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劃撥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區別(國有劃撥土地和集體土地補償區別)
集體土地出讓和國有土地出讓有啥區別
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區別如下:
1.所有人不同。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任何一個中國公民均是國有土地的共有人,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
2.用途不同。國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種,通過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用于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生產工作自用,用于建造辦公場所公共設施等;目前,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于生活、經營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集體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為2種,將使用權轉讓、出租,獲取收益。除了可以生產工作自用外,還可以進行生活、經營自用,如作為宅基地分配給成員,建設集體住宅、娛樂設施、經營設施等;
3.收益渠道不同。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方式如下:
1、會有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
2、宅基地區位補償價;
3、用房屋安置的方式進行補償。
綜上所述,國有土地屬于全體公民,集體土地屬于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國有土地是出讓或劃撥,集體土地是轉讓、出租、生產、經營;國有土地通過出讓使用權獲取收益,集體土地通過自用或流轉獲取收益。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國有土地劃撥與集體土地賠償有什么區別
法律主觀:
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 與 集體土地 上征地 拆遷 適用的法律 法規 不同,補償方式不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適用的法律是國務院590號令,即《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和各地政府依據該法規制定的《房屋征收實施則》。 集體土地征地拆遷適用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符依據該法制定的《征地 拆遷補償 辦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是對房屋進行評估與補償,其中包括土地價值的補償。補償對象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與家庭人口的多少沒有關系。 集體土地征地拆遷土地屬集體的對個人不補償,只對地面上建筑物及其附屬物進行評估補償。土地是按本村集體經濟成員分配 宅基地 ,一戶人家只能分一塊宅基地,面積大小按人口的多少分配。村集體有公共積累的在征地拆遷時可以按人口享受一定的補貼或集體建房按人口分配。
法律客觀: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國有劃撥土地與集體劃撥土地區別在哪
一、通過劃撥的形式直接提供給其他土地使用者用于國防或者公益事業,稱為國有土地劃撥。集體土地沒有出讓和劃撥,只有先通過征用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后才能出讓和劃撥。
二、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有什么區別
國有土地指由國家所有和管理的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國有林地、國有草地、國有礦山等。集體土地指由農村集體所有和管理的土地,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有什么區別?
一、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有什么區別
1、所有權不同
國有土地歸國家所有,而集體土地歸農村集體所有。
2、使用權不同
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由國家授權給企事業單位、個人等使用,而集體土地的使用權由農村集體授權給農民使用。
3、轉讓方式不同
國有土地可以通過出讓、劃撥等方式轉讓,而集體土地只能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轉讓。
4、政策不同
國有土地的管理和利用受到國家法律法規的嚴格限制,而集體土地的管理和利用受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和約束。
5、用途不同
國有土地主要用于國家建設和發展,而集體土地主要用于農村生產和生活。
二、買國有土地房子要注意什么
1、查看土地使用權證:購買國有土地房子時,首先要查看土地使用權證,確認土地的使用權是否合法。
2、了解土地性質:國有土地分為工業用地、商業用地、住宅用地等不同性質,購買時要了解土地的性質,以便確定房屋用途。
3、查看房屋產權證:購買房屋時,要查看房屋產權證,確認房屋的產權是否合法。
4、了解房屋狀況:購買房屋時,要了解房屋的狀況,包括房屋的結構、裝修、設施等,以便確定房屋的價值和使用價值。
5、了解周邊環境:購買房屋時,要了解周邊環境,包括交通、教育、醫療、商業等設施的情況,以便確定房屋的位置和價值。
6、確認房屋權屬:購買房屋時,要確認房屋的權屬,以免購買到非法房屋。
7、注意合同條款:購買房屋時,要注意合同條款,包括房屋的價格、付款方式、交房時間、維修責任等,以便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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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與集體土地的區別
法律主觀:
1、出讓是政府將國有土地的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有償轉讓出去的行為,劃撥一般是針對事業性單位,這些單位取得國家土地除繳納相關的稅費外,不再支付出讓金。當劃撥的土地要改變用途、經營性質的時候,需要補交出讓金,從而改土地證上的“劃撥”為“出讓”。2、劃撥是政府轉讓土地收益的一種方式,簡單點說就是用土地的一方沒有給政府錢的就是劃撥,主要用于政府項目,出讓就是開發商必須給錢給政府,政府保證你的70年或者50年使用權。3、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人將土地權有償或無償地轉移繪他人的行為。前者是國家劃撥給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后者是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個人、單位或者集體。4、要判斷是用于那方面,如果是私人購買商品房,肯定要出讓土地好些,但政府的廉租房或者安置房都是劃撥土地,即使購買了,也不影響使用權。《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客觀:
《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集體土地劃撥與國有土地劃撥的區別
所有權歸屬,土地使用方式。
1、所有權歸屬:在集體土地劃撥中,土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村委會或農民集體。而在國有土地劃撥中,土地的所有權歸屬于國家或政府。
2、土地使用方式:集體土地劃撥是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土地劃撥給個人、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使用,國有土地劃撥是將國有土地劃撥給個人、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使用。
國有土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區別有哪些
