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重婚夫妻之間是否有遺產繼承權
重婚能否繼承配偶遺產
1、重婚行為破壞了配偶繼承權產生的身份基礎—合法的婚姻關系。法定繼承權的產生總是基于一定的親屬關系。這里的親屬包括生物遺傳學和社會學意義上的親屬。它泛指由血緣、婚姻所連接的一切具有血緣同源性、姻緣相關性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配偶繼承權的依據就是基于合法的婚姻關系所產生的配偶身份。而一夫一妻的制度和夫妻間相互忠實的義務正是婚姻關系最本質的要求和基礎。毫無疑問,重婚行為違背了配偶身份所包含的實質內容,是對婚姻關系基礎最嚴重的破壞。因此,當夫妻一方存在這一行為,基于婚姻關系而產生的繼承權理應受到限制甚至剝奪。 2、將重婚行為作為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符合《繼承法》的立法意圖和道德背景。繼承法屬于婚姻家庭法的組成部分,它必須以社會普遍認知的家庭倫理道德為其立法的背景標準和普通原則。因此,即使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也有以普遍的倫理道德為原則來處理繼承案件的先例。 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看待。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負有贍養義務卻不履行將其遺棄,那么此時行為人喪失繼承權。如果是虐待家庭成員的,情節十分嚴重的,行為人將喪失繼承權。
重婚的妻子有繼承權嗎?
有。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導致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有四種情形:(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重婚行為并不屬于上述情形。法律依據:《繼承法》
重婚娶妾是否有繼承權
1、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妾是不合法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配偶,不具有繼承權。
2、《婚姻法》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再婚夫妻一方死亡繼子女有繼承權
法律主觀:
一、再婚夫妻離婚后繼子女有繼承權嗎 1、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已經形成撫養關系,可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一是,繼父或繼母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不能勉強,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的關系可自然解除;繼父或繼母愿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二是,受繼父或繼母長期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已成年的,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已經形成的身份關系和權利義務關系不能因離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繼父或繼母或繼子女一方或雙方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才可以解除。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母與生父離婚后仍有權要求已與其形成 扶養 關系的繼子女履行 贍養 義務的批復》的精神,盡管繼母(父)與生父(母)離婚,婚姻關系消失,但繼父母與繼子女等人之間已經形成的扶養關系不能消失。 從民法的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來說,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繼子女,在繼父母與生父母婚姻關系解除后,仍相互享有繼承權。且對被 繼承人 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二、繼承權的放棄有什么要求 繼承權是公民的民事權利,公民依法可以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也可以放棄自己的民事權利。繼承人一經放棄繼承權,就不得再堅持 繼承 的主張。 《 民法典 》(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建立,往往都是因為自己的親生父母又與他人登記 結婚 了,從而形成一種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一般繼父母要是對繼子女有撫養、照顧、教育行為的話,那之后繼子女往往也需要贍養繼父母,同時可以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即使日后自己的父母與繼父母之間基礎了婚姻關系的,通常情況下對繼承權也不會有影響。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重婚行為是否會造成配偶繼承權喪失
法律主觀:
重婚行為一般不是會造成配偶繼承權喪失的法定情形,必須滿足如下情形之一才會喪失繼承權:
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2、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
3、遺棄被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
4、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
且后二種情形,經被繼承人諒解的,不喪失繼承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事實婚姻可以繼承對方遺產嗎
法律分析:可以繼承。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滿足下面四個條件成立事實婚姻,事實婚姻具有與登記婚姻相同的效力。
上述成立事實婚姻的四個條件包括:
(一)對外用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雙方目的是為了互為夫妻,并且共同生活讓身邊的人認為他們是夫妻;
(二)符合有效婚姻成立的實質條件:
1、夫妻雙方是異性男女;
2、夫妻雙方都自愿和對方結婚;
3、男方需要達到22歲,女方需要達到20歲;
4、夫妻雙方均不得重婚;
5、雙方不得有不能結婚的親屬關系;
6、夫妻雙方不能有不能結婚的疾病;
(三)沒有辦理結婚登記;
(四)雙方共同生活的事實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婚是否仍然受到法律保護?誰是二婚的第一繼承權人?
一、再婚者的婚姻也是合法婚姻,同樣也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其與初婚者的婚姻效力并無不同。
二、二婚的第一繼承權人是配偶和子女,兩都都是作為第一繼承人存在的,可以按照協商的情況來繼承財產,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的,一致應當均分處理,但遺囑人有遺囑對財產繼承進行說明的,可以依照遺囑進行認定。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