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和起訴的區別是什么(上訴的流程和費用)
起訴和上訴有什么區別
法律主觀:
上訴和起訴區別如下:起訴引起一審;上訴引起二審。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為。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起訴和上訴有什么區別?
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為。即請求法院通過審判,使被告人承擔某種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還須屬于受訴法院管轄范圍。刑事訴訟中的起訴,指享有控訴權的國家機關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指控的內容進行審判,以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訴訟活動。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或行政訴訟機關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支持起訴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上訴權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十五條 支持起訴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六十四條 上訴權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和起訴的區別
上訴和起訴的區別如下:
1、起訴指與當事人產生糾紛,首次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
2、上訴指一方當事人不服法院的一審判決,可以在上訴期限之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的提起條件具體有以下幾點:
1、必須有法定的上訴對象;
2、必須有法定的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3、必須在法定的上訴期內提出上訴;
4、必須提交上訴狀。
起訴的流程如下:
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2、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相關材料;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6、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
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以下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和起訴的區別
法律分析: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為。即請求法院通過審判,使被告人承擔某種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還須屬于受訴法院管轄范圍。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或行政訴訟機關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上訴和訴訟的區別
法律分析:起訴是第一次到法院提起訴訟,稱“打官司”。上訴是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審理的訴訟活動。其區別是訴訟的法院級別不同,上訴有上一級法院審理。判決的效力不同,上訴后的判決是終審判決,起訴不一定上訴,但上訴一定是起訴后不服,才出現的訴訟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上訴和起訴的區別是什么
兩者是不同的,簡單的說,上訴引起二審,起訴是引起一審。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為。即請求法院通過審判,使被告人承擔某種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還須屬于受訴法院管轄范圍。
起訴與上訴的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
上訴指的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起訴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對特定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為。
2、分類不同
起訴分民事起訴和刑事起訴;
上訴分民事上訴、刑事上訴和自訴。
3、法律條件不同
上訴:
(1)必須有合格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2)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裁定
(3)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
起訴:
(1)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或是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人。
(2)有明確的被告。
向法院起訴的程序是怎樣的?
(1)寫起訴狀,首先將原被告雙方的基本情況寫清楚,然后列明訴訟請求,最后把事情原委寫清楚;
(2)帶上起訴狀按被告的人數提交副本,證據原件及復印件到當地法院立案庭要求立案;
(3)立案后,法院會給被告送達起訴狀,給原告送達舉證通知。
綜上所述,不管是起訴還是上訴,都是由當事人自己提出啟動的。當然了,如果是當事人提出起訴的話,需要提交起訴狀,并且之后會發生一審程序,但是上訴的話所引發的是二審的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上訴和起訴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區別在于:1、申請再審的主體(嚴格限制)是原審的當事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2、申訴是不受自愿原則等這些限制的。3、申訴沒有時間的限制,但是申請再審有時間的限制。4、申請再審受一定的法定情形的限制,但是申訴不受這些限制。5、再審申請應該向有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而申訴可以向任何一個法院提出。6、申訴是民主權利,沒有具體條件的一些限制。無論是從性質上來看還是作用上來看看這兩個,不能將其混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訴的請求和理由。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上訴和起訴的區別是什么
一、上訴和起訴的區別是什么
1、上訴和起訴的區別如下:
(1)分類不同,起訴分民事起訴和刑事起訴,而上訴分民事上訴、刑事上訴和自訴;
(2)管轄不同,起訴案件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而上訴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上訴的條件具體有哪些
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2、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3、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上訴狀和起訴狀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訴訟原因不同,起訴狀是針對是被告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訴狀則是針對原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文機關不同,起訴狀一般向基層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處理程序不同,起訴狀由受理法院進行審理依法作出判決、裁定上訴狀必須由上訴法院進行二次審理依法作出終審判決、裁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