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與遺囑的異同(遺贈與遺囑繼承的先后順序)



遺贈與遺囑的異同(遺贈與遺囑繼承的先后順序)
遺贈與遺囑的異同(遺贈與遺囑繼承的先后順序)
遺贈和遺囑的區別具體如下:
1、接受權利的主體范圍不同:
(1)在遺贈中,接受遺贈權的主體只能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2)而在遺囑繼承中,接受遺囑繼承權的主體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內的人。
2、表示接受、放棄權利的法律規定不同:
(1)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2)在遺囑繼承中,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3、是否承擔清償死者的義務不同:
(1)受遺贈人只享受接受遺贈財產的權利,不承擔清償死者債務的義務。如遺贈人生前負有債務的,應先用遺產清償債務,剩余的遺產再執行遺贈,但受遺贈人本身不負有清償的義務;
(2)遺囑繼承人既有依遺囑繼承遺產的權利,又承擔在遺產繼承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
4、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
(1)受遺贈人無權直接參與遺產分配,而只能從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處取得遺產,遺囑繼承人有權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以實現其繼承權;
(2)遺囑繼承與遺贈都是被繼承人通過指定繼承人的方式進行遺產的分配。兩者最大的區別在于繼承人的范圍不同,遺囑繼承的繼承人范圍需要在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內,而遺贈則是在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甚至還包括了集體和國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遺贈是指被繼承人通過遺囑的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予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伊斯蘭教法概念。指被繼承人臨終前以遺囑方式轉讓其部分遺產的行為。
遺贈與遺囑的異同
遺贈與遺囑繼承,都是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的方式,都須具備遺囑的有效條件才能有效。這是二者的本相同點。但依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贈與遺囑繼承有以下主要區別:
第一,受遺贈人與遺囑繼承人的主體范圍不同。受遺贈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也可以是國家或者集體,但不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之內的人;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之內的人,而不能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不能是國家或者集體。
第二,受遺贈權與遺囑繼承權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遺贈人接受遺贈時,須于法定期間內作出接受的明示的意思表示。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五第二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遺囑繼承人接受繼承的,無須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自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遺囑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
第三,受遺贈人于遺囑繼承人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受遺贈人不能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而是從遺囑執行人處取得受遺贈的財產;而遺囑繼承人可直接參與遺產分配而取得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