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與運輸毒品罪的區別有哪些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非法持有毒品罪與運輸毒品罪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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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與運輸毒品罪的區別有哪些
法律主觀:
非法持有毒品罪與販賣、運輸毒品罪的區別: 1、犯罪主體不完全相同。三者均為一般主體,但刑事責任年齡的要求不同,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運輸毒品罪的年齡必須年滿16周歲,而販賣毒品罪則為14周歲。 2、主觀方面,故意的內容不同,販賣、運輸毒品的目的明確。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動機、目的卻多種多樣,沒有限定。 3、客觀方面,所謂持有,是指行為人對毒品事實上的支配和管領,同時,持有是一種持續行為,時間的長短不影響持有的成立,只作為量刑的情節考慮,但如果時間過短,不足以說明行為人事實上支配和管領毒品時,則不能認定是持有。而販賣、運輸毒品罪客觀方面除了這一特征外,還必須有販賣或為了販賣而購進、運輸毒品的行為特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毒品罪可知,持有甲基苯丙胺(冰毒)十克以上即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