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政府租地不征地(政府租地和征地的區別)
租地和征地的區別是什么?
1、征地是征收的所有權(集體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而租地是場地的租賃。
2、征用需要滿足相關緊急條件,如搶災救險,而臨時租用不屬于法律概念,租用就是租,本身就是不改變土地用途和權屬。
3、租地:就是租借耕種的一塊土地,不改變土地所有權。
政府強行租地違法嗎
法律分析:違法,以租代征,是指租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其實質是規避審批程序,逃避繳納稅費,降低征地成本,是一種違法占地行為。 因此,土地流轉是合法的,而以租代征則是違法的,既損害國家利益,又損害農民的利益,是國家禁止的。
法律依據:《土地登記規則》
第二十八條 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承租國有土地的,承租人應當在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土地租賃合同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申請承租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三十條 有出租權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持租賃合同及有關文件申請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出租土地的土地登記卡上進行登記,并向承租人頒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征地和租地有什么區別
征地是依法把集體所有土地轉化為國有(所有權性質發生了變化),而租地只是將一定期限內的土地使用權轉移給他人使用(由他人支付租金),不涉及土地所有權的變更,甚至原來由你承包的的土地,仍然由你承包(二輪土地承包期30年不變),他人(承租方)只有經營權。
征地,又稱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現征地一般指征收。特征:
(1)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
(2)必須依法批準;
(3)補償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補償費,造成勞動力剩余的必須予以安置;
(4)強制性。
(5)權屬轉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權屬于國家,不再屬于農民集體。
(6)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
租地,是指一方(出租方)與另一方(承租方)約定,一方將一定期限內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另一方使用,由另一方支付租金的行為。
列強要求割地100年,滿清政府只肯割地99年,這是為什么?
為什么列強要求各地一百年,而滿清政府只肯割地99年呢,這相差一年到底有什么含義呢?其實原因很簡單,就是因為當年有一個非常不成文的管理規定,那就是說當一個國家的領土被租給他國一百年的話,那么這塊領土未來就會成為別人的領土,所以當時的滿清政府盡管非常的腐敗,但還是非常具有愛國底線的,所以滿清政府只肯割給列強99年,在當年與英國和德國的談判當中,滿清政府是處于非常弱勢的地位。而當時的滿清政府為了保住清朝的政權,被迫無奈與列強簽訂的土地出讓的協議,而在協議合同上,對面的列強國要求是租地一百年,但是滿清政府卻不甘生死,要求租期99年,而滿清政府不肯放手,這差別的一年其實是有很多教訓的,因為只有在這一年里,我們才有足夠的理由將租出去的土地一個個回收?。
要知道當時的滿清政府非常的傲慢,對外封閉,列強也以為滿清政府不知道有這么一個規定,所以就想愚弄滿清政府的官員們,但是當時的清政府在出租土地的時候,就已經知道了這樣的協議合同的相關問題,所以他們對于列強租地一百年的要求是自然拒絕接受的。雖然當時的朝廷大臣包括慈禧太后都有多么的愚蠢無能,但他們也知道這件事是有多么的重要,所以都不會在這件事上妥協,而且在當時的土地出讓的談判當中,那些清朝大臣的語氣也非常的堅定,絲毫不給對面的喘息機會。所以這就是為什么那些列強要求租地一百年的時候,滿清政府卻只堅持99年的原因,就是為了能夠讓他們在日后有機會收回所有的領土。
縣政府租地合法嗎?
政府也有租地的權利,簽署租賃合同,須雙方協商同意,如果你不同意,政府不能強行占地。
政府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征收農民的土地,簡而言之,征地是依法把集體所有土地征收為國有,而租地只是土地使用權的轉移,不涉及土地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