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夫妻可以進行約定嗎
夫妻約定婚后財產各自所有可以嗎
法律主觀:
我國 婚姻法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 婚前財產 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婚前財產歸一方所有,這種通過雙方協商約定的 夫妻財產 制,稱作約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在下列范圍內受法律保護: 1、 共同財產 制:是指男女雙方對婚前財產和 婚后財產 全部約定為。 夫妻雙方認為婚后共同生活,應當財產不分彼此,對維持家庭生活和夫妻情感有益,可約定婚前婚后財產為共同所有。 2、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約定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歸財產取得人所有,排斥 夫妻共同財產 和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另一方有對共同財產的平等享有和處分權。 這種約定分別財產制在肯定夫妻獨立人格的基礎上結為夫妻共同生活,在約定分別財產所有時,應約定夫妻共同生活時所需的費用和撫育子女所需的費用各自應承擔的數額。 3、限制共同所有制:是指夫妻約定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部分歸一方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的約定。 以上三種約定財產歸共同或歸一方,或部分共同部分一方所有,均是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
法律客觀:
我國《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第13條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處理權。”法律上所稱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1、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勞動收入,如工資、獎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等。2、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受贈或受遺贈所得財產。3、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對財產約定合法有效的條件是:1、約定的主體要合法。約定的主體只能是夫妻雙方。約定時,雙方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責任能力人。2、雙方意愿表示要合法。雙方的意愿應是真實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騙、威脅、脅迫等手段,顯失公平的約定也不得成立3、約定內容必須合法。約定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及社會公共道德,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凡逃避夫妻、父母子女法定義務的約定無效。4、約定的形式必須合法。約定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口頭約定如雙方承認的也有效。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約定,才能按約定處理。
對于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夫妻可以進行約定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需要注意以下問題:(1)約定的時間。
法律沒有作出限制性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約定。
(2)約定的范圍。
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作出約定,也可以對雙方的婚前財產作出約定。
但不得對國家、集體、他人的財產所有權進行約定。
(3)約定的內容。
雙方既可以約定雙方的財產歸共同所有,也可以約定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
既可以約定雙方財產中的一部分為雙方共同所有,一部分歸各自所有,也可以約定一方財產的一部分歸另一方所有。
(4)約定的方式。
夫妻財產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5)約定的約束力。
①對當事人的約束。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②對第三人的約束。
當第三人知道約定的內容時,對第三人有約束力。
夫妻之間可以約定共同財產的分配嗎
夫妻之間可以約定 共同財產 的分配嗎? 我國現行 婚姻法 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 婚前財產 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財產特征 第一,時間的限定性。即從領取 結婚證 開始,到解除夫妻關系為止的婚姻關系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 夫妻共同財產 。即使雙方未 同居 、或 分居 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第二,僅局限于所有權范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由此可見,夫妻是可以約定在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的。目前,我國 離婚 的方式分為 協議離婚 和 訴訟離婚 兩種方式,如果采取協議離婚,那么夫妻雙方對于財產分配等問題應該達成一致的意見,因此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共有財產做好明確約定是很有必要的,或者辦理 婚前財產公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