國有 土地使用證 和 集體土地 使用證的區別有哪些 國有土地證的房子可以自由買賣,集體土地使用證的不行。 一般集體土地證的房子也不能貸款。 國有土地使用證與集體土地使用證區別主要體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一、所有權不同: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所有權歸集體所有; 二、使用人不同:國有土地使用人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集體土地使用人一般是該村集體的村民或企業; 三、土地用途不同:國有建設用地可用于居住、工業、商業、娛樂、辦公、旅游、綠化景觀等建設(用途廣泛),集體建設用地只用于建設村民或村集體生產、生活所需的用房; 四、使用權類型不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出讓、租賃、授權經營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類型為撥用 宅基地 , 五、使用年限不同:國有建設用地有使用年限(劃撥土地除外),集體建設用地沒有使用年限。 1、國有土地使用證:城鎮土地使用登記發證的范圍包括城鎮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 商品房 和城鎮其他用地,它是 房屋所有權 和國有 土地使用權 發生轉移后的變更土地登記,發證對象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企業。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只有進行發證登記并且兩者權利主體一致, 房屋產權人 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有效保護。 2、集體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城鎮與農村劃分是國有土地使用證與集體土地使用證鑒別的最好方法,城鎮地區的土地使用權不歸集體所有,可進行轉讓、 抵押 等交易,而農村地區的土地使用權歸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有,非本村居民取得土地使用權只能靠承包或租賃。 對于具體的區別是有關的當事人進行一定的事情辦理才會體現出來,對于國有土地,集體土地來說,最為重要的就是要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這樣才可以進行使用,在實際的運用中土地使用中很容易產生一些糾紛,這就需要有關人員留意細節。
國有劃撥和集體土地的區別
國有出讓土地、劃撥用地和集體土地三者的區別在于:
1、國有出讓土地需要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國有劃撥土地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
3、集體土地是指農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對于上述三種土地性質有明確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引用時間2018-1-10]
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有什么區別
我們知道,土地是歸國家所有的,而集體土地,歸農村集體所有,在城市的土地以及城郊的土地一般屬于國有土地。那么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有什么區別?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有什么區別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的區別:
1、所有權人不同: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任何一個中國公民均是國有土地的共有人,國有土地屬于大眾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全體中國公民行使所有權。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集體組織成員對該集體組織所有的土地不享有所有權,故集體土地屬于小眾所有,一般由集體組織代表其成員行使所有權。
2、用途不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種,一是他用,即通過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用于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一是生產工作自用,用于建造辦公場所、公益設施等。目前,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于生活、經營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集體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為兩種,他用與國有土地類似,即將使用權轉讓、出租,獲取收益;自用方面則與國有土地不同,除了可以生產工作自用外,還可以進行生活、經營自用,如作為宅基地分配給成員、建設集體住宅、娛樂設施、經營設施等。
3、收益渠道不同:由于政府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于經營,故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
集體土地收益渠道則更加寬廣,既有使用權他用的轉讓、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著物經營收益。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區別是什么(一)所有者不同:集體所有、國家所有
(二)使用者不同:集體土地使用人一般是該村集體的村民或企業,國有土地使用人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
(三)土地用途不同:集體建設用地只用于建設村民或村集體生產、生活所需的用房,國有建設用地可用于居住、工業、商業、娛樂、辦公、旅游、綠化景觀等建設(用途廣泛)
(四)使用權類型不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類型為撥用宅基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出讓、租賃、授權經營等。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市、縣土地管理、房產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辦法規定分別辦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五)使用年限不同:集體建設用地沒有使用年限,國有建設用地有使用年限(劃撥土地除外)
三、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集體土地是我國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式。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國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二種形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2)在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方面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3)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4)集體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5)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林牧漁生產。
國有土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土地即國家所有土地: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農村的土地是屬于集體所有的,所以農村的土地使用證是集體土地使用證。城市的土地是屬于國家的,所以城市的土地使用證是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權是不可以進行自由買賣的,但是國有土地的使用全是可以進行自由買賣的,這是一個很大不同。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有什么區別的相關知識,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有著很大的區別,主要是所有權人不同、用途不同、收益渠道不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