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和合同工有什么區別(單位勞務派遣和合同工有什么區別)
勞務派遣和合同工有什么區別
法律主觀:
勞務派遣跟合同工的區別在于: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單位支付一定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務派遣工實際和勞務派遣單位構成勞動關系,與用工單位沒有構成勞動關系。而合同工,是與其簽訂合同的企業之間有合同的權益和義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與合同制哪個好
法律主觀:
以下就是 勞務派遣 與合同制的區別,合同制職工:用人單位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77號文件和國務院令第99號的規定,通過簽訂有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 、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和以完成一項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所使用的職工。包括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單位的全部職工。 勞務派遣員工:勞務派遣業務是種全新的人事服務業務 ,也可稱作雇員外派,員工租賃等等。是隨著社會化分工的不斷細分,而衍生出的一種新興行業,勞務派遣可跨地區、跨行業進 行,通過勞務派遣可為不同企業提供多標準、多層次、靈活可靠人員,以滿足用人單 位對各類人員的需求。同時用人單位的可以根據自身工作和發展需要,通過具有資質 的勞務服務公司,派遣適合本企業需要的各類人員。實行勞務派遣后,用人單位與勞 務派遣組織簽訂《 勞務派遣合同 》,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用 人單位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務協議》,用人單位與人才租賃服務機構的關系是 勞務關系 ,沒有 聘用合同 關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和合同制有啥區別
勞務派遣和合同合同制的最大區別是:主體不同,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等。
勞動合同制和勞務派遣制的區別有主體不同,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主體所存在的待遇也是不一樣的,以及還有報酬的性質也是不同的;對于不同的情形所簽訂的合同肯定是不一樣的,具體分析如下: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報酬的性質不同: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隋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因勞務合同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系的;
5、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 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6、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合同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
7、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范來規定。如勞動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8、違反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同: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9、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后,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10、勞動力的支配權不同: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勞動力的支配權,歸掌握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與被管理者的隸屬關系;在勞務合同關系中則由勞務提供方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是屬于兩種不同的合同制度,對于勞動合同必須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簽訂,但對于勞務合同可以雙方是法人或者是組織;同時勞動合同比較有約束性,而對于勞務合同國家所干預性要低一些,只要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合同就是生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跟合同工有什么區別
如果是合同工,就是本人和這家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以及勞動合同關系,也就是說一旦有任何勞資糾紛,是本人和這家單位來處理。
如果是派遣工,就是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并不是這家單位的員工,只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一旦有任何勞資糾紛,本人、單位、派遣公司三方來解決,如果公司解聘的話,本人會直接被退回派遣公司。
拓展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66條規定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勞務派遣與合同制區別
勞務派遣與合同制區別如下:
1、簽署勞動合同的單位不同。正式員工是勞動者與工作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由工作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發生勞動爭議,由勞動者和工作單位雙方處理。派遣工是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被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單位去工作,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公司雙方處理;
2、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不同。正式員工,勞動者與工作的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派遣工,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建立勞動關系,與用工單位沒有勞動關系。
勞務派遣新政策辦理條件如下:
1、勞務派遣單位注冊資本不得少于200萬;
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的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被派遣的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派遣單位應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4、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5、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綜上所述,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然后把勞動者派遣到需要用工的企業上班。企業需要支付勞務派遣公司一定的服務費用,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機構與勞動者之間。
【法律依據】: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
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勞務用工和合同用工的區別
法律分析:勞務工和合同工有以下區別:第一,用工關系的區別。勞務工是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合同,而合同工是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第二,工作性質的區別。勞務派遣工。主要是用工單位,根據本單位工作的性質,將本單位業務中的一塊業務,整體劃給勞務公司,由勞務公司人員集中承擔。第三,使用上的區別。勞務派遣工。一般從事的工作都是限制性的、單一的工作,其勞務人員的提拔、使用歸勞務公司管理,用人單位只和勞務公司發生關系,不和個人簽訂任何業務關系,也不會隨意調動勞務派遣工的工作崗位。合同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派遣制與合同制的區別
合同制與派遣制的區別如下:\x0d\x0a1. 主體對象:合同制的主體是用工單位與勞動者,而派遣制的主體是派遣公司、用人單位與勞動者;\x0d\x0a\x0d\x0a2. 勞動關系:合同制職工直接和用工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派遣制員工與用工單位不是勞動關系,而是與派遣公司形成勞動關系;也就是,合同制職工直接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派遣制員工則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x0d\x0a3.人力資源管理方式:合同制職工由用工單位設立專門人員/機構對職工直接進行人力資源管理;派遣制員工的人力資源管理則由派遣公司全權負責。\x0d\x0a4. 適用法律:受到主體不同、勞動關系不同的影響,派遣制與合同制所適用的具體法律條款也有所不同;\x0d\x0a5. 合同的法定形式:合同制中,用工單位與合同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派遣制中,用工單位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派遣公司與派遣制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用工單位與派遣制員工簽訂《勞務協議》。\x0d\x0a\x0d\x0a合同制與派遣制的定義如下:\x0d\x0a合同制職工:用人單位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77號文件和國務院令第99號的規定,通過簽訂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項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所使用的職工。包括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單位的全部職工。\x0d\x0a派遣制員工:人才派遣亦稱人才租賃、人力資源派遣、勞動派遣等,是派遣公司根據用人單位的需求通過招聘、篩選后將合格的員工派遣到用人單位工作,而用人單位不需要設立專門人員、機構對派遣人員進行具體繁瑣的人力資源管理,這些人員的聘用、檔案接轉、流動手續辦理、戶口落實、建立員工檔案、各類社會保障建立及繳納等諸多人力資源管理事務性工作由勞動派遣組織負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