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是否要證據(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多久)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否要證據(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多久)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否要證據(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多久)
法律主觀:
(一)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方位圖及照片、搜查筆錄、人身照片、檢查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 證人 、 犯罪嫌疑人 對犯罪現場、犯罪嫌疑人、與犯罪相關的場所、器械、物品等的辨認); (二)鑒定意見 吸毒人員的性病檢查,尿檢、毒品鑒定等; (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1、記載犯罪嫌疑人犯罪情況的現場監控錄像、錄音資料; 2、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犯罪嫌疑人注冊的社交網站、使用的手機應用中與案件有關的資料; 4、調取的 證據 要程序合法,證人提供的錄音等要有來源說明。 (四)物證、書證 1、扣押的毒品、清單; 2、吸食、注射、裝儲毒品工具等。 3、受案登記表、 立案 決定書、電話記錄、抓獲經過、開房記錄、發還清單、犯罪嫌疑人戶籍信息、 身份證 、人口信息查詢表、工作證、戶籍證明信、書信、字條、日記、 借條 、收據、收繳證明、病歷、醫療診斷結論、等書面材料等; 3、被容留吸毒人另案處理以及犯罪嫌疑人有前科的,應調取 法院判決書 、 行政處罰決定書 、釋放證明書。 4、犯罪嫌疑人有 投案自首 、 立功 表現的,公安機關出具的是否成立 自首 、立功的書面說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5、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各種說明材料等。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問明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暫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問題,個人有無吸毒史,有無成癮。 2.容留吸毒時間。應準確到日、時,如不能確定,可固定一時間段后,以特別日期(節假日、生日)為基點綜合案發當天的天氣等因素進行推算。 3.容留吸毒場所。應問明房間號、室內結構、物品擺設等詳細特征。如不確定可盡量說明可確定的附近參照物; 4.容留吸毒的次數,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數量(劑量)、方法、器具等; 5.問明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觀犯意,即如何知道吸毒行為并容留的,是否一起吸毒,與吸毒人員是否存在約定,約定的內容,以及容留他人吸毒的目的是什么;問明吸毒人員的基本情況,不認識的應當問明吸毒人員的體貌特征; 6.提供吸毒工具或毒品的時間、地點、提供過程;工具或毒品的來源、放置地點、剩余情況、現在地點,毒資來源或去向; 7.被查獲的時間、地點和過程等情況,有否投案自首情況等; 8.犯罪后是否有他人包庇、窩藏; 9.有否其他犯罪事實,有無檢舉、揭發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和線索。 (六)證人證言 1.個人情況,與違法嫌疑人關系,是否吸毒; 2.如何知悉該案件,違法嫌疑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經過、后果等情況; 3.毒品的各類、特征、數量、來源; 4.在公共娛樂場所發生的容留吸毒案件,詢問在公共娛樂場所工作的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問明是否知道場所內存在容留吸毒行為,如果知道問明是如何知道的,知道案件的具體情節;同時問明場所負責人在安排崗位和職責時是否有如何逃避公安機關檢查的內容等; (七)其他證據材料。 容留他人吸毒罪 ,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容留,是指允許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場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
法律客觀:
《 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 罰金 。
法律主觀:
容留吸毒應當提供的證據如下:
1、吸毒使用的工具和毒品等物證;
2、證明犯罪嫌疑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書證;
3、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或辯解、嫌疑人的筆錄;
4、鑒定意見,就是尿檢陽性的意見和毒品的鑒定意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