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簽訂即生效嗎(勞動合同簽訂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成立即生效嗎
勞動合同如果是在當天就簽訂好并且簽字蓋章那么當天就生效。勞動合同的最終是生效時間,是以當事人雙方蓋章簽字的具體時間為準。并且在勞動合同中,一定要寫清楚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不能夠缺少一條。
一、簽訂勞動合同當天生效嗎?
簽字蓋章當天生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最遲要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
二、簽訂勞動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書面形式,其必備條款有7項:
1、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于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2、工作內容。
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簽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4、勞動報酬。
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勞動紀律。
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采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制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須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不得將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合同的條件,以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改為終止合同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般約定兩種違約責任形式,第一種是一方違約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即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采用違約金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避免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違約,不是指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嚴重違約,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
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勞動合同生效時間是雙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體簽字,蓋章的時間,尤其是加蓋好公章就表明勞動合同從即刻開始生效,而勞動合同一旦生效,那么表示雙方的勞動關系是受到法律的監督和保障的,因此不能夠違反勞動合同中的條約。
企業勞動合同只要簽了就有效嗎?
你好,對于合同只要簽了就有效嗎,合同不一定簽名了就有效。如有一些情況,會造成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合同無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合同。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勞動合同何時生效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其生效的時間始于合同簽訂之日。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勞動合同的生效要件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的生效方式: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對頂,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自合同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達成協商一致后,可以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后,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客觀:
《勞動法》第17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所規定的義務。本條是對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的原則和勞動合同生效的條件的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平等,是指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均以平等的主體身份訂立勞動合同,不因用人單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往往處于優勢地位而在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時居于主要地位,勞動者也不因此而處于從屬地位。自愿,是指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完全出于當事人自己的意愿,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也不允許第三方進行非法干預。協商一致,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充分表達自己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協商,取得一致后,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二、是“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具體是指在主體、勞動合同的內容兩個方面合法。勞動合同經依法訂立,即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所謂依法訂立,即依照前款規定的原則,并在勞動合同的主體、內容等方面都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這種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否則就屬無效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用工之日生效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協商一致,并且簽字蓋章的時候就能生效。生效的勞動合同由雙方各自留存一份。雙方都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履行各自的勞動義務。
法律客觀: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本條是關于勞動合同生效的規定。一、勞動合同生效的含義勞動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備有效要件的勞動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了法律效力,此時這份勞動合同的內容才對簽約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協議而建立勞動合同關系。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即代表勞動合同成立,但是勞動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著合同生效。如果雙方當事人根據特定的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作出特別約定的,那么當事人約定的期限或條件一旦成立,勞動合同即生效。二、勞動合同生效的條件一份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些條件,這些條件包括:(一)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行為能力是簽訂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須有法律上認可的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舉個最簡單的例子來說,一個10歲的小孩不具備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能力,因為法律上認為一個10歲的小孩根本不能夠認識到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含義。通常,年滿16周歲、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能力的。(二)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所謂強制性規定就是當事人不能約定,只能按照法律規定辦的權利義務。如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一個月以上的試用期,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條款將視為無效。(三)勞動合同需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意思表示真實,任何一方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與另一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三、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是雙方當事人明確各自權利與義務的基本形式,也是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最直接的證據。在現實生活中,不少用人單位以種種理由拒絕將屬于勞動者本人的勞動合同歸還勞動者,這種做法直接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為勞動合同一般會明確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或者競業限制等條款,這也是勞動者履行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依據和證明。如果勞動者手中沒有這個有力的證明,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則處于舉證不利的境地,其合法權益極易遭受侵害。因此,本法規定,勞動合同文本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五條指出:“勞動合同可以規定合同的生效時間。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當事人簽字之日即視為該勞動合同生效時間。”在大多數情況下,勞動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在同時的。本條所規定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就是指在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情況下,勞動合同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如果有一方沒有寫簽字時間,那么另一方寫明的簽字時間就是合同的生效時間。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有時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會不一致,這時則應按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確認。當事人對勞動合同的生效作出的其他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有兩點需要注意:第一、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要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這一點常常被忽視。由于普通人對于無效原因的理解會發生偏差,法律將確認無效的權利限制在了仲裁和訴訟,從而保障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