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是現金如何去證明我給他了呢



錢是現金如何去證明我給他了呢
錢是現金如何去證明我給他了呢
當事人向他人交付的錢款為現金的,應當使用收據來證明發生了交付,因此日常的交易都是需要出具收據的。《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種類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分析】:給了現金對方不承認,首先看有沒有借據,如果有的話就可以證明 借款事實存在;如果沒有借據,只要你能證明借款的事實真是發生就可以了。其次要看有沒有證人可以證明對方收到現金,如果有證人證明就可以作為證據。總之最基本的證據是要有轉賬的憑證、錄音、錄像、聊天截圖等,如果能夠證明已經履行了出借的義務,那么在訴訟中就可以進行證明。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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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什么朋友,畜生!認不認帳由不得他。
如果你說的是事實,確實已經把錢打到他卡里了,你不用怕他,告訴他,再羅索,你就報案!打110,由公安立案,到時候公安一查,銀行有記錄的,你給他匯過錢。那么等待他的是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