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沒有結婚證可以辦離婚手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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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證異地能不能離婚
沒有結婚證異地不能離婚,離婚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前往婚姻登記地辦理離婚,當前,隨著經濟社會高節奏發展,很多年輕人忙于工作,對于一些離婚程序不甚了解。關于沒有結婚證異地能不能離婚問題,下面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沒有結婚證異地能不能離婚
1、結婚證丟失可以在婚姻登記地辦理離婚,不能異地辦理。
2、法律依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并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辦理離婚登記。
二、辦理結婚證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規定,領取結婚證需要滿足幾點條件:
1、是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是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3、是沒有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是符合條件的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
結婚證丟失在婚姻登記地是可以辦理離婚的,但是異地是無法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然后按照后續程序辦理。
沒有結婚證可以異地離婚吧嗎
法律主觀:
不可以。需要 結婚證 ,而且需要到任一一方戶口所在地辦理 離婚 。如果申請辦理 離婚登記 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 婚姻登記 機關可根據另一本 結婚證辦理 離婚登記。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 同居 ; (二)實施 家庭暴力 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沒有結婚證能不能辦理離婚手續
您好,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辦理離婚登記需要攜帶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的結婚證;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請問您說的沒有結婚證是指:結婚證遺失損毀,還是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呢?
(1)如果是結婚證遺失損毀,您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補辦結婚證后,您可以攜結婚證向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2)如果您并沒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并未確立,也就不存在辦理離婚手續的問題。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僅為同居關系,解除同居關系是無需辦理任何手續的。但是同居期間有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無法協商一致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在外地沒有結婚證可以辦離婚手續嗎
法律主觀: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當事人親自到一方 戶口所在地 的 婚姻登記機關 申請,親自辦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離婚登記提交的證件材料:、本人常住戶口簿、 居民身份證 。 2、雙方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的 離婚協議書 。 4、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異地離婚無結婚證怎么辦理
一)直接去 婚姻登記 機關辦理 離婚登記 這種方法,只能適用于夫妻雙方有一方的 結婚證 丟失需要 離婚 的情況。夫妻二人可以直接去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用仍在的另一方的那本 結婚證辦理 離婚登記。 (二)先去原婚姻登記機關開證明,再辦理離婚登記 這種方法,適用于夫妻二人的兩本結婚證都丟失但需要離婚的情況。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 結婚登記 檔案或當事人提供的結婚登記記錄證明等證明材料辦理離婚登記。但是當事人應對結婚證丟失情況作出書面說明,并由婚姻登記機關存檔。 (三)先去民政部門 補辦結婚證 ,再登記離婚。 除了選擇上述兩種方法離婚,您也可以選擇“先補結婚證再 辦離婚證 ”的方式,即雙方先到民政部門補辦結婚證,然后再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 婚姻登記條例 》 第十七條規定 “結婚證、 離婚證 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 身份證 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根據以上規定,雙方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 領結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補發結婚證。補領結婚證以后,如果雙方能對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四)直接到 法院起訴離婚 如果一方 結婚證丟了 ,另一方不配合去補領結婚證,那么另一方可以持戶口本、身份證去原婚姻登記機關要求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然后到人民法院 訴訟離婚 。 異地離婚 無結婚證怎么辦理的內容就為大家整理到這里了,感謝您對我的信任
沒有結婚證已經上男方的戶現在想離婚可以在外地辦理離婚手續嗎?
你好!不可以!
1、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共同生活的當事人,雙方不具有夫妻關系,因此不存在辦理離婚登記的問題,婚姻登記機關不能為你們辦理離婚登記。
2、辦理婚姻登記,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3、辦理離婚登記時,婚姻登記處會審查當事人的婚姻狀況,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結婚證已經丟失了,在異地能不能辦理離婚手續?
異地離婚怎么辦理,異地可以辦理離婚手續嗎
一、可以在異地辦離婚嗎
根據相關規定,離婚手續應在戶口所在地辦理。但是有的夫妻常年居住在異地生活工作,感情不和離婚時,可以在異地辦離婚嗎?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在被告方居住滿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所在地進行起訴離婚。也可以提供雙方居住滿一年的證明,在異地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在異地只能是起訴離婚。
二、異地離婚手續如何辦理
在異地辦理離婚只能通過訴訟離婚的途徑。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1、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②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2、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3、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