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最新司法解釋2023)
民事訴訟法對證據認定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證據 是指依照 訴訟 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證據應該是客觀存在的,偽造或毀滅證據都是觸犯違法行為,應受到法律的追究。
法律客觀:
《 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在 訴訟 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 代理 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
法律主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包括: 1、原告起訴或被告反訴均應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 2、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3、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書面闡明其意見; 4、審判過程中經當事人發表過質證意見的證據即為質證過的證據。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頒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日期】19980421【實施日期】1998042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1998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菊旅咳母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對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問題作以下規定:第一條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第二條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為單位騙取財物為目的,采取欺騙手段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騙取的財物被該單位占有、使用或處分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責令該單位返還騙取的財物外,如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條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該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將取得的財物部分或全部占為己有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外,該單位對行為人因簽訂、履行該經濟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四條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占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借用行為,仍與之簽訂合同的除外。第五條行為人盜竊、盜用單位的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私刻單位的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占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單位對行為人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為,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單位對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六條企業承包、租賃經營合同期滿后,企業按規定辦理了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而企業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沒有及時采取措施通知相對人,致原企業承包人、租賃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賃企業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占為己有構成犯罪的,該企業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原承包、租賃企業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占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企業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單位聘用的人員被解聘后,或者受單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員被解除委托后,單位未及時收回其公章,行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單位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占為己有構成犯罪,如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七條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單位進行走私或其他犯罪活動所得財物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予以銷售,買方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經濟損失,其損失由買方自負。但是,如果買方不知該經濟合同的標的物是犯罪行為所得財物而購買的,賣方對買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八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害人對本《規定》第二條因單位犯罪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對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未能返還財物而遭受經濟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一并審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經濟損失也有權對單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第九條被害人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犯罪嫌疑期間中斷。如果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涉嫌經濟犯罪案件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撤銷案件或決定不起訴之次日起重新計算。第十條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
一、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是什么
1、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如下:
(1)當事人的陳述,如原被告向法庭所作出的陳述;
(2)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證言;
(3)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書證、視聽資料;
(4)鑒定機關出具的鑒定意見等。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民事訴訟流程是什么
民事訴訟流程如下: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快;
8、判決宣告。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
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如下:(一)證據的客觀真實性是指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客觀存在。也就是說,作為證據事實,它不是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是以真實而不是虛無、客觀而不是想象的面貌出現在客觀世界中,可以被人們理解和理解。因此,一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證據,不得偽造或篡改證據;要求證人如實作證,不得作偽證;要求鑒定人提供科學客觀的鑒定結論。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時客觀全面,不得先入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要求人民法院持客觀立場。經法庭質證后,法官沒有理由懷疑證據是虛假的,可以認定證據的真實性。(二)證據的相關性是指民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客觀聯系。這種事實材料所表現出來的關聯性一般以兩種形式表現出來:1、 直接聯系,如事實材料所反映的事實本身就是待證明事實的一部分;2、 間接聯系,如事實材料所反映的事實,可以間接證明某一待證事實的成立。(三)證據合法性證據合法性是指作為民事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存在形式,其獲取、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序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三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四條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八種證據都是什么
民事訴訟的八種證據是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以及鑒定意見勘驗筆錄。根據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法》當中明確的規定,這是屬于證據的8種形式,當然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書證必須是符合證據三性要求。
一、民事訴訟的八種證據是什么?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二、民事訴訟證據的證明標準是什么?
證明標準又稱證明要求,是指法官在訴訟中認定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證明程度。證明標準確定以后,一旦證據的證明力已達到這一標準,待證事實就算已得到證明,法官就應當認定該事實,以該事實的存在作為裁判的依據。反之,法官就應當認為待證事實未被證明為真或者仍處于真偽不明狀態。
證明標準與舉證責任問題具有密切關系。有爭議的法律要件事實的舉證責任一旦確定由一方當事人負擔后,隨之而來的問題是證據必須達到何種程度,事實的真偽不明的狀態才算被打破,提供證據的負擔才能夠解除,敗訴的危險才不至于從可能轉化為現實。這些都取決于對證明標準的合理界定。對于當事人來說,只有了解了證明標準,才不至于因為對證明標準估計過低而在證據明顯不足時貿然提起訴訟,同時也不至于由于對證明標準估計過高而在證據已經具備的情況下不敢起訴。在證明過程中,提供反證的必要性也同證明標準有關,因為只有當負擔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本證已達到證明標準,法官將作出有利于該當事人的認定時,另一方當事人才有提供反證的必要。
對于法官來說,只有明確了證明標準,才能夠正確把握認定案件事實需要具備何種程度的證據,才能以之去衡量待證事實已經得到證明還是仍然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才能決定是否有必要要求當事人進一步補充證據。證明標準與上訴程序和再審程序也有密切關系。民事訴訟法把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為二審人民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或查清事實后改判的原因之一,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作為當事人申請再審和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的法定事由,而證據不足,實際上也就是證據未達到認定案件事實所應當達到的證明程度,不符合證明標準。因此,科學、合理地確定證明標準是訴訟證明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要想爭取能夠被法院所采信的話,肯定是需要符合我國法律當中所規定證據的三性要求的,也就是說必須要符合真實性關聯性以及相對性的合法性,同時也是有一定的證明目的。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如下:
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2、當事人對自己提拿鏈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首搭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民事訴訟證據包括哪些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
8、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消芹孫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規定如下:
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3、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等。
民事訴訟的流程:
1、起訴和受理。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
2、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綜上所述,法律有著秩序的意義,有著正義的意義,有著效率的意義,有著利益的意義,但法律對普通老百姓象征著保護與希望的意義。法律仍然以其獨特的意義與威嚴捍衛著人們的合法權益。法律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守護著人們的希望的同時更維護著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為人民的安居樂業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中最基本的證據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在提出自己的主張時,有提供能夠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的責任。如果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及其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因為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到實際發生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認為審理案件需要收集的某些證據,可以由人民法院負責調查收集對應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當事人自行作出的口頭陳述應當經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記錄成書面筆錄,由當事人簽名確認。2、書證,書證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原件。3、物證。4、視聽資料。5、電子數據。6、證人證言。7、鑒定意見。8、勘驗筆錄。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必須經過法院查證屬實,才能作為民事案件中認定事實的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舉證期限】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