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成立便生效嗎(簡述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
合同成立就代表合同成立了嗎
合同成立與生效是兩個法律概念,兩者有區別,合同成立并不意味著必然生效。合同的成立與否屬于事實判斷問題,其著眼點在于判斷合同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應滿足什么條件 合同成立了就能夠生效嗎
法律分析: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生效。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是: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所以,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區別
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區別
1、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別是:
1、合同成立并不代表合同生效;
2、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成立不一定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3、合同成立適用意思自治原則,合同的生效必須在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二、合同訂立的原則
訂立合同時,談判雙方都應遵循一定的原則,只有這樣,合同的訂立才有意義。
1、公平的原則
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一原則主要強調了三點:
(1)、強調了簽約雙方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利益上的互相兼顧。不允許以上壓下,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也不允許以小訛大、以窮吃富。
(2)、強調了簽約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充分協商,在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下,達成一致協議【凡是采取欺詐、脅迫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訂立違反對方真實意愿的合同,都屬無效合同】。
(3)、強調了簽約雙方權利義務的對等,堅持商品交換的基本原則。
由于合同不同于行政調撥,一般來說它應是有償的。因此,訂立合同,必須將公平、公正貫穿始終。當事人訂立合同,應將公平作為出發點,這是合同順利履行的前提條件。
2、誠實信用的原則
講誠實、守信用,是合同當事人在經濟往來中應遵守的原則,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準則。不誠實、不講信用是經濟交往中的大忌。目前,全國各級政府組織企業開展的“重合同守信譽”活動,就是為了促進合同當事人的誠實信用度,進而促進企業依法管理,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合同成立后就生效嗎
合同成立了并不一定就生效。合同成立要求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并完成了法律規定的相關程序。
生效的合同應具備以下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訂立合同的能力,即合同主體據以獨立訂立合同并獨立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資格。這就要求簽訂合同的法人必須具備法律或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能力,而公司的代理人必須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合同雙方簽訂合同時,必須處于自身真實的意思在合同上簽字,沒有重大誤解,沒有欺詐、脅迫等情況。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要求合同簽訂的目的符合法律規定,有利于社會公共利益,如簽訂買賣毒品的合同就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是無效合同。
以下情況下簽訂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合同成立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
【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成立的合同一定生效嗎
法律主觀:
生效的合同 一定成立,因為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如果一個合同都沒有成立,就不可能發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合同可以生效的必備條件之 一,但是合同成立并不意味著合同一定生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合同成立則為合同生效。
法律主觀:
是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客觀: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為兩個性質不同的法律概念,盡管其二者具有較強的聯系,但是其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不論是在合同法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都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有學者認為《合同法》主張的是合同成立與生效的統一論(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同時發生),否認采用“分離論”(即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不同)的理論。認為“分離論”存在三個主要缺陷,其一“是把合同自由交給了當事人,而把合同的依法與生效留給了國家去評價,當成合同的外部因素”,其二便是“誤導了當事人,它告訴當事人,只要堅持“合同自由”,合同即可成立,而合同是否依法和生效,則是國家的責任。”其三是“邏輯上錯誤,合同成立,意味著當事人應當依合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但它又可能無效,這種觀點的理由并不充分,首先,根據《合同法》第44條來看,主要包含了兩個方面的意思,其一是合同應當“依法”,其二便是指出了合同生效的時間。在一般情況下,如果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則其生效的時間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該條款盡管規定了大多數合同成立與生效時間的同一性,但并不表示合同成立與生效是完全統一的,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也可適用。在現實中,很多合同都分為合同簽訂或成立的時間,而另定一個具體時間才讓合同生效,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認和認可。《合同法》第45條、第46條就對此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同時,該條規定也強調了合同成立的“依法”性,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有可能生效。這樣會促使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必須“依法”,其次,“分離論”的三個缺陷也都無法成立:第一,合同自由與合法并不矛盾,合同的成立本身就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而“生效”則體現出了法律對其認可和保護,這其中包含了法律對其訂立合同行為的法律評價。第二個觀點的擔心也是多余的,因為只有“依法”才有可能“生效”,直接告訴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一定要“依法”,第三個觀點,合同成立后未生效前,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能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所以如果成立后未生效前根本就不必履行,也無法請求予以強制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合同如果因違法而無效,相對方只能依據締約過失等責任請求法律予以保護。“但即是規定了經批準、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如果未經批準、登記,對該合同也不能都確認為無效,對于其中內容合法的合同,審判機關或仲裁機關應當盡量挽救確認其為未生效,讓當事人補辦登記,批準手續,補辦以后仍應確認為生效。”等等。因此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應當是性質不同但又緊密聯系的兩個概念。而且《合同法》第45條、第46條等也規定了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才生效的情形,也證實了合同成立與生效之間所存在的差異。“合同成立的制度主要表現了當事人的意志,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而合同生效制度則體現了國家對合同關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評價,反映了國家對合同的干預”。
合同一旦成立則必然生效嗎
法律分析:合同成立并不必然生效。根據《民法典》第502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生效的一般時間界限,是合同依法成立。這里的“依法”,為承諾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時間是一致的。
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法律法規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生效時間發生法律效力。例如當事人約定合同經公證后生效,則在辦理公證后合同生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