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和親生父母法律(養父母和親父母法律區別)
收養關系成立后被收養人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是
法律主觀:
收養關系成立后,在法律上,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親屬之間的關系消除,生父母不再是子女的監護人,無撫養教育子女的 權利和義務 ,子女成年后也無贍養父母的義務。收養關系成立后,子女和養父母之間形成相當于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關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親生父母和養父母繼承權
法律主觀:
親生父母符合條件的有財產繼承權。如果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在遺產的法定繼承中,父母是包含生父母、養父母的,因此對于自行恢復親屬關系的,是可以繼承財產權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養父母與親生父母爭奪撫養權
法律主觀:
養父母和親生父母遺產的繼承規定是: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協議繼承;沒有協議,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既沒有協議,也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養父母和親生父母只能繼承一方的財產,因為養子女與養父母形成撫養關系后,與親生父母的關系就解除,不再享有對親生父母的繼承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被收養的孩子找到親生父母了怎么辦
法律分析:親生父母不可以隨意要回被他人合法收養的孩子,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要解除收養關系要回子女須具備法定的條件:
1、收養人、送養人雙方達成協議,可以解除。養子女8歲以上的,應當征求其本人的同意。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條 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氏,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 有本法第一編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定情形或者違反本編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
無效的收養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收養關系成立后,被收養人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
收養關系成立后,被收養人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會發生變化。被收養人在法律上不再是生父母的子女,所以生父母對其沒有撫養、教育等方面的法律義務,但生父母仍需繼承其財產,而被收養人則不能繼承生父母的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被收養的人與收養人建立起親子關系,收養關系成立后,被收養人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會發生變化。一方面,被收養人在法律上不再是生父母的子女,生父母也不再具有與撫養、教育等相關方面的法律義務。另一方面,被收養人與收養人的家庭關系得到了法律承認,生父母的監護、探視、贍養等權利都會受到相應限制。然而,在繼承權上,被收養人與生父母之間仍存在法律關系。如果生父母沒有通過遺囑等形式解除與被收養人之間的繼承關系,那么被收養人仍然可以繼承生父母的財產,而生父母也會繼續享有被收養人的財產繼承權。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收養人并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非法財產,比如犯罪所得等。
被收養人是否需要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被收養人成年后,在法律上不再需要履行生父母的撫養、教育等法律義務,但在養老方面,被收養人依然要履行向生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幫助和物質支持的義務。這是因為,收養只是改變了親屬關系,但被收養人與生父母之間的情感紐帶仍然存在,同時,生父母也沒有放棄處置其財產的權利。
被收養人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收養關系成立后會發生變化,被收養人在法律上不再是生父母的子女。但在繼承權方面,被收養人與生父母之間仍然存在法律關系。同時,在養老方面,被收養人也需要履行向生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幫助和物質支持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