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么不同呀(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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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協議和勞動合同有啥區別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和勞務協議的區別是:1、勞動合同的主體雙方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而勞務協議的主體沒有限制;2、簽訂勞動合同就建立了勞動關系,而勞務協議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
法律客觀:
就業協議書,是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統一制定的,為高校應屆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簽訂就業協議的一種書面合同。其內容主要體現畢業生情況和意見、用人單位情況和意見及學校意見,其協議約定僅指學生在畢業后到用人單位去工作的一份書面合同。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簽證部門是各級縣、市人事調配部門。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同企業、事業等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依據《勞動法》規定以書面形式訂立,其中載明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合同終止等條款,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的簽證機關是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就業協議僅僅是確立了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更進一步確立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畢業生千萬不要認為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就萬事大吉,應注意報到后及時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為了更加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畢業生可在簽訂就業協議時了解勞動合同的內容,尤其是工作年限和待遇等條款,畢業生也可向招聘人員索要樣本或復印件。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前,也不可忽略就業協議書的簽訂。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如下:
1、主體資格不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條的規定,勞動關系的雙方主體具有特定性時,即一方為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為勞動者。
2、主體地位不同
建立勞動關系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地位不平等,不僅存在財產關系,還存在領導和領導的行政隸屬關系。
3、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同
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除了一般義務外,還存在附帶義務。 例如,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等。
4、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工作,勞動者因過錯而承擔法律責任。
那么勞動和勞務合同哪個好呢?
勞動和勞動合同無法比較。因為勞務合同不屬于勞動法的調整,所以簽訂勞務合同不受勞動法的限制。例如,可以不支付社會保險費等。但是,勞動部門對勞動者的使用有比較嚴格的規定,除下崗、協保、內退人員外,他使用勞動者必須經過合法的勞動公司。只有勞動合同受《勞動法》保護,勞動者才能享受勞動保險待遇;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由《民法典》調整,勞動者不享受勞動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有什么不同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有以下七點,分別是: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是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隸屬關系,提供勞務一方無須成為用工單位的成員即可提供勞務;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獲得工資除雙方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保險、公積金等福利待遇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者獲得的報酬、支付方式、保險等,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法律未做過多約束;
4、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內容由《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等;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的情況下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任意性較強;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典調整,而勞動法則由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行政法規來規范調整;
6、合同的法律責任不同;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即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7、糾紛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后,爭議一方應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不服勞動仲裁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爭議雙方可以直接向人們法院提起訴訟,無須“仲裁前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有什么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有: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單位或企業,另一方是提供勞動的自然人;二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一方是單位一方是自然人或者雙方都是自然人。雙方當事人關系不同。1、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有:
(1)主體不同。
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自然人。
(2)雙方當事人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勞務合同的雙方之間的地位自始至終是平等的。
(3)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4)法律干預程度不同。
因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法律、法規規定了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等;而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價格及支付方式等,國家法律不過分干預。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
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