使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合同。對于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三、顯失公平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方面的條件:
1、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2、一方當事人利用了優勢地位或利用了對方沒有經驗。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不公平協議或合同有效嗎?
簽訂的合同不公平的可以提出請求撤銷,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于合同的簽訂應當在公平平等的原則來進行協商,并由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才可以具備法律效力,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
一、簽訂的合同不公平有效嗎?
簽訂的合同不公平的可以提出請求撤銷,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于合同的簽訂應當在公平平等的原則來進行協商,并由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才可以具備法律效力,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
《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撤銷權法律依據
撤
銷權是指當具體的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可撤銷條件的情形下,合同當事人所取得的權利。但可撤銷權是有期限限制的,超過了法定期限不行使,該權利消滅。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對于合同的簽訂程序和有關要求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雙方必須在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才能簽訂合同,如果對有關合同的簽訂存在異議的,則需要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藝人經紀合同有法律效應嗎
藝人經紀合同有法律效應。
藝人合作協議不屬于勞動法。藝人與經紀公司簽定的經紀合同是一種合同關系,雖然從表面上看,經紀公司是雇傭藝人為其服務,但是實質上藝人演出所掙取的費用是自己用其勞動所得。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
認定合同生效的條件具體如下:
1、合同當事人雙方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合同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2、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
簽合同需要攜帶以下資料:
1、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的材料,如身份證明、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
2、合同所需的其他材料,如合同文本、公司章、法人章、合同章、簽字筆等。
綜上所述,被授權的經紀人能代替藝人簽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代理人訂立合同,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或者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經紀人有代理權限的,代理行為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不合理的合同簽了有效嗎
不合理的合同簽了按是否有效,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如下:
1、如果該合同的簽訂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合同的內容合法,那么即使是不合理的合同簽字,那么也是有效的;
2、如果該合同的簽訂并沒有反映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合同內容不合法,那么該不合理的合同簽字無效;
3、合同約定如果明顯不公平,不合理,一方當事人的正當利益受到了損害,或者國家、他人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了損害,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或者依照約定申請仲裁機構,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者撤銷不公平的合同或者條款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