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關系指什么呢(印花稅承攬合同指什么)
法院怎樣認定承攬關系
法院認定的承攬關系是定作人給付報酬、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關系。
承攬合同構成的條件如下:
1、主體要件:承攬人為具備一定條件并能承擔定作任務的特殊主體;
2、履行方式:承攬人只能以自己的技術、設備為定作人完成工作,并按約定交付成果的主要方式履行合同;
3、標的物:標的物由定作人要求的定作物與承攬人完成定作物的行為有機結合構成,標的物中的一部分通常不能代替。
根據承攬合同的性質,承攬合同可因下列事由而終止:
1、承攬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
2、定做人死亡,并且其繼承人不需要該項工作。因前述事由而終止合同時,如果承攬人已經完成了部分工作,并且該部分工作對定作人或者定作人的繼承人有用,則定作人或者其繼承人應當驗收承攬人已完成的工作部分并支付相應的報酬。
3、承攬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產。
綜上所述,承攬關系的雙方是平等關系,不具有隸屬性,在承攬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規程和勞動過程由承攬人自行確定,定作人接受承攬人物化的勞動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對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什么是承攬合同關系?
1.用工形式有勞動合同關系、承攬合同關系、雇傭關系、勞務合同(通常稱勞務派遣)關系這幾種。
2.勞動合同關系。《勞動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3.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簡而言之:“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合同。
4.承攬合同關系。承攬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合同法》第251條規定了承攬合同,以及相關章節又分別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 、居間合同。將承攬人與定作人兩類平等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做了明確規定。其中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人、運輸合同的承運人 、委托合同 、行紀合同 、居間合同中的受托人,實質上處于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地位。
5.雇傭關系。雇傭合同,我國法律沒有進行規定。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梁慧星教授認為雇傭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內,為雇傭人服勞務,雇傭人負擔給付報酬的契約”。對于雇傭合同,《民法通則》沒有規定,《合同法》也沒有將其列為一類獨立的有名合同。 雇傭關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勞務并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
6.勞務合同(通常稱勞務派遣)關系。勞務合同是我們經常提到的一個概念,但是,對勞務合同的定義,不但立法沒有做出規定,教科書也鮮有講授。勞務合同是一種以勞務為標的合同類型。勞務合同實際上涉及到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
7.一個合同是雇傭人(用人單位或自然人)與受雇人之間的雇傭合同或勞動合同,另一個是勞務提供者(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中的雇傭人)與勞務接受者之間的勞務合同。適用法律:《合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8.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勞務接受人是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的第三人,受雇人是勞務合同的第三人。在勞務合同中,勞務提供人與勞務接受人約定,由受雇人向勞務接受人直接提供勞務,勞務接受人向勞務提供人支付勞務費,勞務接受人在接受勞務的過程中應當提供適當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如果受雇人向勞務接受人提供的勞務不符合勞務合同的約定,勞務提供人應當向勞務接受人承擔違約責任。
9.在勞動合同中或雇傭合同中,雇傭人與受雇人約定,受雇人直接向勞務接受人提供勞動,雇傭人向受雇人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接受人向受雇人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如果勞務接受人提供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不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雇傭人應當向受雇人承擔違約責任。勞務合同履行過程中,雇傭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的約定向受雇人支付勞動報酬,包括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當然,也可以委托勞務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勞動報酬。
擴展資料:
勞動用工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簽訂勞動合同,使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償勞動。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則: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所謂輔助性,即可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須為企業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指正式員工臨時離開無法工作時,才可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一人臨時替代。臨時性,即勞務派遣期不得超過6個月,凡企業用工超過6個月的崗位須用本企業正式員工。
什么叫承攬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五章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
一、承攬人職責
1、按約定完成工作
承攬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數量、質量完成交付的工作,是承攬人的首要義務,也是其獲得酬金應付出的對價,承攬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對定作人負責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
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約定由承攬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應按約定選購并接受定作人檢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攬人應及時檢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換材料。
3、及時通知和保密的義務
對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及時通知定作人,對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攬人應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復制品或技術資料
4、接受監督檢查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時,應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和檢驗,以保證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
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應及時交付給定作人,并提交與工作成果相關的技術資料、質量證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約定給付報酬或材料價款時,承攬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6、對工作成果的瑕疵擔保
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應符合約定的質量,承攬人對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隱蔽瑕疵及該瑕疵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二、定作人職責
1、按照約定提供材料
合同法規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按照約定提供材料
2、支付報酬
定做人需支付的報酬和材料等費用的標準,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如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則依通常標準支付
3、協助義務
為使承攬人及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應依約定及按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協助承攬人工作。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承攬人有權順延履行期限,并在定作人對所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及圖紙等拒絕補正時有合同解除權
4、驗收并受領工作成果
對承攬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應及時檢驗,對符合約定要求的,應接受該工作成果,超過約定期限領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負受領遲延責任
擴展資料:
承攬合同注意事項
1、合同形式的選擇
承攬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任意選擇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2、報酬條款的訂立報酬條款
報酬支付的方式、時間對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影響甚巨,付款時間越晚越符合其利益,可借此約束箝制承攬人,進而保證工作成果的質量,甚至要求獲得后續服務
3、提交期限問題
在約定定作物提取日期時應注意計算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時間
4、提前或延期提交問題
合同中應規定若是定作人或者承攬人要求提前或延期提交定作物,應當在事先與對方達成協議,并按協議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承攬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承攬法律關系
承攬合同是什么意思?
承攬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給付酬金的合同。提出工作要求,按約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給付酬金的一方是定作人;按指定完成工作成果、收取酬金的一方是承攬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承攬合同是什么意思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如何判斷承攬關系
1、形式要件。所謂承攬法律關系的形式要件,是指要從形式上看雙方當事人無訂立書面或口頭的承攬合同,看工作成果與報酬是否成為交易對價。如雙方這樣約定: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則可視為雙方存在承攬關系;
2、實質要件。承攬法律關系的實質要件包含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要看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為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非勞務本身,另一方支付報酬。其次,要看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過程是否獨立進行,而無須接受另一方的監督、指導和指揮。一方獨立完成工作成果,是承攬法律關系區別于雇傭法律關系的主要特征。最后,要看一方是否對另一方完成的工作成果事先進行過某種要求,而不是對另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過程事先進行過要求,并且要看另一方是否按照事先的這種要求完成、交付工作成果。
承攬合同關系是什么關系
承攬合同關系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關系。
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在承攬人為數人時,數個承攬人即為共同承攬人,如無相反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承攬關系的認定
法律分析:承攬法律關系的形式要件,是指要從形式上看雙方當事人無訂立書面或口頭的承攬合同,看工作成果與報酬是否成為交易對價。如雙方這樣約定: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則可視為雙方存在承攬關系。承攬關系是完成工作的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以承攬合同的設立為前提,合同設立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標志是工作成果的產生。因此,承攬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攬關系的標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過程。當然,工作成果的取得無疑要通過承攬人付出一定的勞務,但承攬法律關系卻不是提供勞務。承攬人如果僅僅進行工作而沒有工作成果,對于定作人來說就沒有任何意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七百七十二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