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撫養和撫養權的區別(孩子撫養和撫養權的區別在哪里)
共同撫養權和撫養權有什么不同
共同撫養權和撫養權不同如下:
1、共同撫養權是指雙方都沒有明確分割撫養關系,即雙方都有撫養的義務;
2、個人撫養權就是將撫養權明確在某一個人的名下,另外一方除了支付必要的撫養費和根據約定的時間探望之外其他的事可以不管。這一點在孩子在外面做了壞事就有明顯的區別了。
離婚撫養權和撫養區別是:
1、離婚撫養權和撫養區別是孩子的撫養權是否同時由夫妻雙方所共同擁有,按不同的主體的相互關系對撫養、扶養、贍養分別加以規定,其“扶養“則屬于狹義的。而法律規范中又是都適用“扶養“,其“扶養“屬于廣義的。基于此,在法學研究和法律適用總體上,我們應按廣義的“扶養“來理解,在具體的親屬關系中,則不妨分別指稱;
2、關鍵是要區分不同主體的相互關系,簡單來說,撫養的主體關系是長輩和晚輩之間的,如父母和子女,祖和孫。而兄弟姐妹之間則是扶養關系,而非撫養關系。理解了撫養和扶養的區別,再來看一組概念,我們知道撫養費是給孩子的,夫妻出現矛盾分居,經濟困難一方有權得到另一方的扶養費;
3、“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夫妻雙方離婚時,經濟上確實存在困難的一方不能向另一方請求扶養費,因為夫妻雙方互相扶持的婚姻關系已經不存在了,只能請求給予經濟幫助。經濟幫助是指在夫妻離婚時,一方生活有困難,經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有條件的一方給予另一方以適當財物幫助的行為。
綜上所述,離婚后子女共同撫養,就是已經離異的兩人,離婚并不使一方失去撫養權,對于兩人的共同子女,共同承擔撫養義務。雙方離婚后,在不影響孩子生活的情況下,可以協商輪流撫養。共同撫養權:離婚并不使一方失去撫養權,只是失去共同生活的權利,但是也可以約定共同生活的方式.法律規定可以對未成年子女每月給予收入的20至30%.可以選擇通過協議來確定雙方在共同撫養孩子過程中的權利義務,比如說通過協議約定什么時候孩子跟父親生活,什么時候跟母親生活,約定小孩的撫養費等。這樣的話,雙方都能較好的盡到撫養義務,對小孩的成長也將起到較為關鍵的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直接撫養是不是撫養權
法律主觀:
撫養 不是 撫養權 ,撫養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精心關懷、照料子女、為子女營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條件和氛圍,確保子女的生命權、健康權、生存權; 二是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費用,為子女健康成長和發展提供經濟保障; 三是提供子女教育、學習費用,保證子女充分享受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為培養和提供子女的文化素質和生活技能創造條件; 四是言傳身教,身體力行,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確的方法教育子女,使生活撫養與家庭教育有機統一起來。 而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 撫養費 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贍養 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 贍養費 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 民事責任 。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 離婚 、 再婚 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撫養與扶養有什么區別
撫養和扶養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扶養即幫助、扶助,是夫妻雙方兄弟姐妹等同輩之間在物質和生活上的互相幫助而結成的相互權利義務關系;
2、幫助對象不同。扶養的對象主要是指夫妻雙方兄弟姐妹等同輩。而撫養的對象,一般是晚輩。
撫養的條件有: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八周歲以上的子女尊重其意愿。
綜上所述,撫養和扶養的區別在于概念不同、幫助對象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扶養與撫養權的區別
扶養和撫養的區別:
1、對象不同扶養,扶養是指同輩之間在物質和生活上的相互幫助;而撫養主要是長輩對晚輩的撫育、教養;
2、概念不同,扶養是指平輩親屬之間依法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的權利義務關系,撫養,是指長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撫育教養,其存在的基礎是血親關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扶養與撫養權的區別
一、扶養與撫養權的區別
1、對象不同,概念不同。狹義的扶養則專指平輩親屬之間尤其是夫妻之間依法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的權利義務關系,撫養取教養保護之意,扶養取相互扶助之意,兩者并不是簡單的包含于關系,更不是能等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二、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繼承區別有哪些
1、兩者的受讓主體不同。遺贈扶養協議的受讓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國家及其他社會組織。而遺囑繼承中的受讓入,即繼承人必須在法定繼承人范圍內,且必須是自然人;
2、兩者所指向的客體范圍不同。遺贈扶養協議的客體只包括財產權利,不包括消極的財產義務,但執行遺囑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繼承的客體范圍不僅包括財產權利還包括財產義務。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以被繼承人的實際遺產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不予清償,但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撫養費和撫養權的區別
法律分析:撫養費和撫養權的區別是:撫養權是父母對于子女的一項基本權利,是指離婚后,夫妻一方確定孩子與誰共同居住生活,照顧孩子日常生活的一項權利,當然也是一項義務。撫養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扶養與撫養權的區別
扶養與撫養權的區別有:
1、扶養主要指平輩之間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于夫妻之間、兄弟姐妹之間;
2、撫養主要指長輩對晚輩的教育和撫養,適用于父母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撫養和撫養權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區分監護權和撫養權總結起來就一句話,有孩子監護權并不代表有孩子撫養權,有孩子撫養權一定有孩子監護權。監護權屬于身份權,撫養權一般屬于義務性質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