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證據的證明力(民事證據的證明力大小順序)
民事訴訟證人簽字按手印,但,不出庭!有證明力嗎?
民事訴訟證人簽字按手印但不出庭依然有證明力。
法律分析
證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實并受人民法院傳喚作證的人。證人就了解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陳述,是證人證言。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全部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證據的搜集和運用進行。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在司法審判中,據以認定案件情況的事實。又稱證據事實。證據事實的表現形式,如證人證言、物證等,也稱證據,又稱證據來源、證明手段。訴訟證據與科學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證據不同之處在于,前者是納入訴訟活動的范圍,并受訴訟法規范所調整和制約。在訴訟中,證據是認定案情的根據。只有正確認定案情,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從而正確處理案件。因此,證據問題歷來是訴訟中的關鍵問題。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一門學科,稱為證據學或證據法學。書證、物證 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于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單據、賬本等。物證的特點是,不具有任何主觀的東西,而只以其客觀存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對物證必須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證的原有的形態。如果不能保持原來形態或者物證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檢查機關當庭提交的證據材料是否有證明力
有的。
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在證明案件事實方面所起的作用。所有的證據都具有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但證據不同,其證明作用力的大小也有所不同,即證據證明力的強弱有所不同。例如,直接證據的證明力就往往大于間接證據的證明力,傳來證據的證明力就弱于原始證據的證明力。
檢察機關提交證據的時間不是判斷證明力大小、有無的標準,如果檢察機關當庭提交之前沒有移交法院的證據,也不會影響證據證明力,程序上可以留給辯方閱看證據時間。
我國有關民事證據證明力的法律規范有哪些
法律分析: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并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第六十九條 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民事證據證人證言的證明力
法律分析:證據是否有證明的作用以及證明作用的大小,取決于證據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至于證明力的大小,還要看以下幾個方面:
1、證人與當事人的關系。根據《證據規定》,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證人的認知、記憶、表達能力。證人所作證言,必須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態相符,不能表達意志,神志不清的人不能作證人。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證人證言的提供方式。若證言是在法庭上提供,且經過原被告或控辯雙方的質證,證人的資格、能力,證言的真實性、相關性和合法性由于經歷過雙方唇槍舌劍的洗禮,證人證言的可信性會非常高。相反,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得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如何區分證據能力和證明力
根據相關資料可知,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區分是:前者是指是否具有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格,后者指證據在多大程度上對案件事實起到證明作用。
證明力的定義是:指證據對于案件的事實作出證明作用的大小(或者說是強弱),證據之間證明力的差異是客觀存在的,這是由證據顯示出的各自特性及與待證事實之間關系的不同而決定的。
證據能力的定義是:指作為訴訟證據且具有事實的材料,擁有存在于法律上的資格,或者說是指證據材料能夠被法院采信,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所應具備的法律上的資格。
二者的區別為:證據能力是法律屬性,取決于證據是否被法律許可用來作為待證事實的依據;證明力是證據的自然屬性,取決于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邏輯關系。因此證據能力又由法律事先規定;而證明力則主要由法官在訴訟中作出判斷。證明力是“量”,是法官裁量的刻度表;證據能力是“質”,是法定的門檻。
二者的聯系為:這是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需要既具有證據能力,也要具有證明力。不具有證明力的就沒有必要有證據能力了,而具有證明力但是又不具有證據能力得也不能被認定為案件存在的事實依據。
證據的證明力
證據證明力是指證據的信用性和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
證據證明力根源于證據與案件事實的客觀聯系。因聯系的具體方式不同,證據證明力有大小強弱之分。與證據能力不同。證據能力是指某材料有無作為證據的資格,可否采納為證據。證據能力根源于法律的規定。無證明力的材料自然不能作為定案證據,但有證明力的材料也可能因法律規定而予以排除。
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于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證據應該是客觀存在的,偽造或毀滅證據都是觸犯違法行為,應受到法律的追究。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審查證據要審查證據的“三性”,即客觀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審查證據是否確實,一方面要進行個別審查,即從證據的本身進行審查,如證人與案件是否有利害關系,鑒定結論所根據的資料是否可靠等;另一方面要對全部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分析它們彼此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個別審查和綜合審查,既有區別,又有聯系,通常是同時進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據法》
第八條 本法所稱證據能力,是指能夠反映案件客觀存在情形、與待證事實有關聯的、以法律明文規定或不為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取得的、能夠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資格。對證據能力的有無,由法律具體規定。
證據對案件事實有無證明作用,及證明作用如何的性質
證據種類及證明效力是什么,證據的意義是什么
證據是指證明待證實事是否客觀存在的材料。證據在民事訴訟中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它既是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也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基礎。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有以一下幾種:
1.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比如合同、書信、文件、票據等。書證是民事訴訟中普遍并大量應用的一種證據。
2.物證。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比如,質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汽車撞壞的自行車等。
3.視聽資料。是指用錄音、錄像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事實的材料。比如,用錄音機錄制的當事人的談話,用攝像機拍攝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動,用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等。視聽資料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進入證據領域的。
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證人所作的陳述,既可以是親自聽到、看到的,也可以是從其他人、其他地方間接得知的。
由于民事糾紛的產生和變化總會被某些人直接或間接地了解,所以,證人證言在民事訴訟中被廣泛應用。人民法院認定證人證言,可以通過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的綜合分析作出判斷。
