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訴人和被害人的區別
自訴人和被害人的區別
自訴人和被害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
自訴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因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自訴人可以是犯罪的直接受害人,也可以是犯罪的間接受害人。自訴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一定的權利,如提供證據、出庭作證、提出起訴意見等。
被害人是指在犯罪活動中直接遭受侵害的人。被害人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包括身體、財產、名譽等方面的受害。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一定的權利,如要求刑事賠償、提供證據、出庭作證等。
自訴人和被害人的區別在于,自訴人是主動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而被害人是在犯罪活動中遭受侵害的人。自訴人和被害人的權利和義務也有所不同。自訴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更多,可以提出起訴意見等,而被害人則更多地關注自己的損失和賠償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被害人和受害人區別
被害人和受害人區別具體有:
1、被害人是合法權益遭受不法行為直接侵害的人。訴訟參與人之一。其訴訟地位,在自訴案件中是自訴人,處于訴訟當事人中的原告地位,享有訴訟當事人中原告人的一切訴訟權利;在公訴案件中,公訴人居原告地位,被害人不是訴訟當事人,只作為一般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但又享有比其他訴訟參與人更多的訴訟權利。
2、受害人,是指民事案件中的“賠償權利人”。受害人主要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民事案件中的賠償權利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自訴人和被害人的區別
一、自訴人和被害人的概念:
(一)被害人一般是指公訴案件只有受害人,在公訴案件中沒有自訴人。
(二)自訴人是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一方當事人。自訴人通常也就是該案件的被害人。
二、自訴人與被害人的區別
(一)訴訟權利不同
被害人在訴訟中享有的訴訟權利:1、申請復議權。2、申訴權,包括三種情況:一是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申訴。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人民檢察院責令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則必須立案。二是對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三是對生效判決的申訴。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的,有權提出申訴。 3、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4、自訴權。5、申請抗訴權。
自訴人在訴訟中享有的訴訟權利,主要有:1、向、自訴人在刑事案件中,有權申請撤銷案件2、有權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3、有權申請調取證據和傳喚證人,有權申請審判員、書記員、鑒定人發問,4、有權參加法庭辯論,5、對法院的判決、裁定不服時,有權上訴和申訴。
(二)自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訴,申請撤回自訴,同被告人和解,提出上訴。公訴案件被害人無上述權利;
(二)被害人有請求立案權和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權,自訴人沒有;
(三)自訴人存在于自訴案件中,被害人存在于公訴案件中。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自訴
(一)刑事案件,除了不訴不理的四個罪名(侮辱誹謗、虐待家庭成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侵占他人財產)以外,其他犯罪都以公訴為原則,即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檢察院決定是否起訴。但有個別情況,被害人堅持要自己起訴的,法院也應當受理。
(二)法院受理被害人自訴的案件,必須具備如下以下條件:犯罪行為只是侵犯了自訴人的個人利益。對侵犯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的犯罪,個人不能起訴;被告涉嫌的罪名屬于輕微犯罪,最高刑期在三年以下;有可能處三年以上徒刑的犯罪個人不能起訴;起訴人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不需要警方偵查;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檢察院已經起訴或者準備起訴的,個人不能起訴。
(三)被害人是公訴案件中的,公訴案件沒有自訴人。只有自訴案件才有自訴人,自訴人就是被害人。
(四)案件是公訴還是自訴不是由當事人隨意選擇的。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區別
法律主觀:
被告和被告人的區別如下: 1、使用的案件不同; 2、對立面不同,被告的對立面是原告;而被告人的對稱是原告人; 3、人的載體不同:被告只能是自然人;被告人中的載體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刑事訴訟法》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被不起訴人是什么意思
被不起訴人就是偵察過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是在不同階段稱呼不一樣,偵察和審查起訴階段叫犯罪嫌疑人,如果做不起訴決定,就稱為被不起訴人,在審判階段叫被告,如果被判有罪就叫罪犯了。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后依法做出的處理結果之一,其性質是人民檢察院對其認定的不應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種訴訟處分。它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從而在審查起訴階段終止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并記錄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三)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公安局的資料顯示:人員屬性:受害人,被盤查人員,涉警人員這是什么意思難道干犯法的事了!
受害人是合法權益遭受不法行為直接侵害的人;被盤查人員是因為某件事被警察詢問,做筆錄的人;涉警人員意思是警務人員違法。
受害者是指受侵害的一方(包含人身財產等各方面的合法權益),現在在新聞與法律條律中較為多見,但還沒有較明確的定義。
“受害者”一詞雖常見于新聞與法律法條中,但并不專指構成刑事案件的侵害,任何合法權益受侵害的都可以稱之為“受害者”
擴展資料:
受害人的定義:
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是當事人之一,在一定程度上起證人的作用;如果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為自訴人,享有當事人的地位。
被害人與證人最主要的區別在于,被害人同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包括:有權指控犯罪;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遭受物質損失時,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不起訴的決定如果不服,有權提出申訴等。同時,被害人有義務遵守法庭秩序,如實向司法機關反映案件情況,不得夸大犯罪行為或捏造事實、誣陷他人等。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廣義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案件的被害人。狹義上的被害人,僅指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屬于當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
受害人的法律規定:
“被害人”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刑事訴訟“當事人”之一,存在于大多數刑事案件之中。《刑事訴訟法》沒有對“被害人”做出專門的定義,但是結合其他條款,
例如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等內容,被害人是指“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行為給國家、集體的財產造成了損失,所以《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這意味著,在某些刑事案件中,國家、集體也可能成為“被害人”。也有一些犯罪行為并未造成實際的人身或財產等損失,這類案件的當事人中就沒有明確、具體的“被害人”,例如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
受害人的權利:
1、受害人有權向公,檢,法機關報案或控告;
2、對不立案的決定不服,有權申請復議;
3、有權依法對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對不起訴的決定有權依法提出申訴 [2] ;
5、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6、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7、有權參加法庭調查,辯論;
8、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對第一審判決提出抗訴;
9、有權對已生效的判決提出申訴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被害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受害者
被害人是什么意思
被害人是合法權益遭受不法行為直接侵害的人。訴訟參與人之一。
其訴訟地位,在自訴案件中是自訴人,處于訴訟當事人中的原告地位,享有訴訟當事人中原告人的一切訴訟權利;在公訴案件中,公訴人居原告地位,被害人是訴訟當事人(據1996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享有比其他訴訟參與人更多的訴訟權利。
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是當事人之一,在一定程度上起證人的作用;如果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為自訴人,享有當事人的地位。
被害人與證人最主要的區別在于,被害人同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包括:有權指控犯罪;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遭受物質損失時,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不起訴的決定如果不服,有權提出申訴等。
同時,被害人有義務遵守法庭秩序,如實向司法機關反映案件情況,不得夸大犯罪行為或捏造事實、誣陷他人等。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廣義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案件的被害人。狹義上的被害人,僅指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屬于當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