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訂金有哪些不同(訂金與定金哪個能退哪個不能退)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定金是擔保的一種。由于定金是預先交付的,定金的數額在事先也是明確的,因此通過定金罰則的運用可以督促雙方自覺履行,起到擔保作用。一般而言,訂金的交付應當理解為預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決收受訂金的一方的資金周轉短缺,從而增強其履約能力。其與定金最本質的區別在于,訂金不具備債的擔保性質,收受訂金的一方違約,只需返還所收受的訂金即可,而無需雙倍償付。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為:
1、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對于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于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于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訂金的給付本身屬于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后,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4、二者適用的范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于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于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于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和訂金有什么區別?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有以下三點:1.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訂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2.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交付或接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的,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訂金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其他諸如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如果沒約定定金性質的,也不具有定金的法律后果。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二者主要有以下幾個區別:
1.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對于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于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定金具有擔保債權的功能,目的在于促使支付定金的一方履行義務,保障另一方的權利得以實現;而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只是預付款或先期支付行為,其功能在于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持,在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的時候,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3.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定金給付后,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即定金適用定金罰則;而訂金給付后,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出現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4.二者適用的范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于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于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于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訂金”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嚴格講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而非法律概念。在我國的司法審判實踐中,“訂金”一般被視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合同簽訂和合同履行的功能。在買賣交易的過程中,即使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也不代表失去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賣家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并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中訂金和定金的區別
法律分析:1、概念不同。定金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訂金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并不具備擔保性質。
2、違約責任不同。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數額不同。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定金有什么區別
定金和訂金的區別:1、手段不同:定金是一種擔保手段,2、兩者法律后果不同。根據擔保法規定,定金交付后,如定金給付方拒絕訂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3、支付方式不同:定金一般情況下是一次性交付的,而訂金可以一次性付完,也可以選擇分期付款。4、數額限制不同:定金的數額在法律上是有一定的限制的,而訂金的數額要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是不作限制。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為保證債權的實現,由一方在履行前預先向對方給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是擔保的一種。由于定金是預先交付的,定金的數額在事先也是明確的,因此通過定金罰則的運用可以督促雙方自覺履行,起到擔保作用。
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定金和訂金有什么區別
定金不能退,訂金可以退。
定金和訂金雖只有一字之差,卻有天壤之別,因此消費者要注意二者的不同。
二者主要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而訂金是指預付款,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
2、性質不同。定金作為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而訂金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并不具備擔保性質。
3、結果不同。定金不能退,訂金可以退。
4、法律效力不同。如果買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買方違約則定金將被賣方沒收,賣方違約則必須向買方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買方交付的是“訂金”,那么不論哪一方反悔,賣方都只須原數退還“訂金”。
擴展資料:
商品房交易中,訂金與定金在法律上的區別
1、定金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開發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我國《擔保法》還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
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并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
2、定金作為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擔保法》中規定:擔保合同(即定金條款)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若主合同無效,定金條款無效(另有約定的,按約定)。
換言之,若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亦無效,收受定金的一方應返還定金。如一方過錯造成主合同無效,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是沒收或雙倍返還定金了。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普法創新網-買賣不成
定金能退嗎?
百度百科-定金
定金與訂金有何不同
訂金與定金之間的區別如下:
1、兩者的性質不同;
2、兩者的功能不同。訂金僅具有預付款性質,不具有擔保合同簽訂和合同履行的功能。而定金能通過“定金罰則”對債的成立和債的履行提供擔保;
3、兩者法律后果不同。根據相關規定,定金交付后,如定金給付方拒絕訂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訂金,根據相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訂金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并不具備擔保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定金與訂金區別?
訂金與定金的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對于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于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分。
2、二者的功能不同;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于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訂金的給付本身屬于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后,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4、二者適用的范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于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于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于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如下:
1、定金屬于債權的擔保,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
2、定金合同中,出現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時,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訂金合同中,給付訂金的一方提出終止合同時,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應當全額返還訂金。
定金的作用主要有兩種:
1、當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
2、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時,定金則作為罰金。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為保證債權的實現,由一方在履行前預先向對方給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是擔保的一種。由于定金是預先交付的,定金的數額在事先也是明確的,因此通過定金罰則的運用可以督促雙方自覺履行,起到擔保作用。
定金的特征如下:
1、定金的權利義務關系產生于定金合同;
2、定金是典型的債的擔保形式;
3、定金擔保是一種雙方當事人擔保;
4、定金的支付須在合同履行前進行。
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