5.當事人陳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于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陳述。由于民事糾紛是在當事人之間進行的,所以,他們最了解爭議的事實。對于人民法院來說,當事人的陳述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線索,應當給予重視。但是,雙方當事人在案件中處于對立地位,他們之間存在利害沖突,他們可能會夸大,縮小甚至歪曲事實。所以,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的陳述應當客觀地對待,注意其是否有片面和虛假的成分。既不可盲目輕信,也不能忽視其作用。只有把當事人的陳述和該案的其他證據結合起來,綜合研究審查,才能確定其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6.鑒定結論。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民事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通過技術鑒定作出的結論。比如,醫學鑒定、指紋鑒定,產品質量鑒定、文書鑒定、會計鑒定等乙由于鑒定結論是運用專業知識所作出的鑒別和判斷,所以,具有科學性和較強的證明力,往往成為審查和鑒別其他證據的重要手段。
7.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現場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證,就地進行分析、檢驗、勘查后作出的記錄。勘驗筆錄是客觀事物的書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證據的一種證據形式。比如,一些相鄰關系糾紛、房屋產權糾紛、農村宅基地界址糾紛等,往往需要審判人員對現場情況親自了解,將勘驗情況制成筆錄。
以上七種證據,確切地說它們只是證據的來源。人民法院必須審查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時,也應當對各種證據之間的相互聯系以及它們與待證事實的關系進行審查。只有經過人民法院認真、細致地調查和分析,查證屬實后,以上證據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該解釋中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作出了如下規定: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
(2)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
(4)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
(5)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相信大家看了上文對證據有了新的認識,對證據的種類效力也有了一些了解。在生活中當我們要尋求法律的幫助時一定要先將有效的證據保留下來,以免讓壞人逃過法律的制裁。相信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沒有壞人能一直逃脫法律的嚴懲。
民事訴訟證據的證明力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證據的證明力的認定作了比較具體明確的規定 一、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1、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3、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4、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5、 證人 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二、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三、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不相當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 代理 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 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四、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1、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2、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3、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 4、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對物證或現場的勘驗筆錄。 五、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 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并提出反駁證據,對方當事人對反駁證據認可的,可以確認反駁證據的證明力。 七、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 舉證責任 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 八、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 起訴狀 、 答辯狀 、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供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十、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 2、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證人證言; 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 4、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 5、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十一、人民法院認定證人證言,可以通過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的綜合分析作出判斷。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闡明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書中表述。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證據是根據它的可靠性分級別的,一般來說,原始證據、直接證據這些都是比傳來證據、間接證據要有效力。另外, 證據種類 繁多,但是如果跟案件密切相關的證據要比跟案件無關的證據要重要得多,這是跟案件的密切性相關的
證據的證據力和證明力?
證據能力是指能否在審判中用來證明控辯雙方所主張的、并且必須由審判人員加以判斷的事實,也就是有無充當證據的資格,在英美證據法上,又稱為證據的可采性。
明確證據能力的意義在于:(1)沒有證據能力的材料,不得在法庭審理的證據調查階段提出來進行調查,不僅控辯雙方不能請求進行調查,法官也不得依職權主動進行調查;(2)控方或辯方對于相對方請求在法庭上調查的某一材料的證據能力存有異議的,原則上應當在法庭審理以前申請排除,由法官作出是否排除的決定;(3)經過法庭調查后判明沒有證據能力的證據,法庭應當依職權或者應當事人的異議聲明予以排除;(4)審判人員不得把沒有證據能為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如有違反,因此受到損害的一方可以上訴。
證據能力屬于法律問題,可以由法律加以限制,如規定違法方法獲得的口供不得作為證據使用等。一般來說,英美法系國家基于陪審團審判和當事人舉證原則,對于證據能力限制較嚴,大陸法系國家基于實體真實主義和職積調查原則,對于證據能力的限制較少。當然,法律上的限制主要是涉及到當事人利益的一些證據,并不是說法律上沒有限制的材料,就一定都有證據能力。某些材料由于其本身的性質或者由于違反程序禁止的規定,也不應該有證據能力,比如反映制作人主張的有關訴訟文書(起訴書、辯護詞等)推測、明顯缺乏關聯性的材料以及調查程序無效的證據(未經鑒定人簽名的鑒定結論等)。
證明力又被稱為證據價值,它是指證據在認定事實上發生作用的力量,即證據對于事實的裁判者形成心證的影響力,包括證據的可信性和狹義的證明力兩個方面。前者指撇開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系而言,證據本身是否值得相信;后者指同待證事實的關系上,證據能否證明待證事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證明待證事實;證據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的大小,不同證據各不相同,如果法律預先規定,不利于發現實體真實,因此在現代刑事訴訟中,證明力原則上由審判人員自由判斷。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區別在于:證據能力是從形式上解決證據資格問題,證明力則是從實質上解決證據有無價值以及有多大價值的問題。有證據能力的證據不一定有證明力,如被告人的口供雖然出于本人的自愿,但卻是虛假的;而沒有證據能力的證據可能具有證明力,如運用刑訊的方法獲得的真實口供。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必須既有證據能力,又有證明力。審判人員在審查判斷證據時,應當先審查證據有無證據能力,然后再對確認有證據能力的證據的證明力進行判斷,對于沒有證據能力的證據,不必考慮其有無證明力。在英美法系陪審團參加的審判程序中,關于證據能力的問題,由職業法官裁定;證明力則由陪審團本著理性和經驗自由判斷。在大陸法系及我國的參審制下,證據能力與證明力都由法官與陪審員共同審查判斷。
證明力大小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證據證明力的有無和大小的確定,一是根據法律的規定,一是依靠法官的判斷。根據法律的規定確定或判定證據證明力的有無和大小的原則,證據證明力有無和大小的認定依賴于法官的自由判斷,則被稱之為“自由心證原則”,或為“自由心證原則”的基本的和主要的內容。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