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缺陷期和保修期的區別(工程缺陷期和保修期的區別)
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修期的區別
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修期的區別是:
1、概念不同: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用以維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2、期限不同: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管理合同中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缺陷責任期與質保期的區別
法律分析:1、保修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過這個保修期限則無義務實施保修。保修期最低為兩年(水、電、裝修等),防水為5年,主體結構、基礎為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2、缺陷責任期:指承包單位為所完成的工程產品發生質量缺陷后的修補預留金額的時間,在責任期結束后可收回其質量保證金。缺陷責任期通常為6個月、12個月、24個月,具體雙方在合同中約定。3、一般而言,保修期較缺陷責任期更長,因為取回保證金后,還是有保修義務,只是此時沒有資金在業主處,承包人承擔維修費用。而在責任期內,是從質量保證金中支取。
法律依據:《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系統、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五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質保期和缺陷責任期的區別
法律分析: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管理合同中約定。
質保期即建設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工程質量保質期和缺陷責任期都是為了確保工程質量設定的,缺陷責任期與質保期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兩者的期限長短不同,確定方式不同。缺陷責任期相對較短,具體期限雙方可以協商約定。而質保期是由國家強制規定的,時間較長,像防水工程可以質保五年。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有何區別
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修期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建設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2、期限不同: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管理合同中約定;
3、保修期限不同:質保期即建設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的區別有哪些
一、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的區別有哪些
1、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的區別包括:
(1)概念不同。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
(2)期限不同。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管理合同中約定;
(3)保修期限不同:質保期即建設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2、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二、缺陷責任期的作用是什么
缺陷責任期的作用包括:
1、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
2、缺陷責任期是一種當工程保修期,可以包含在履約保證之內,這時履約保證有效期要相應地延長到承包商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復。
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有何區別
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區別如下:
1、缺陷責任期為6至24個月,保修期為2至5年;
2、缺陷責任期自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算,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3、缺陷責任期由當事人自主約定,保修期由法律直接規定;
4、缺陷責任期是發包人預留及返還質保金的期限,保修期與質保金無關。
缺陷責任期一般多久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缺陷責任期是一種當工程保修期(國際上稱為缺陷責任期)內出現質量缺陷時,承包商應當負責維修的擔保形式。維修保證可以包含在履約保證之內,這時履約保證有效期要相應地延長到承包商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復。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保修期和缺陷責任期的區別
保修期和缺陷責任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其區別如下:定義不同:保修期是指制造商或銷售商對產品在特定時間內提供的免費維修或更換服務期限;缺陷責任期是指法律規定的消費者享有的對產品缺陷質量提出索賠的期限。
服務內容不同:保修期是制造商或銷售商提供的免費修理或更換服務,其范圍、內容、方式等都由制造商或銷售商自行決定;缺陷責任期是消費者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對產品質量問題提出索賠,要求制造商或銷售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適用范圍不同:保修期僅適用于制造商或銷售商提供的特定產品,其期限、服務內容等由制造商或銷售商自行決定;而缺陷責任期適用于所有消費品,其期限和規定由法律進行明確。
起始時間不同:保修期的起始時間通常是從產品購買日或交付日開始計算;而缺陷責任期的起始時間通常是從產品交付日或使用日開始計算。
總的來說,保修期是制造商或銷售商自行提供的服務,其內容和期限由其自行決定;而缺陷責任期是法律規定的消費者權益,其期限和規定由法律進行明確。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應該了解產品的保修期和缺陷責任期的規定,以便在需要時及時維權。
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有什么區別?
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的主要區別如下:
一、計算日期起始時間不同
1、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從業主工程師發給工程竣工證書之日算起;
2、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二、保修期限不同
1、保修國務院的《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2、缺陷責任期一般有6個月,12個月或者24個月,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管理中約定。
三、兩者遵循的法律依據不同
1、保修期遵循的是《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缺陷責任期遵循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擴展資料
缺陷責任期關于終止證書簽發的必要條件:
1、業主、監理工程師確認承包人已按合同規定及監理工程師指示完成全部剩余工作。
2、業主、監理工程師對全部剩余工作的質量予以認可。
3、業主、監理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含有如下內容的申請:
(1)剩余工作計劃執行情況;
(2)缺陷責任期內監理工程師檢查出并通知承包人修復的工程完成情況;
(3)交工資料的完成情況。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保修期、百度百科—缺陷責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