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讓與的構成要件(簡述債權讓與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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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債權讓與的規則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債權讓與的有效要件是:,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2.債權人轉讓債權不得損害債務人的利益;,3.債權人轉讓債權應當通知債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如果債權轉讓協議沒有約定生效日期,應當自雙方訂立時起即成立并生效,但債權轉讓的主體是原債權人和成為新債權人的第三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債權轉讓協議只能約束原債權人和成為新債權人的第三人,并不能約束債務人,對債務人而言,自轉讓通知到達之日起生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1.債權讓與具有非要式性。債權人與第三人就讓與債權意思表示一致,債權讓與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以外,無須履行特別的合同的形式,債權讓與合同是否作成書面形式,不影響其效力。,2.債權讓與具有無因性。這就是債權讓與的無因性該無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債權流轉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讓人的利益。,3.債權讓與是處分行為。債權讓與是將債權作為一項財產進行處分,所以要求讓與人就債權必須具有處分權限和處分能力。無處分權人讓與他人債權除非經債權人追認,否則,其行為無效。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如何理解債權讓與的條件?
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債的關系的內容,債權人將其債權移轉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實。其中的債權人稱為轉讓人,第三人稱作受讓人。債權讓與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1)須存在有效的債權。以不存在或者無效的債權讓與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讓與他人,都將因標的不存在或者標的不能而導致債權讓與合同無效,讓與人對受讓人因此而產生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第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主要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不作為債權;屬于從權利的債權。第二,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并且不得違背法律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就債權轉讓的意思表示,應在自主自愿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因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等行為致使對方當事人陷于意思表示不自由而為債權讓與或受讓行為時,債權讓與合同的效力將會受到影響。債權讓與合同為可撤銷的合同的,撤銷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轉讓合同被撤銷后,受讓人已經受領的利益,應該向讓與人返還。轉讓合同如果存在《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原因時,該轉讓合同當然不發生法律效力。
債權讓與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
債權讓與是指債權人將其全部或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但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以及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除外。1、債權讓與具有非要式性。債權人與第三人就讓與債權意思表示一致,債權讓與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以外,無須履行特別的合同的形式,債權讓與合同是否作成書面形式,不影響其效力。對已經作成債權證書的債權進行讓與,雖須交付債權證書,但該行為屬于履行附隨義務而非債權讓與的成立要件。
2、債權讓與具有無因性。債權讓與是基于各種原因而產生,可能基于買賣、贈與,也可能是代物清償,但不論其原因為何及其有效與否,對債權讓與合同的效力并無直接影響。這就是債權讓與的無因性。該無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債權流轉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讓人的利益。
3、債權讓與是處分行為。債權讓與是將債權作為一項財產進行處分,所以要求讓與人就債權必須具有處分權限和處分能力。無處分權人讓與他人債權除非經債權人追認,否則,其行為無效。
債權讓與別名又稱債權轉讓,是指債的關系不失其統一性,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將其債權轉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現象。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債權關系的內容,債權人通過協議而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五十條 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簡述實現債權讓與的條件。
【答案】:債權讓與,指債權人將其享有的合同債權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第三人,債權的主體發生變化,內容不變。債權讓與應滿足如下條件:
(1)存在有效債權。有效債權的存在是債權讓與的前提和基礎。合法有效的債權不僅包括現實的確定的債權,也可以包括將來的甚至不確定的債權。比如附條件合同的債權、附期限合同的債權、效力待定合同的債權、可撤銷合同的債權都是可以讓與的,只要讓與人可能從合同中獲得利益的債權,都可以成為債權讓與的對象。
(2)轉讓雙方協商一致。
(3)轉讓的債權具有可讓與性。并不是所有合同都是可以轉讓的,導致合同不得轉讓的原因有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等,這些原因都需要結合具體的合同內容進行分析與適用。
(4)債權讓與后要及時通知債務人。債權人要實現債權轉讓的目的,就要將債權已經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債務人收到通知以后就可以向受讓人履行債務。
(5)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簡述合同債權讓與的條件
簡述合同債權讓與的條件:
1、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
3、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
4、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5、債森銀虛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
債權轉讓協議法律效果:
債權轉讓從轉讓和受讓的關系上講,其權利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和第三人,雖然與債務人在其履行義務的對象上有關此燃,但從權利轉讓這一特定的法律關系來看與債務人是無關的。這并非說無任何關系,債權轉讓合同的主體雖不涉及債務人,但轉讓合同生效,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之規定,必須與債務人有關。
綜上所述,不能屬于根據債權性質等不得轉讓的情形;轉讓債權必須及時通知債務人;有有效的債權存在;以及轉讓人和受讓人依法達成轉讓協議。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人轉讓債權須與受讓人達成轉受讓債權的協議。達成協議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合同成立后,債權人應及時地(合理期限)將債權轉讓的實事用合適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務人須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內容,此時,轉讓合同開始生效。所以,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具備之時,也就是生效時間搏笑的開始之時。
債權讓與成立要件
債權讓與的成立要件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權根據債權性質、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以進行轉讓;以及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讓與的一致意見;并通知了債務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債權讓與涉及哪些法律要件
債權讓與的構成要件為:債權是在合同中明確的、確實有效的債權;債權讓與不改變原合同的內容;債權的讓與人與債權的受讓人應達成協議;債權應具有可讓性;債權讓與的通知到達債務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這一條明確了我國在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問題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權讓與的構成要件
債權讓與的構成要件為:
第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讓與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讓與的基本前提。
第二,債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債權讓與是讓與人與受讓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因而必須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第三,讓與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債權讓與的法律效果主要是讓與人應將讓與的債權移轉于受讓人,因此,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
第四,必須有轉讓通知。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讓與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為沒有通知,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
第五,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
①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如雇傭、委托、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
②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
③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
④屬于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二、債權讓與有哪些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債權讓與生效后,在債權全部轉讓時,該債權即由原債權人(讓與人)移轉于受讓人,讓與人脫離原合同關系,受讓人取代讓與人而成為合同關系的新債權人,但在債權部分轉讓時,讓與人與受讓人共同享有債權。
(2)從權利隨之轉移。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隨同債權轉移而一并移轉的從權利包括:擔保物權保證物權,定金債權,優先權(例如職工工資的優先受償權),形成權(如選擇權、催告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
(3)讓與人應將債權證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讓人,并告知受讓人行使合同權利所必須的一切情況,對此民法典雖然未作規定,但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該義務構成讓與人的從給付義務,其中有關的債權證明文件包括債務人出示的借據、票據、合同。來往電*信等。應告知受讓人主張債權的必要情況,一般指債務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債務人的住所、債權的擔保方式以及債務人可能會主張的抗辯等。此外債權人占有的債權擔保物,也應全部移交受讓的占有。
(4)讓與人對其讓其的債權應負瑕疵擔保責任。由于債券讓與給一人后,又就同一債權讓與其他人,由此引起的債權讓與合同效力和債權歸屬問題。對此通說認為應按照以下規則處理:全部轉讓中的受讓人優于部分轉讓中的受讓人取得權利;已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優先于未通知的債權轉讓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讓與的要件與效力
法律分析:債權讓與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才能有效: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讓與不改變債權的內容;二、債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三、讓與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四、必須有轉讓通知。效力則包括債權轉讓的內部效力與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