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設機構與分支機構的區別
分公司與分支機構的區別
法律主觀:
分公司 和分支機構的主要不同點在于, 公司設立 的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機構稱為“分公司”;而由非公司企業設立的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機構稱為“分支機構”。在實踐中,常常會把兩者混淆。 兩者的概念也是有所不同的。分公司是相對總公司而言的,是按照公司內部 管轄 關系所作分類,是指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因為業務需要依法設立的相對獨立的分支機構,是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但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是相對整個企業而言的,是指由企業法人為實現其職能而在總部之外設立的,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但是不能獨立承擔 民事責任 的非法人組織,如分公司、分行、營業部、門市部、辦事處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
第七十四條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
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分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區別
分總機構是這個機構下屬還有機構,分支機構簡單來說就是一個分部。
如果一個企業是總公司,姑且理解一級公司,下面還有分公司,理解為二級公司,分公司下面又有分公司,理解為三級公司。這里的二級公司就是分總機構,而不是分支機構,因為這個二級公司下面還有分公司。
常見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是常設機構的一種,總公司所屬的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機構,與總公司屬同一法人實體,其生產、銷售、財務、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支配和控制。
分支機構設在國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在國政府為其提供非居民公司稅收待遇。它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總公司所在國政府按規定給予其稅收抵免。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并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企業分支機構是指由企業法人為實現其職能而在總部之外設立的,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但是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非法人組織,如分公司、分行、營業部、門市部、辦事處等。
非法人分支機構是什么意思
公司法非法人分支機構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社會活動的社會組織。分支機構是法人在一定區域內設置的從事經營或者其他業務活動的機構。分支機構是法人的組成部分,但與法人內設機構不同,分支機構是具有一定獨立性的機構。
非法人分支機構是總公司所屬的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機構,與總公司屬同一法人實體,其生產、銷售、財務、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支配和控制。
分支機構設在國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在國政府為其提供非居民公司稅收待遇。它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總公司所在國政府按規定給予其稅收抵免。
分支機構在不同的企業或行業有不同的名稱,如在有些企業稱為分公司,有些企業稱為分廠,商業系統稱為分店,銀行系統稱為分行等。
作為整個企業的一個組成部分,分支機構必須嚴格遵守總部統一的經營方針和管理方針。在此前提下,分支機構通常也具有相對獨立的經營自主權。
分支機構雖然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屬于法人的組成部分,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 第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不同意的股東不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主張轉讓股東應當向其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轉讓股權的同等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轉讓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轉讓股東依據本規定第二十條放棄轉讓的除外。
政府行政職能部門的內設機構,政府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有什么區別?
內設機構: 所謂內設機構,系指獨立機構的內部組織,又稱內部機構。內設機構一般不能單獨用本機構的名義對外行使職權,通過所從屬的獨立機構的名義來行使所賦予的職權。在我國政府系統的行政機構中,內設機構的層次一般不超過兩層。如國務院辦公廳設有9個內設機構,分別是秘書一局,秘書二局,秘書三局,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國務院總值班室),督查室,電子政務辦公室,人事司,行政司,財務室(副司局級)。
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在一定區域內設立的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亦稱分支機構或駐地機構,如中央郵政、鐵道、海關等機關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以及外交部在國外的使、領館。
派出機構有權代表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某種特定任務或從事某種專門業務,但不是一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行政機關通常對派出機構實施積極的領導、協助和監督。派出機構的權力由派出它的國家行政機關授予。派出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時,派出它的機關將全部和部分撤銷所授權力。派出機構的重大決定必須經過派出它的機關認可。派出機構必須按照派出它的機關規定的程序和標準辦理業務。派出機構可以在不改變派出它的機關規定原則的條件下,靈活處理有關事宜,但事后必須向派出它的機關報告。派出機構的人事和經費由派出它的機關掌管。
派出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區別
性質和功能略有不同。
1、派出機構通常是指在原公司或組織所在地以外設立的、由總公司或總部派遣過去的機構。一般情況下,派出機構是為了擴大企業或組織的市場份額、推廣品牌和產品而設立的。這些機構可以在國內或海外設立,也可以是臨時或永久性的。派出機構通常只是臨時性的,它們的職責是協助總公司或總部完成某些具體任務,例如市場調研、銷售推廣、技術支持等等。派出機構的管理權通常歸總公司或總部所有,派出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分支機構則是指在原公司或組織所在地以外,在法律上獨立于總公司或總部,擁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自主權等特征的機構。分支機構可以是地區分支、生產分支、營銷分支等不同類型。分支機構的設立一般是為了更好地服務當地客戶、擴大營銷范圍、提高運營效率等目的。分支機構通常有相對獨立的管理和運營體系,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和財務賬戶,并要承擔相應的稅收義務。
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區別
1、分支機構通常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相對獨立的組織結構和經濟賬務關系的下屬單位。分支機構可以獨立承擔業務活動,具有較高的管理自主權,但仍需遵循母公司制定的總體規劃和管理方針。分支機構一般為大型企業或集團公司,在國內外的多個地區設立,通常都有自己的財務預算、人力資源管理和市場推廣等職能部門。
2、而派出機構則是指母公司或上級機構派遣員工或代表前往其他地區開展業務和管理活動的臨時性組織形式。派出機構通常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和財務賬戶,其職責和權限也受限于母公司或上級機構的委派。派出機構一般為中小型企業或新興行業的公司,在國內外的少數地區設立,主要是為了開展特定的市場調研、銷售拓展或技術合作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